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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万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13:42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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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发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的下发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经过5年的运行,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定。随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但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保障,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体现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意见》的下发对改变就业观念,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的就业也面临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缺乏社会保障,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面对这类工作时人们总少不了种种顾虑。《意见》的下发意味着以后即便是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也可以同样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而且在操作上还可以得到很多便利,在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方面都有很多人性化的关怀。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势必会极大地改变人们的就业观念,有利于人们更广泛地选择就业方式,加速人才的流动。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就业人数会大大增多,从而达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减少失业的目的。
三、《意见》的下发使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于1998年年底正式启动,迄今为止,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此次《意见》的下发,是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步骤,从而使城镇中以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都基本纳入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下一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最终完成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四、解决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他们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当他们面对重大疾病的挑战时,往往显得是那么无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也买不起商业保险。他们中的少数还可以通过社会捐助得到治疗,但多数并没有好的办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不在少数。《意见》的下发,使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了最起码的医疗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
五、《意见》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特点,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人文关怀。
《意见》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很多有别于其他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体现在:
1、《意见》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这个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无业人员也同样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考虑到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条件较差,解决他们住院以及大病医疗保障的问题是当务之急,《意见》规定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灵活就业人员,《意见》同样考虑到了他们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规定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体现出医疗保障体系的多层次。
3、《意见》规定要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如因收入不稳定暂时中断缴费,并不当然地立即发生参保中断的后果。
4、《意见》规定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甚至细到对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都进行了规定。
以上这些规定,无不体现出《意见》对广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关心,而这也正是我国近期法制建设人文关怀的一个缩影。
六、目前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由于《意见》仅仅是就如何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配套办法提出了要求,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按照2002年 3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这个规定,具有本市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医保。存档人员可以到存档机构办理医保手续,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大龄下岗职工和弹性就业人员还可在此基础上少交30%。而且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存档人员缴费逾期不超过90天的,不视为缴费间断。
存档人员不建个人帐户,即一般门诊医疗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其它住院、住院前7日抢救留观、部分门诊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都在报销范围。当存档人员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只要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可以说,北京市的这个文件正体现了《意见》的精神,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当然对于没有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以及在医保代办机构开设个人窗口方便个人投保等规定,还有待于另行制定细则,以进一步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权利。

联系方式:
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100027,
010-84511871
wanivshi@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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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监察发[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根据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和市场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现对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既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更要从改革入手,建章立制,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确保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在交通运输系统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努力做到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和干部廉洁。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交监察发[2008]496号)精神,及时跟进,全程参与,开展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对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大额度资金调拨使用、大额物资采购、重大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管,继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挂牌监督和招投标专项督查,组织开展交通建设督查和质量安全专项督查。开展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财务审计检查。完善重点工程建设纪检监察派驻制和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制,实现对工程建设从规划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二)强化约束自律机制,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易发权钱交易的环节和特点,完善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系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设置“高压线”。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设备采购、工程资金拨付、设计变更等活动;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大力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继续总结、推广廉政建设先进典型,打造“阳光工程”,在全行业形成廉荣贪耻的廉政文化氛围,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三)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交通建设市场行为。以建设项目为载体,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全国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意识,建立部省信用信息联动机制,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梳理完善交通建设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项目业主行为,规范工程分包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的管理监督。推行合理标价、合理工期和合理标段划分,防止因低价抢标、压缩工期而导致腐败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源头防腐力度。加快推进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转变,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最大限度地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和条件。同时,以权责一致为主线,完善和规范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运行机制,确保政府投资效益的发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五)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继续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始终保持惩治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案件,严肃查处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计量、设计变更和质量监督过程中权钱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认定有行贿行为的企业,降低其信用等级,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交通建设市场。

  三、工作要求

  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一定要认真吸取上一轮交通大建设时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教训,在加快建设过程中坚持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为交通运输实现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协调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87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冈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赴冈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冈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班桑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和化学试剂由冈方供应。中方每年无偿提供约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部份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药品和部份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班珠尔港,冈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政府同意每年向冈比亚政府无偿提供四十万元人民币(约八十四万达拉西),用于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冈比亚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办公费、津贴费等。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和生活费由冈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如下:
  队长和主治医师每人每月一千六百达拉西;其他医师、医务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一千二百达拉西:司机和厨师每人每月八百达拉西。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冈方按月拨给中国驻冈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冈比亚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冈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冈比亚工作期间,冈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冈方的假日。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冈方的法律和尊重冈比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冈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在班珠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俊仁            勃纳德·巴尔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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