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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漫谈/张庆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37:11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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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漫谈

张庆奎

[关键词] 检察制度 中国特色 法律监督
[摘要] 兼采两大法系的合理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创制的一种新型权力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疑会导致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失衡。
近年来,围绕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对检察权究竟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一直是热门话题。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检察机关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运作机制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应与国际接轨,将检察机关纳入国家行政机关序列。这种观点背离了中国国情。在共和国五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检察机关为维护共和国法律的统一实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已成为共和国大厦的基石。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和法国,这两个国家当时都处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英国检察官的前身是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法国检察官是由封建庄园的管家演变而来。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从行政机关制约审判机关活动的需要出发,其检察机关大都隶属于行政机关,受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检察机关的主要权力是提起刑事犯罪案件,追究犯罪,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两大法系的公诉人地位又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采取辩论式诉讼,公诉人地位与当事人平等,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法官只起居中裁判的作用。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公诉人要协助法官查明犯罪事实,公诉人地位高于当事人。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社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具体的政治历史文化背景及国情决定的。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近代饱受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剥削,无论是李鸿章、张之洞的洋务运动,还是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戊戌变法;无论是清末的预备立宪,还是国民党的五权宪法,都没能挽救中国屈辱的命运。只有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才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确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按照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建立了中国的检察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从建国初期完全照搬苏联模式,发展到今天涣发勃勃生机的兼采两大法系的合理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现行《宪法》第129条和第13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界定了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它既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审判机关,而是一个独立的机关,它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行使。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创制的一种新型权力。
首先,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
有些专家学者根据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上命下从,内部机构比照行政机关设置,办案实行首长负责制,案件请示汇报,检委会集体决策,人事管理按照行政模式等,便认为检察机关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际上,这些不过是“检察一体化”的应有之义。检察一体化并不是中国的独创,这一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检察制度的共同特征。检察一体化有利于保证准确快速地惩治犯罪。如果各级检察机关各自为战,检察机关就无法完成宪法赋予的“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至于办案机制存在太多的行政色彩,正是检察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模式可资借鉴。
其次,检察机关是特殊的司法机关,不同于审判机关。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四种。1、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2、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包括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3、对民事诉讼的监督;4、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这四种职权基本上都与诉讼活动有关,如何行使也都有相应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认为检察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特性,便是据此判定。然而检察机关行使这些职权时只有一种建议权或者说程序提起权,并不象法院一样,具有实体处分权力。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虽然与司法活动有关,但并不具备司法特性。
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既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追诉,又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使法官的权威受到威胁,使当事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这种观点背离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企图用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来适应中国的刑事诉讼架构,是不现实的。“当事人主义”并非普遍真理(不然,为什么大陆法系多采职权主义呢?),它也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比如诉讼成本较高,很多犯罪嫌疑人能轻易逃脱制裁等。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依据《宪法》规定的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在综合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它既吸收了职权主义有利于打击犯罪降低诉讼成本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又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原则和做法,使庭审的抗辩性大大增强,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检察机关根据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使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实施,保障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十年动乱期间取消检察机关致使全国法制紊乱的惨痛教训我们不能不吸取。
如果按照这些人的观点,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疑会导致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失衡。我国现行的政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将检察机关变成纯粹的公诉机关纳入行政机关序列,就会出现“一府一院”的奇怪格局,行政权与审判权将失去制衡,形成不稳定架构。离开了检察机关这个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更无法操作,必将逐渐演变成单纯的立法机构。将反贪局划归最高行政机关管辖(或者直接并入监察部),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将大大削弱,独立行使职权难以保障,将无法遏制官吏腐败和司法腐败的黑潮。
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是行不通的,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检察制度就尽善尽美了。我国检察机关现实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宪法规定还有距离,这已为实践所证明。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承担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旨在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行监督(包括违宪行为的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出路是完善法律监督立法,既为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也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提供具体的法律保证。我们不应仅停留在对现行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一部相对集中,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门《法律监督法》或《检察法》应早日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

[参考文献]
[1] 程荣斌.检察制度基础理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10
[2] 陈建民.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7
[3] 王桂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2
[4] 王松苗.厉行法治:法律监督应如何定位.人民检察.1998,(9)
[5] 陈兴良.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人民检察.1999,(1)
[6] 徐益初.检察权性质及其运用. 人民检察.1999,(4)
[7] 刘树选,王雄飞.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监督权.人民检察.1999,(9)

作者:张庆奎 通讯地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邮编:271400 电话号码:0538-3012345
Email:zqk9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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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
           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购置、更新机动车,应当选用低污染车型。


  第五条 购置、更新中、小型柴油车,有关部门不予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和营运证。
  本办法施行前在用的中、小型柴油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逐步淘汰。


  第六条 生产、改装、组装机动车,必须经过排气污染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出厂。


  第七条 经销的机动车,其排气污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的经营者,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维修后的机动车,必须进行自检,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出厂。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污染检测业务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出具客观公正的检测报告;其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第十条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机动车按期进行维修保养,采取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辖区内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
  禁止加油站销售含铅汽油。


  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领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经检测其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车辆号牌、行驶证;对年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第十三条 营运车辆进行年审时,其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年审合格证。


  第十四条 经年检或检测排气污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实施年检、检测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维修或采取有效净化措施;经维修或采取有效净化措施后,其排气污染仍然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其报废。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情况以及机动车燃油的含铅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路检。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市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检举和控告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购置、更新的中、小型柴油车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的,由发牌、发证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大修或发动机总成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维修经营者处以超标车辆每台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市在用机动车经抽检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上路行驶、限期治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外地机动车进入本市辖区,经抽检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离开本市,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使用含铅汽油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加油站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场发〔2008〕10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与根基。建设现代国有林场,对实现国家林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以及示范、带动乡村和区域现代林业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现代林场建设,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实践性,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科学实用的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在建设进程中发挥指导、规范、检测和评价作用,保障现代林场建设目标任务的圆满实现。
为了指导推动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根据现代林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供在现代林场建设工作中参考。
附件: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
指标体系的参考提要



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建设现代国有林场(以下简称现代林场)是新时期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战略目标。建设现代林场涉及面广,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实践性,事关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国的国情林情和国有林场的实际,制定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和指标体系。
一、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现代林场建设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现代林场建设的主体和中心任务是培育发展与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不断提高林业生产力水平。现代林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现代林业建设的长远目标、布局和总体要求,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着力推进科技兴林,强化经营管理和基础建设,构建国有林场现代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功能与效益,实现可持续经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多样化需求,并在乡村和区域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示范、骨干和带动作用。
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是现代林场建设目标、要求和现代林业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对建设现代林场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和评价作用。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包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开发经营、林场建设管理、人才队伍培养等各个方面,涉及领域广泛。研究制定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二)发展现代林业与国有林场实际相结合;(三)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面性和系统性;(四)保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为全民所有制资产,属国家所有;(五)科学实用,便于操作,有利于监测管理。要力求使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符合各地区、各类型林场的实际情况,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要求
现代林场建设,要从我国发展现代林业,构建“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的总体目标的要求出发,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林场,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手段经营管理林场,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林场,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建设林场。通过实施现代林场建设,逐步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林场。根据现代林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建设的主要标准及指标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森林优质高效,功能全面。
森林资源是发展林业的物质基础,是构建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生态文明的载体和依托。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建设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扩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与内容,充分发挥林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林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现代林业最重要的标志。因此,要把培育发展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大力提高森林优丰度,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区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作为现代林场建设的首要目标和中心任务。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一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1、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状况;
2、林地利用率及森林生长率状况;
3、林种、树种及林龄结构合理度状况;
4、生物多样性及森林景观状况;
5、珍稀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人文景观资源保护管理状况;
6、森林防护功能与效益状况;
7、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价值高的珍贵和大径级用材林及名优品种经济林面积占商品林总面积比例状况;
8、森林病虫害及有害生物入侵及防治状况。
(二)森林资源综合经营,林业产业充分协调持续发展。
森林是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多样性和多重价值。要坚持生态与经济相结合、开发利用与培育发展相结合,实行统筹规划、综合经营,保持森林生态经济生产力的稳定和持续增长,不断拓展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条件的林场还要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以及引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业,扩大森林资源与产业规模,推进林业产业充分、协调和持续发展,生产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二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1、林区各类可利用的自然经济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2、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状况;
3、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商品林单位面积产出率状况;
4、后续森林资源培育发展状况;
5、对外租地、合作造林及引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业状况;
6、全员劳动生产率状况;
7、林场发展产业经济收入状况;
8、生态环境良好度状况。
(三)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管理良好,保持增长增值增效。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森林资源,属国有资产,又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而短缺的自然资源,应当主要由国家掌控管理。因此,现代林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经营,严格监管,保障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增长、增值、增效,防止流失和破坏。国有林场要实行民主管理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三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林场经营区内的土地、林木、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保护管理状况;
2、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状况;
3、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及增长、增值、增效状况;
4、林业建设投入状况;
5、林场民主管理制度、法定职工权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建设及执行状况;
6、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与执行状况。
(四)林业生产建设实行科学管理,集约经营。
科学技术进步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衡量现代林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现代林场,要有计划地在种苗培育、造林更新、森林经营、资源保护、产业开发等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科学管理方式,以全面提升森林质量、效益及林业管理水平,推动林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四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现代林业森林经营方案及相关设计规程与技术规程执行状况;
2、造林经营、森林保护、资源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现代技术采用状况;
3、森林资源和林业产业现代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状况;
4、科技投入水平及新产品开发状况;
5、林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比例及技术和管理知识水平状况;
6、林业科技贡献率状况。
(五)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基础设施完备,技术装备先进。
发展现代林业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先进技术装备,以推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建设现代林场,必须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经营利用、产业开发以及职工生活等需要出发,着力推进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先进技术装备的配置,不断提高林道网络化、林业机械化、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建设现代林场、发展现代林业,提供良好的现代物质条件和手段。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五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林区道路密度及规格、质量状况;
2、林区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状况;
3、造林营林、森林保护、产业生产经营等现代机械、技术设备配置使用状况;
4、林场管理工作的现代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状况。
(六)林场富裕文明,林区和谐。
许多国有林场场部单独建在偏远地区,生产生活条件较为艰苦。林场经营区与乡村毗邻,林业生产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建设现代林场,要从国有林场的特点及其在乡村地区的地位与作用出发,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及生态文明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建立完善林场劳动工资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生活区和工作区,以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不断提高职工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待遇及思想和科学文化素养。同时,还要重视支援毗邻乡村的林业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形成场群联动互助,共建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林区。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六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职工经济收入及社会福利待遇状况;
2、职工生活区及工作区建设状况;
3、职工思想和科学文化教育状况;
4、职工子女入学及家属就业状况;
5、林场在经营区周边乡村林业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中所起作用状况;
6、林场同乡村组织、村民群众的关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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