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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诉讼回避主体/孙永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2:51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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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诉讼回避主体



「摘 要」回避制度,作为西方传统诉讼理论中的“自然公正”原则的引申,作为建立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首先从回避的主体上,应将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特殊情况下法院的回避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是回避应用还应在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也明确;第三是回避的理由应该更加量化、具体、可行、避免使用“可能”、“利害关系”、“其它关系”等可操作性不强的用语;第四,回避制度请求权应增加辩护人和公诉人也可以行使。



「关键词」回避,回避主体,瑕疵和漏洞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是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于世的格言:“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的当事人案件的裁判者,否则就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他所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古代从唐朝开始,就对回避从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唐六典·刑部》中规定:“凡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回避一词的运用,一般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任职的回避;一是执行职务的回避。回避的出现和对回避适用范围的扩大,都表明回避在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和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以及必须回避的法定情形、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及审查决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印发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又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范围做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同时对法官的自行回避及必须回避的情形,包括离任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情形,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措施和严格的监督规定。但就回避主体而言,还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存在一些法律漏洞,结合理论与实践,谈如下看法:

一、现有规定的瑕疵

主体回避,即哪些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了适用回避的人员,《回避规定》也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回避的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规定》就除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外人员的回避,作了特别规定。尽管总体而言,从历史上看,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非常严格,而且比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还要严格一些,但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运作中,这里的回避主体规定尚未能够实现其初衷,在一些程序中,回避制度要么是消极的漠视,要么是积极、坚决的不执行,致使制度形同虚设。下面笔者将对现行回避制度的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作如下分析:

第一,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依照《回避规定》第1条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条解释事实上是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的说明,但还是在后面加了“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兜底性条款。我们认为这个兜底性条款应指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特殊情形出现,而且这类特殊情形的出现应当视为其“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这类特殊情形,有明文规定的是:审判人员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我们认为,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举证证明关系密切的同学、师生、老上级、战友等亦应属回避主体范畴。同时我们以为,对于这些特殊情形的认定需有个标准问题,也就是说当当事人申请这些情形下的审判人员回避时需有一套完整的回避的决定程序,这在后面论及回避程序时将要详细介绍。

第二,离任回避。依照《回避规定》第4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与此解释有区别的是《法官法》第17条规定,内容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前述规定谈及“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法官法》则规定“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即无需异议直接回避。此处,我们认为还是应该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否则一律回避也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对当事人的异议应设立相应的异议程序,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否则如果当事人不当行使诉讼权利,或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过分情绪化的要求,都会造成诉讼权利的滥用,而有的法院过于照顾某些当事人的情绪,同意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同样也会造成国家法律权威的降低,法官职业尊严的伤害,及诉讼拖延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不满。

第三,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回避。按照《回避规定》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司法解释规定的理由是:“为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法律规定,从工作机制上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 ‘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笔者丝毫不怀疑最高法院之初衷,但在立法技术上是欠考虑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条解释却为立法所确认,《法官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笔者认为均存在如下缺陷:(1)这些规定与《律师法》第3条第 4款“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相抵触,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权利;(2)立法有将国家义务强加律师的倾向。回避制度是为了让司法人员“避嫌”而设立的,是司法人员的义务,而不可以此要求律师,律师的工作具有个人性,要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尽心尽力为授权人服务,让律师回避无异于让当事人回避,而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也行不通的。(3)律师回避的规定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诉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国家根本大法确定的一项诉讼原则,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明确了辩护制度由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两方面的内容组成,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构成完整的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自行辩护,也有权得到他人帮助进行辩护。律师辩护还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诉讼民主的体现,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而前述立法则限制了法律所赋予的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4)未考虑地区差异,影响律师生存。《回避规定》实施以来,受到的影响有如雪上加霜。《回避规定》的执行,给部分律师的业务开展带来了消极影响,甚至严重危及个人职业信誉。《规定》的负面影响甚至波及部分律师生活。

第四,回避主体中的审判人员。依照《回避规定》,审判人员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院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此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以及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均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某类人员是否应回避,应当赋予当事人以选择的权利,而且有些回避原因的出现还需当事人提出,否则法院也无力纠缠于细枝末节,我们可完善相关人员参与司法活动的告知制度,如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员名单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如果他们提出并有证据证明属于回避的情形之时,则应直接回避,而无需浪费精力,以免作出鉴定后,却被认定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程序回避。按照《回避规定》第3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因为可能的“内心确信”而先入为主,产生可能的预断,以避免当事人产生猜疑,这样参加了第一审案件审理的法官,即使因某种原因被调至上一级法院的,也不能再参与该案的二审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审判人员因已参加了原审审理,不得参与该案的重审,等等。根据《回避规定》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书记员不得再参加案件的重审,而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情况比较熟悉,加上很多基层法院书记员人手少,往往交由同一个书记员记录,让随案书记员“从一而终”,理由是《回避规定》第3条只提到了“审判人员”,而未提及“书记员”,而实际上依据该规定,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执行,而且根据刑诉法第192条、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二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所以司法实践中这种让书记员“从一而终”的做法实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第六,法律责任。依据《回避规定》第8条,审判人员明知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和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按规定应当回避的,而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须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二、现有规定的漏洞

虽然法律对回避制度已有详细规定,但笔者揣测可能因为制度设计、立法技术和传统习惯的原因使制度漏洞的存在产生了契机。基于此,笔者拟对回避制度的漏洞和完善途径,做如下分析:

第一,未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作出明确有效的规定,回避制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几乎是形同虚设。我们知道,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审判主体中立性的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审判中立性更为注重诉讼程序结构内部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即法官应当与案件本身以及当事人双方及诉讼代理人无关联而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从这种意义上说,审委会委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排除偏见,有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司法实践中,依据刑诉法和《回避规定》一些应当回避的委员不自行回避,当事人又无法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权利被事实上剥夺,因为案件在审委会讨论之前,一般并不先期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对当事人是相对保密的,而对当事人公开的合议庭却并不享有真正的裁判权。实践中,审委会委员不回避的现象降低了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和审委会委员的信赖度,使得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亟待具体落实。因为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虽然它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但它对案件处理的讨论决定,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却必须执行。针对前面提及的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的状况,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完善的回避告知和回避决定程序。依据《回避规定》,凡是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先期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无论审委会以何种形式涉入案件的审判,合议庭都应当事前向当事人宣布本院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样做避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无法行使的缺陷,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级法院还应当制定具体的告知规则和形成完善的决定程序。如可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回避。

第二,未对院、庭长的“把关”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运作仍未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就出现了院、庭长“把关”的情况,即院、庭长听取承办法官的汇报、签发法律文书、决定案件裁判结果,这样就使原本没有参加案件审理的院、庭长成为案件的实际裁判者,一旦出现“把关”的院、庭长应回避的情形,当事人无从行使申请回避权利,也就无法避免院、庭长因各种关系或利益而导致裁判不公。当然,院、庭长“把关”本就是违反法律的变态情形,常态的法律不应去迎合变态的现实,故解决问题的根本途迳是根除行政化管理模式,还“权”于承办法官,严格依法办事。笔者以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就此规定本身就是一种“无奈”,这不是某个立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现有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制约,更多的则是传统的司法理念在作怪,如法官不敢随意“作主”、领导担心法官素质不高等。笔者的观点是在立法中规定院、庭长回避制度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关键是院长、庭长、法官思维方式的转变问题,当然这种转变是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进行的。

第三,未对二审程序中的回避作硬性规定。《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就明确了二审是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但司法实践中,受传统办案方式、法官素质、办案力量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影响,大量案件是采用书面审理的。书面审理的办案流程大体可归结为:案件交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经过阅卷后如形成一个“事实清楚”的内心确信,就只需作个“阅卷记录”,然后会见一下被告人,合议庭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后,即可裁判。所以案件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只能通过裁判文书得知法官之名,实践中有的辩护人以为要开庭,却在其书面辩护词尚未交给法院之前收到了裁判文书。这样我们可以想见,即使二审中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当事人也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所以立法应当完善二审程序中开庭和不开庭审理案件回避程序。

第四,未规定司法机关是否属于回避的主体。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应否回避的问题,在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提及,三大诉讼法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中的回避却未作任何规定。仅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也将法院回避的原因局限于“涉及本院院长”,很显然,法律未规定司法机关是否回避是诉讼法上的一个缺陷。笔者以为,司法机关的回避不应局限于司法解释中的“涉及本院院长”的情形,因为司法机关还可能与当事人产生一些纠纷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据此,司法机关回避应当适用于如下情形:(1)司法机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如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曾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当事人有民事、行政纠纷,这时,司法机关就不应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2)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该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所在的司法机关回避。因为该领导或负责人有实际控制和潜在影响该组织和组织成员的能力,仅仅要求其本人回避是远远不能消除人们对于司法机关办案公正性、中立性的怀疑。(3)是司法机关的成员因为公务行为涉及诉讼时,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成员所在的司法机关回避。因为公务行为与组织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司法机关处于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公正的趋向。(4)下级司法机关的回避。在涉及司法机关回避的案件中,不仅该司法机关不能参加案件的办理,而且该司法机关管辖下的机关也不能参加案件的办理。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存在诸多缺陷,但在目前主要以实体公正为案件处理质量评判标准的司法现状下,加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对申请回避权利予以高度重视,也就并未暴露出过多的问题。但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回避制度的缺陷也将会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作为立法应当具有相当的前瞻性。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适当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无因回避制度的合理性部分,扩大回避的理由,将申请回避的举证责任归由司法官或司法机关负责承担,或者降低当事人证明回避理由成立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有效运用。



结 束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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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华南、西南结合部,是我国面向东盟的重要门户和前沿地带,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大通道,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与东盟开放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西南边疆稳定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广西各族干部群众团结奋斗、开拓进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由于历史等特殊原因,广西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广西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也是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既有北部湾沿海等发展条件好、潜力大的地区,又有大石山区等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既有丰富的矿产、旅游、特色农业等资源,又有制约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交通、能源、人才瓶颈;既有参与国际国内区域合作的有利区位条件,又存在深化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障碍;当前,既有加快发展的难得机遇,又面临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在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形成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促进西部大开发和东中西互动;有利于全面实施国家周边外交战略,深化我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有利于克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化危为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突出民生问题,着力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国际区域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在西部地区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确保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改革开放、创新机制,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和全方位开放,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切实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谋划长远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把握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关键环节实现突破;坚持自力更生、国家支持,既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要加大中央的支持力度。
  (四)战略任务。
  ——打造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特色农业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充分发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西江经济带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完善产业布局,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构建特色鲜明、集群发展、协调配套、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构筑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加快建设并完善与东盟合作平台,拓展合作领域,扩大合作范围,创新合作机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发挥更大作用,增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能力,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构建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培育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依托沿海港口,进一步加强西南出海大通道建设,构建连接多区域的国际通道,积极发展临海现代产业,优化沿海经济布局,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形成我国沿海新的经济增长极。
  ——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民族地区。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认真落实各项民族政策,珍惜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
  (五)发展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继续保持广西良好的发展势头。
  到2015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西部地区中等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进展,开放型经济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覆盖城乡;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人口持续减少;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明显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全国中等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资源节约、竞争力较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建成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和更具吸引力的与东盟合作新高地;城乡居民收入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趋于缩小;各民族群众生活质量、健康水平、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八桂大地山青水秀、海碧天蓝、生态优良、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推进沿海沿江率先发展,完善区域发展总体布局
  (六)充分发挥北部湾经济区引领带动作用。按照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的要求,加快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尽快将广西沿海打造成为西部大开发战略高地和重要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充分利用沿海港口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重点发展石油化工、钢铁、林浆纸、修造船、电子信息、粮油加工、新能源等产业,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临海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基地。当前,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适时建设防城港钢铁精品基地、钦州炼油二期、北海铁山港石化等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一小时城市圈,加强与周边地区铁路、高速公路、航空等基础设施的对接和共建,增强城市群要素集聚作用,形成连接多区域的重要交通枢纽。鼓励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和涉外经济等改革方面先行先试。落实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对已列入规划的项目,要加快核准、审批,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七)积极打造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优势。桂东、桂中、桂北沿西江地区,面向珠江三角洲,背靠西南腹地,交通运输便利,工业基础较好,要进一步整合资源、集聚优势,加快形成西江经济带。要加快西江黄金水道开发,提高通航能力,形成铁路、公路、水路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效降低综合物流成本,为产业拓展、提升、集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以区域内重点城市为节点,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完善空间布局,形成分工明确、优势明显、协作配套的产业带。柳州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做优做强汽车、机械、冶金、化工等产业,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桂林要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打造国际旅游胜地,推进机械、汽配、橡胶、医药、特色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升级换代,进一步办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来宾要提升糖蔗综合加工利用水平,积极发展铝、锰深加工,培育壮大新兴资源加工型产业。梧州、玉林、贵港、贺州等地要加快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场对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配套能力,主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发展水平。抓紧研究制定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
  (八)增强资源富集的桂西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桂西地区矿产、水能、旅游等资源富集,要积极实施优势资源开发战略,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积极探索老少边山穷地区加快发展的新路子。百色重点打造全国重要的铝工业基地和红色旅游目的地,加快发展煤炭、电力、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河池重点打造有色金属、水电和生态旅游基地,加快发展特色食品、桑蚕等产业。崇左重点发展糖业和锰深加工,加快发展旅游、水泥、剑麻深加工等产业。崇左、百色要利用沿边优势,加快发展边贸物流和出口加工业。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夯实经济社会发展基础
  (九)切实加强粮食生产。确保口粮产销平衡,努力提高粮食自给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大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良种良法,建成一批水稻、玉米和冬种马铃薯等优势产区。落实国家新增粮食生产能力政策,建立促进粮食增产增效的长效机制,落实对产粮大县的支持政策,切实保障种粮农民的合理收益。加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发展区域性粮食现代物流。建立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体系,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发挥特色农业资源优势,积极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建设成为我国亚热带农产品重要产区。稳定和合理调控甘蔗种植面积,完善制糖企业与蔗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加强甘蔗良种研发、繁育和推广,支持主产县(市、区)改善生产条件,稳步推进甘蔗生产机械化,提高单产水平和含糖率。在继续发展桑蚕、亚热带水果、木薯生产的同时,着力加强加工储运能力建设,延长产业链,巩固和提高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加大对甘蔗、桑蚕等优势特色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因地制宜发展速丰林、经济林、木本油料、花卉和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重点发展奶水牛和草食畜禽,支持水产健康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扩大对虾、罗非鱼、珍珠等优势产品养殖规模。支持建设北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完善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边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阻截带。充分发挥广西农垦的龙头带动作用,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化。
  (十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围绕富民、强县、奔小康目标,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以特色农产品加工和优势资源型工业为重点,加快发展与大中城市、大型企业集团相配套的产业集群,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打造一批工业强县。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建设原料生产和加工基地,合理布局建设工业集中区,促进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县域流动。推进县域企业重组改造,培育壮大乡镇企业,积极发展农村商贸、物流、旅游等服务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较为完备的加工体系,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办法支持发展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县城和重点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试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县级财政统筹能力。
  (十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把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重点放在农村,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加快灌区配套改造,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乡村自来水普及率。加快县乡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乡镇“通畅”和乡村“通达”工程,开展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试点,提高路网密度和县乡村屯通达率。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等项目。加快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完善农村电网。把华侨农林场、农垦、国营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纳入地方规划。推动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农业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开展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对中央投资安排河池、百色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当减少市级配套资金。
  (十三)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采用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服务市场。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开展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改革试点,在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地位稳定的前提下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增加农村有效担保物种类,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服务范围,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推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机制建设。按照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方向,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当前要重点加快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坚持工业化主导方向,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四)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大力发展以铝为主的有色金属、经济型轿车为重点的汽车、制糖为主的食品、炼油为主的石化、钢铁为主的冶金、工程机械为主的机械制造等支柱产业,促进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延伸,打造知名品牌,建设全国重要的糖业、有色金属、石化、钢铁基地。加快发展建材、造纸、修造船、茧丝绸、服装、木材加工、林产化工、医药等优势产业,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层次。发展以壮药为重点的民族医药产业。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冶金、造纸、化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联合重组,加快培育一批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支持建设糖业循环经济示范省区,完善国家与地方两级食糖储备调控机制,研究把甘蔗生产燃料乙醇列入中央财政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柳州、桂林、南宁、梧州、玉林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国有企业,在处置不良资产、技术改造升级方面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适当降低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支持现有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当前,要认真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以及技改贴息、税收优惠、重要工业品储备、增发企业债券等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五)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立足现有基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增强产业竞争力。建设以南宁、北海为主体的北部湾经济区高技术产业带,推进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桂林、柳州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优先发展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海洋等高技术产业,延伸产业链,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建设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西南濒危药材资源开发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非粮生物质能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平台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设重点优势产业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十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攻关,加大研发投入,构筑人才高地,整合创新资源,打造一批创新型企业。围绕现代产业发展,大力推进关键领域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实施支柱产业重大科技攻关工程。加大对科技研发和技改贴息投入力度,建立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大力引进国内外领军人才,加强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加快培育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良好环境。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形成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在优势领域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企业。
  (十七)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根据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布局。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和商务服务、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能力,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创新人才引进和园区管理体制,搭建产业集群发展平台。提高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进一步推动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引导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进入园区,努力做强做优工业园区。支持和推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北海铁山港工业区、柳州阳和工业园区、防城港企沙工业区、玉林玉柴工业园等重点园区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支持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升格为国家级园区。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
  (十八)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的支撑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等。建设汽车、工程机械、内燃机、有色金属和大宗农产品专业物流体系。加强与粤港澳和东盟金融合作。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加快中小银行重组改革步伐,拓展证券、保险、期货等各类金融业务,构建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形成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大力开发企业理财服务、结算服务、电子银行服务。支持办好已有的综合性、专业性展会。加快建设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培育研发设计、营销策划、工程咨询、中介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推进地方特色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
  (十九)积极发展消费性服务业。适应居民消费扩大和结构升级的需要,加快发展商贸流通、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加强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和商业网点布局,大力发展新型流通业态,做强做优大型流通企业。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双百市场”、“新农村现代物流”工程,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加快建设大型工业品、粮食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进一步完善柳州食糖现货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粮食、猪肉、食用油等重要消费品储备体系。建设桂林、南宁、北海、梧州旅游目的地和游客集散地,发展一批旅游强县和特色旅游小城镇。加强重点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发建设北海涠洲岛旅游区,依托崇左大新跨国瀑布景区和凭祥友谊关景区设立中越国际旅游合作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养老保健、文化娱乐等需求潜力大的服务业。
  (二十)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从土地、金融和价格等方面支持服务业发展。建立中国与东盟合作的现代服务业标准规范体系和现代服务业技术、产品与服务的认证体系。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保护自主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与东盟国家在服务业人才培训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培养现代服务业复合型人才。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跨越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十一)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连接周边省份和东盟国家的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规划建设云桂铁路和黄桶-百色、玉林-合浦、合浦-河唇、柳州-肇庆、河池-南宁铁路,加快实施广西沿海铁路和湘桂铁路南宁至凭祥段扩能工程,提高铁路网密度和技术等级。加快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建设项目;推进云南文山-那坡-崇左-钦州、六景-钦州、玉林-铁山港、南宁外环、梧州-贵港-来宾-平果、三江-柳州-贵港-北海、百色-龙邦等高速公路建设,提高国道省道路网等级结构,重点建设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加强沿海港口公用码头、专用泊位、集装箱泊位以及深水航道建设,改善防城港进港航道条件,新建北海邮轮码头,增开北部湾港国际海运航线。大力发展西江水运,重点支持西江航运干线、柳江黔江、红水河、右江等航道建设,推进百色水利枢纽和龙滩水电站通航设施建设,实施长洲水利枢纽船闸扩建、沿江主要港口扩能等重点工程。建设南宁机场新航站区,建成面向东盟的门户枢纽机场。加快桂林机场改造,建成国家重要的旅游机场。完善区内支线机场布局。规划建设南宁国际区域性和柳州、梧州国内区域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具有省际通道功能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执行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同等政策,重大铁路建设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建立沿江过坝通航联合调度、统筹管理的有效机制。
  (二十二)构筑安全可靠的能源体系。深度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发展核电,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建设安全可靠的输变电网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元、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保障。研究论证龙滩水电站蓄水400米方案,扩建岩滩水电站。优先建设“上大压小”火电项目,合理布局内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的支撑电源和热电联产项目。加快防城港红沙核电站建设,规划建设新的核电项目。鼓励发展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示范省区。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重点规划建设南宁、柳州、桂林以及沿海城市电网。创新铝电、锰电联营新模式。在百色、来宾、河池等地对符合条件的大用户开展直供电试点。采取股份制方式推进主电网与地方电网联合重组。鼓励企业建设沿海原油、成品油储备设施,支持利用西气东输二线、中缅管道天然气和进口液化天然气。加强与西南地区和东盟国家的能源合作,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
  (二十三)加强水利工程体系建设。以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为核心,建设综合防洪防潮减灾体系、水资源保障体系、水生态保护体系。加快实施桂林城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抓紧开工建设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积极开展大藤峡、柳江洋溪和落久等重大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合理规划建设部分重大产业项目供水水源工程。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加强重点城市防洪工程和标准海堤建设,加大山洪灾害防治力度。加快西江干流沿岸内涝防治区治理,实施南流江、钦江河口水闸整治和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步伐,加强左江旱片、右江旱片和桂西北旱片综合治理。
  (二十四)推进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和基础数据库,建立北部湾数据资源和交换平台。建设广西数字认证中心,构建面向中国-东盟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强广西特别是边境地区无线电频谱监管设施建设,建立城市应急联动信息系统。支持网络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加强城镇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规划引导,建设特色明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生态良好的城镇体系。合理调整城市行政区划,完善城市功能。以区域中心城市为依托,加快构建以南宁为核心的北部湾城市群和桂中、桂北、桂东南城镇群,培育右江河谷走廊、黔桂走廊、桂西南、桂东北城镇带。加快城镇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电力、环保、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承载量大、快速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和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实施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等重点项目。适时修编城乡建设规划,推进城市新区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实施“城中村”和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工程。加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七、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特殊类型地区加快发展
  (二十六)加快大石山区脱贫致富步伐。桂西大石山区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也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是扶贫攻坚主战场。要瞄准交通运输基础薄弱、文化水平较低、农业生产条件落后等基本制约因素,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大会战”方式,规定时限、集中财力人力物力,开展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突破瓶颈制约。开展教育扶贫试点,立足提高人的素质和就业技能,把加大教育投入与劳务经济相结合,加快劳动力跨区域就业转移。加大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等扶贫开发力度,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积极稳妥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发展特色产业及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增加群众收入。支持生态严重退化区域实施生态移民,搞好异地搬迁安置地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少数民族村寨连片木屋防火整治以及村庄整治,大力改善大石山区教育、医疗、文化基本公共服务。创新对口支援方式,加大对口帮扶力度,鼓励东部发达省市和有条件的企业定点帮扶大石山区脱贫致富。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
  (二十七)推进边境地区加快发展。加大对边境8县(市、区)支持力度,大力实施“兴边富民行动”计划,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宽裕、设施配套、边防巩固的新边疆。加强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边境口岸城镇建设水平,树立国界新形象。推进边境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加快乡村公路、饮水安全、农村电网、中小学校舍、卫生院(室)、广播电视、文化站、邮政所等建设。加快中越边境地区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国境界河治理。加大对边境地区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特色产品生产和边境贸易。对承担守边任务的边民给予一定补助。制定和落实受陆地勘界影响边民生产生活的有关扶持政策,扶持受北部湾海域划界影响的渔民转产转业。
  (二十八)切实改善库区矿区生产生活条件。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政策,在解决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建立水库移民共享发展成果、逐步走向富裕的长效机制。采取调整概算、调整电价、业主帮扶、中央和地方扶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解决库区移民长远生计问题。加大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抓紧解决饮水难、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用电难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教育扶贫工作,全面落实库区移民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探索教育移民新模式。扶持库区发展矿产开发、经济林、畜牧水产养殖、旅游等特色产业。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对淹没地区的对口帮扶,协调解决跨省(区)库区移民遗留问题。探索建立在政府引导协调下,业主、移民、社会多方参与的库区经济发展新体制。加强矿区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加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加快库区矿区危旧房改造。
  八、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十九)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以山区生态林为主体、珠江防护林和沿海防护林为屏障、自然保护区为支撑的生态安全格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展林业灾后重建。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加快珠江流域和沿海防护林建设,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及沿海红树林、海草床、河口港湾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涠洲岛-斜阳岛珊瑚礁等重要海洋生态保护区。采取恢复自然植被、封山育林育草、小流域水土保持等综合措施,稳步推进石漠化治理。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探索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等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从2010年起对属集体林的国家级公益林,适当提高中央财政补偿标准。
  (三十)切实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定向债券。加快西江流域重点江河和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省界水质监测和入河排污口监管,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的跨省协作机制。在制糖等重点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实现达标排放。加强清洁生产技术服务能力和网络建设。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鼓励发展清洁养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控制船舶等流动源污染,加快海岸、港口和船舶、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港口区、海上油田环境风险监测和控制能力建设。建立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机制。完善边境地区和近海海域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一)积极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大力推广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促进资源高效综合利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发展地区和重大基础设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科技创新、民生等领域。加强围海造地的管理和调控,探索海域使用与土地管理相衔接的新机制,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降耗重点工程。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积极发展资源再生利用、节能服务和环保产业,建设梧州、玉林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园区。开展百色生态铝工业基地循环经济试点,鼓励河池有色金属工业和来宾、贵港、崇左糖业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三水铝土矿综合开发。加强矿山尾矿规模化综合利用。
  九、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十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稳步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逐步缩小与全国教育平均水平的差距。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建设一批乡镇示范幼儿园。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扩大对特殊困难地区的招生规模。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在高等院校设置、招生和生源计划、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继续通过“省部共建”、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帮助地方高校提升办学水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落实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面向东南亚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
  (三十三)加快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重点培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乡村医生。实施城市社区居民健康保障工程,扶持欠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和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加强艾滋病防治,加大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疾病防控力度。加强贺州、来宾、崇左、贵港、防城港等新设地级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桂林、北海等旅游城市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建设。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南宁中国-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建立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广西药用植物园升级改造,建设中国-东盟传统医药科技文化合作交流中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继续实施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加快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指导,开展地中海贫血筛查,降低出生缺陷和先天性残疾发病率。实施母婴安康工程,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三十四)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加快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乡镇和社区文化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加强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和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利用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建设中国-东盟文化产品物流园区、中国-东盟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广西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监管平台、扫黄打非设施、出版物发行网络体系建设。支持广西少数民族文字挖掘、整理、出版,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数字资源整合和排版制版技术开发。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加大西新工程实施力度。加强壮语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制作,扩大播出覆盖面。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加快边境地区全民健身和红水河流域民族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和传承,积极发展体育产业。
  (三十五)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面向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信息网络建设,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加强与广东等沿海发达省市及东盟国家的劳务合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开拓劳动力就业市场,采取小额贷款、技能培训、工商扶持等措施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信贷、工商登记等方面加大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社会保障城乡覆盖面,重点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问题。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政策。统筹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儿童福利、残疾人、养老、优抚安置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修缮边境烈士陵园。健全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进南宁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卫星减灾区域分中心和减灾工程设施建设,支持国际人道主义紧急救援广西园区建设。加强公安、司法系统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深化改革开放合作,增强发展活力动力
  (三十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促进发展的根本动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造活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推进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中央企业参与地方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推动电力等垄断行业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规范发展民间金融机构,依法拓展直接融资方式。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发展土地市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建立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和进一步发展产权交易、技术转让市场。
  (三十七)构建开放型经济。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优化进出口结构,重点支持优势产品扩大出口,重点开拓东盟市场,积极拓展欧美、日韩、中东和俄罗斯市场,加大国内短缺能源、原材料进口。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特色优势产业,扩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推动企业在国外建立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基地,开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合作办厂。加大对开放型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柳州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桂林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推进南宁和钦州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推进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扩大防城港、钦州、北海港口岸和边地贸口岸对外开放范围,将钦州保税港区列为整车进口口岸。推进中越边境跨境运输和口岸通关便利化。在有条件的口岸探索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进口资源加工区。开展与东盟、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边贸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国家对口岸建设资金的补助力度。
  (三十八)深化区域合作。全方位、多领域拓展区域合作空间。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平台,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深化与港澳台合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区域合作。继续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及商务与投资峰会、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设立中国-东盟合作办事机构,发展面向东盟的商务总部经济。在南宁建设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合作园区。深度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推动有关合作项目纳入合作框架。进一步加大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合作平台和机制建设,构建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推进中越“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广宁”、“南宁-谅山-河内-海防-广宁”经济走廊和环北部湾经济圈(“两廊一圈”)合作,实施交通、能源、旅游、农业等领域的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加快建设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加强与长三角、环渤海等区域合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三十九)做好指导协调和实施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措施,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提出本部门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完善相关规划。要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广西的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要加强对意见实施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十)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督促检查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落实工作,跟踪分析本意见实施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事关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局。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广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跨越。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作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
)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件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
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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