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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诉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肖大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39:49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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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诉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

肖大鸣 兰平


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定义务,依据行政管理主体的申请,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其履行义务,以保证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是现行普通法律中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定,该规定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定义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并没有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作任何明确规定.而在现行城建、海关、工商等部门单位法律中,也从未对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作过明确规定,使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上具有很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极为不利。
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规定有以下特点:
1、明确申请执行的期限,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申请,保证行政效率,但也留下了一定的灵活性。该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赋予生效具体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行政机关在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该解释第九十条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明确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必须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限制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以后,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如果等到这个期限再执行,既要增加执行难度,还要增加被执行人的损失。如交通稽查征费部门对拖欠养路费车辆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对欠费车辆在处罚时,除交清欠费外,每日还要处以欠费金额1%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日累计计算,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提起诉讼,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是三个月以上,那么被执行人应缴纳的滞纳金已远远超过所欠费的金额,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再去执行,既增加了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度,又使被执行人的损失大大增大,又如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对在公路控制范围内建房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作为被执行人一般在公路边违法建房刚开始时就很可能被职能部门发现,路政管理部门作出拆除违法建房的行政处罚,如果这时可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很容易执行,被执行人的损失也会很小,但按照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的规定,最短期限也是三个月以上,那时,被执行人的违法修建的房屋早已建完,执行的难度可想而知。
其次,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应规定不完全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在人民法院尚未经审理认定违法之前,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处罚的内容,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来确定撤销或改变,而不能因被处罚人来确定或改变,如果处罚决定可以因复议或起诉而停止执行,那么行政机关的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这样不仅会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上述规定显然不完全统一。
建议,今后最高法院在对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作出解释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设定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在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弥补现行司法解释中对非诉案件申请执行期限规定的不足。


四川泸州纳溪法院 肖大鸣 兰平 电话0830-28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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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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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疾控发〔2005〕1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

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省卫生厅:

根据《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中《2004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为规范查螺、灭螺、查病、化疗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
(试行)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促进实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阶段性防治目标,依据血吸虫病流行区的疫情分类,特制定查灭螺、查治病工作的技术方案。
各地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核定年度防治计划任务,将查灭螺计划具体落实到环境,查治病计划具体落实到村或村民组,并组织实施。
一、流行村分类
(一)分类标准
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居民粪检阳性率为依据,将流行村分为5类:
1、一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0%;
2、二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5%、<10%;
3、三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5%;
4、四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
5、五类村:连续5年无当地新感染的病人、病畜、无感染性钉螺。
(二)类别调整
根据疫情及调查结果每2年对疫情变化大的一、二、三类村进行类别调整。以村民组为单位,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村民组,用血清学方法查病,血清学检查最少受检人数不得低于《血吸虫病流行村类别调整血清学检查最小样本量计算表》(见附表),受检率达到90%以上。对血清学阳性者进行粪检,受检率达到90%以上。以此计算粪检阳性率(计算公式附后),作为调整类别的依据。
二、钉螺调查
(一)调查范围和频次
1、现有钉螺环境
(1)近2年查获感染性钉螺、发生急性感染病例和人畜常到的生产生活区等易感环境,每年查螺1次;
(2)其他有螺环境,每年调查1/3面积。
2、可疑环境
与有螺水系相连或与现有钉螺环境毗邻、引进有螺区植物、水生物的环境以及洪水淹没区等可疑环境,每年查螺1次。
(二)调查方法
选择春季或秋季适宜时期开展查螺。
1、现有钉螺环境
(1)易感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查螺(江湖洲滩环境框线距20-50m,其他环境框线距5-10m)。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2)其他有螺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根据植被、低洼地等环境特点及钉螺栖息习性,设框调查)查螺。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2、可疑环境
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查螺,若检获活钉螺,再以系统抽样进行调查,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三、药物灭螺
(一)灭螺范围和频次
1、湖沼地区的易感环境,每年灭螺1-2次。
2、山丘地区和水网地区的各类有螺环境,每年灭螺2-3次。
3、计划环境改造的有螺环境,在工程实施前,进行药物灭螺1-2次。
(二)灭螺药物和方法
选择3-11月适宜时间实施药物灭螺。灭螺方法为:
1、喷洒法
采用氯硝柳胺进行喷洒,用药量2g/m2,用水量1000ml/m2。
2、浸杀法
采用氯硝柳胺浸杀灭螺,用药浓度2g/m3,至少稳定水位浸杀3天。
3、其他有效灭螺方法
四、人群查治病
(一)对象和频次
1、一类村
每年对6-65岁常住居民采用询检法查病1-2次,受检率达90%以上。询检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2次,对渔船民、牧民等高危人群给予化疗2次。
2、二类村
每年传播季节结束后1个月,对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使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对渔船民、牧民等高危人群给予化疗2次。
3、三类村
每2年在传播季节结束后,对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4、四类村
每3年对有钉螺分布的村民组和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均达90%以上。
对当年检获感染性钉螺的村,用血清学方法对相关村民组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
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5、五类村
对当年检获钉螺的村,用血清学方法对相关村民组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检率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6、流动人群
对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每年用询检或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询检或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二)化疗药物和方法
1、化疗药物:吡喹酮。
2、化疗方法:成人40mg/kg一次顿服,或60mg/kg二日疗法;儿童50mg/kg体重一日疗法,或70mg/kg二日疗法。除有禁忌症之外,均应进行化疗。
3、化疗时间:查后即治。
附表:
血吸虫病流行村类别调整血清学检查最小样本量计算表


行政村常住人口数() 最小样本量
1.0%≤X <5.0% 5.0%≤X <10.0% 10.0%≤X
300≤Y <400 270 110 60
400≤Y <500 360 110 60
500≤Y <600 400 110 60
600≤Y <700 420 110 60
700≤Y <800 430 110 60
800≤Y <900 450 120 60
900≤Y <1000 460 120 60
1000≤Y <1100 470 120 60
1100≤Y <1200 480 120 60
1200≤Y 500 120 60
注:X为估计人群粪检阳性率、Y为行政村常住人口数

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指半年以上)的人口。主要包括:
1、除离开本地半年以上(不包括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的全部常住本地的户籍人口;
2、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
粪检阳性率=(粪检阳性人数÷进行粪便检查人数)÷(进行血清学检查的人数÷血清学检查阳性人数)

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近几年,我国市场上定量包装商品的数量急剧增加,尤以食品、化妆品和洗涤用品等日用消费品增加幅度最快。但定量包装商品缺秤短量、净含量标注混乱的现象较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净化市场,我局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规定》的实施,现决定于1996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本省、自治区商业集中的中心城市(直辖市为区)5~10个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如: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以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为主的自选商场和大、中型零售商场。开展此次检查的每个城市至少选择定量包装商品的5个生产企业和10个销售企业作为检查对象。

三、抽查重点是:肉类制品、粮食制品、干果、饮料和洗涤用品等5类商品。每类商品至少选择4个具体品种,检查商品品种总数量不少于20种。检查的商品应包括一定比例的进口包装商品。

四、检查时间为1996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五、此次执法检查要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进行,重点检查商品净含量的准确性和净含量的标注方式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要把检查与实施《规定》结合起来,注意正面引导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依法加强自身的计量管理。

六、各省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结果的汇总和总结,作为今后跟踪检查的基础。同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此次检查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检查的总结材料于1996年4月15日之前报我局。

七、各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注重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广泛宣传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对检查结果在核实无误、企业认可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达到扶优治劣、净化市场、引导消费的社会效果。

为配合这次执法检查,我局和中国质量新闻工作者协会将组织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社等新闻单位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出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采访和跟踪报道。

附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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