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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54:45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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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

1987年5月13日,国家教委


注: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仍按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字013号文件发布的标准执行。②中央部门所属部分高等学校招收“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学生,按国家教委学生司(86)学司字091号文确定的范围执行。③录取新生工作,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进行。分批原则由招生委员会确定,可以按国家教委(86)教学字0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按考生报考志愿的多少、考分的高低分批录取。(摘录自本条例的发布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适应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扩大高等学校选拔新生的权限,杜绝不正之风,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高等学校和地方。这一录取体制的主要内容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监督。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高等学校,可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如具体实施办法超过本文规定的范围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高等学校
第四条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在录取工作中,高等学校的职责是: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确定本校在当地的调阅考生档案材料(以下简称调档)的分数线、调档比例以及相邻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调档比例不受限制。相邻志愿的分数级差不宜过大,最多不得超过20分。
2.对各志愿的考生都要认真对待,当考生德智体状况、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同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当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高分数考生的退档问题,要特别慎重,没有充足理由不应退档。录取低分考生须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应请示学校领导。对不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可要求招生办公室予以补充、澄清或退档。经录取工作组集体研究决定,录取负责人批准,确定不予录取的考生档案,应及时退回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对上述退回的考生档案中如存在不合规定的问题招生办公室可提交学校复议;学校应及时研究,并决定是否录取。
3.录取工作组或录取负责人审批录取新生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盖章,由高等学校签发录取通知书。
4.新生入校后,学校应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走后门”等行为者,不论何时发现,均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要协助学校做好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作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派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组负责人,一般应由处(系)级干部担任。招生任务较少的学校,也应由学校指派得力干部、教师负责录取工作。
2.要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录取开始前,应制订本校有关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凡需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地点方能决定的政策,学校也应确定原则意见。
3.要选拔好录取工作人员,各校要按规定挑选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干部、教师从事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高等学校者,不应参与录取工作。录取人员出发前,学校必须组织他们学习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等,并进行党纪、政纪和法制教育。
4.高等学校在录取新生时,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地方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学校之间、学校与地方招生办公室之间遇有不同意见,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5.录取工作结束后,要采用恰当的方式认真地处理好遗留问题。凡由于学校失误而落选的考生,学校应予补录。其他考生上访也应认真处理。

第三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后,地方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并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对学校录取工作实行监督。
第八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2.如实向高等学校介绍考生的德智体情况、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及考生志愿分布等。及时、准确地投送和调配考生档案。如发生误投、积压考生档案等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承担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高等学校应积极协助搞好补救工作。
3.在录取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核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后,应检查、复核学校是否全面完成招生计划。凡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计划外招生。为解决工作失误及其他遗留问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高等学校可增招个别学生。
4.合理规定学校调阅考生档案及录取的时间并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档案,保证档案正常运转。学校未按规定时间退出多余档案,应视为已被学校录取,不再退档。
5.对学校调档分数、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或有不合理落选者,须提请有关学校复议。要健全各类录取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
6.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设立信访接待组,督促和协助高等学校解决好遗留问题,处理本职范围内的善后工作。
7.对高等学校之间发生的矛盾,地方招生办公室要进行调解,必要时,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或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决。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必须设立纪律检查组织,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检查组负责检查本办公室和各学校录取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表彰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查处各类违纪舞弊案件,对违纪人员及时处理,对高等学校招生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者,还应通知所在学校,学校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9.选择录取场所,搞好生活服务。录取场所要有利于工作,交通通讯方便,有利于安全保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健全办事机构,建立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从录取工作实际出发,健全办事机构,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循章办事,严格管理。
2.搞好宣传工作。要向社会上广泛宣传录取体制改革的意义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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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挖掘潜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新莞人子女公办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新莞人学历情况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居住证,负责新莞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和违法犯罪记录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随迁子女在莞居住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的教育经费供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莞人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工教育学历、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和在我市就业年限等材料的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莞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和在我市就业年限的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新莞人在莞纳税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新莞人在莞经商营业年限以及投资情况等材料的审核并评分。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市、镇街城市建设规划中,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规划布局方案,及时满足新莞人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市优先配给,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新莞人卫生行业执业注册证书、献血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并评分,以及负责全市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新莞人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新莞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新莞人在莞的计生情况进行审核并评分。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体育部门负责新莞人体育技能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新莞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的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对新莞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和在军队立功受奖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新莞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的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负责新莞人参加志愿者服务时数的审核并评分。

第五条 凡年满6至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莞人子女,可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教育部门根据每年年审的情况,在每年5月初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参保年限、居住时间、计划生育、纳税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程序是:

(一)公布学位。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市教育局在每年4月向社会统一公布各镇街提供的公办学位情况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名单和学位情况。

(二)提交申请。

1.受理时间:积分制入学实行常年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莞人子女,可于每年的9月1日—来年5月31日(节假日除外)止到指定受理点申请下一学年秋季学位。

2.受理地点:申请人可到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核评分。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一口受理,分类审核”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每10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按照《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标准进行评分。申请人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及时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经审核属实,调整累计积分。

审核评分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四)计算积分。申请人的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五)查询积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凭姓名和受理回执编号登录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人如对个人积分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积分复核。

(六)提供名单。积分复核期结束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名单,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七)安排学校。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或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录取的新莞人子女,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分别安排入读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九条 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向其父或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三)近5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新莞人;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东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新莞人。

(五)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其收费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免交相应民办学校的学杂费,免交的学杂费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核定,由市镇(街)财政根据市镇(街)二级办学体制经费分担办法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更高学段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对在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接收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2010年1月19日发布的《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东府〔2010〕5号)同时废止。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54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我会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5号)。以后,由于技术原因,此发行方式一度暂停。经过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努力,按市值配售新股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现就恢复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补充通知如下:

  一、沪深两市投资者均可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自愿申购新股。

  二、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方式发行新股的,其基本原则是优先满足市值申购部分,在此前提下,配售比例应在50%至100%之间确定。

  三、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根据市场情况或累计投标结果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以此价格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四、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参与申购和配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暂不计入市值参与配售。

  五、投资者以其持有的股票市值申购新股应当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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