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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报与“三维”公司的一场”彩虹战”/谷辽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5:07:44  浏览:8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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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报与"三维"公司的一场”彩虹战”

--------报社的一篇批评报道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来源于: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

中国工商报社因批评一起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利益而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 年11月15日所作的(2005)海民初字第19849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了上诉。今年02月10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工商报社与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即被批评者,以下简称“三维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件。受委托人中国工商报社的指定和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笔者与助理李艳娜律师作为中国工商报社二审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一天的公开审理活动。

缘起一篇批评报道

2005年8月3日,《中国工商报》大潮周刊第3版报道了该报记者周萍撰写的批评文章《拉“彩虹工程”虎皮 树“月利10万”大旗,北京三维天然数码公司涉嫌商业欺诈被立案》(以下简称《拉文》)。
2005年7月,江苏的消费者季某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工商报社投诉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打着团中央‘彩虹工程’旗号,在《参考消息》、《扬子晚报》等全国多家权威媒体上广泛发布违法广告,称“月利十万,谁敢谁赚;月利十万不是梦;年利百万不是梦;下岗工人温有福、持岗教师孙旭东、粮油小贩古月强,连续两年月利数万的事迹,已经产生了12个百万富翁;……”。根据消费者的举报材料,报社专门指派记者到被举报人三维公司的所在地进行了实地采访调查。
2004年5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三维公司的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在宣传品上刊登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停止该公司广告印刷品的广告宣传,没收广告宣传费并处以相应罚款。”
2005年6月16日,团中央信访办公室出具证明:“经查,全国青年‘彩虹工程’没有与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团中央彩虹工程的机构,其彩虹工程组委会不是法人机构,无法签订合同。他们的证书和广告应属打着团中央‘彩虹工程’旗号的虚假广告。”

2005年6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消费者季某的投诉作出了书面答复:“我局在收到你的投诉材料后,及时将你的投诉材料转到海淀、西城工商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办理。海淀分局广告科在收到材料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对三维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西城工商分局广告科对《参考消息》发布此广告的行为正在调查处理中。”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经查:我局于2005年6月14日接到市工商局广告处(2005)第372号案件转办函,要求对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依法调查核实、处理,我局已于2005年6月17日对该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进行立案调查。”在前述调查采访材料的基础上,中国工商报公开发表了《拉文》。

一审法院的判决难以自圆其说

三维公司看到《拉文》后认为,报社刊发的该报道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在社会中广为传播,极大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和正常经营,已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2005年8月16日,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三维公司诉中国工商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同年10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一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第4页至第5页查明认定的事实是:原告曾先后于参考消息等媒体发布加盟广告,注明“三维天然码”系全国创业就业彩虹工程项目, “月利十万,谁赚谁干”等虚构事实、夸夸其谈的宣传,原告的这些违法事实分别有消费者的证人证言、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全国青年彩虹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出具证明,“彩虹工程”组委会没有给“三维天然码”发过任何证书,中国共青团中央信访办公室也证明全国“彩虹工程”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合同。由于原告虚假的违法广告宣传,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北京市海淀、西城两区工商局正式立案受理举报,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前述事实与《拉文》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报社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也没有夸大事实,正是基于此,原审判决书第6页至第7页的本院认为:“……工商报社向本院提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信访办公室、全国青年“彩虹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海淀分局出具的证明和回函以证明该社对文中涉及三维公司与彩虹工程的关系、探访北京总部、工商部门立案等内容已履行了审核义务,文中相应内容并非作者杜撰,因此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三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对工商报社所持基于上述证明材料所做相应报导无主观过错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然而,原审法院的最终民事判决结果却与前述认定内容截然相反,即中国工商报社在判决生效后,将网页中的相关报道予以删除,并刊登向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致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也就是说,法院一方面认为报社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又认定报社在《拉文》中存在着主观过错。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作为工商报社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审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9849号民事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其结论自相抵触,是非不分,保护了被上诉人欺诈的虚假广告宣传宣传,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此,我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民事判决。我们基于以下理由要求撤销原判,驳回三维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审民事判决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基本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的民事侵权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二,受害人有相应的损害事实;第三,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受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从前述四个必备条件来看,第一个条件就不具备,而且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中对此也是确认无误。以下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拉文》。

我们认为,《拉文》不符合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符合前述一般民事侵权所要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新闻报道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根据规定,虽然新闻侵犯名誉权也是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作为新闻侵权,除了要具备上述所说的一般侵权行为四个基本构成要件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其一,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其二,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内容体现在新闻作品中;其三,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其四,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拉文》的新闻源。《拉文》的新闻源主要有:其一,来自消费者的多次投诉和举报;其二,记者自己的采访调查记录;其三,工商执法部门的提供证据;其四,国家相关的权威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据;其五,被上诉人相关的广告内容证明;等等。从《拉文》的新闻源来看,几方面的证据,主要内容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可见,《拉文》的新闻源是客观真实的。新闻的真实性主要基于事实的真实,关键情节真实。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媒体不是执法机关,不可能动用法律手段去调查事实真相,媒体只需要做到新闻真实,即新闻事实有明确来源,而不是胡编乱造就可以了。至于客观真实是什么,那是受舆论监督的有关部门需要去搞清楚的。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允许它针眨时弊,从而使新闻成为传播消息、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立法既保护新闻自由权,又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违背法律的行为不仅不予以保护,还要追究其责任。正如被上诉人所实施的系列虚假广告宣传。法律不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借维护名誉权对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无理的指责、刁难。新闻单位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该力求真实,但必须指出的是,新闻报道的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不能用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来判断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真实体现着新闻报道的客观规律,如果遵循了新闻报道采写、审查的规律,即使由于采访环境、采访手段或时效的限制,在内容或某些细节上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也不应属于新闻失实。至于新闻报道的表达方式及其所作的评论,只要是客观的公正评论,就是我国宪法所允许的。只要没有违背、歪曲基本事实,没有侮辱、贬损人格的内容,即使有一定的讽刺、夸张,也不构成侵权。正如《拉文》。

其次,被上诉人三维公司所提出的民事侵权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现实生活中,受到新闻媒介批评的人不管对批评如何不满,通常只有在新闻中找到“失实”的表现或侮辱和诽谤的内容,才可以提起侵害名誉权或侮辱诽谤指控。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似乎他的名誉受到了伤害,但这种批评和谴责是真实的,是与他的不良表现相符合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法人的名誉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是在它的整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反映了社会对它的全部活动的总评价。由于被上诉人自身所存在的系列违法行为,且已经执法机关包括原审法院查证属实。因此,被上诉人所谓的名誉已为自己所践踢!而非《拉文》所侵害。原审判决已经证实,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法律上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比较严格,不仅要求有“违法行为”,而且还要求致他人“名誉有损害后果”,而且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说,如果新闻报道仅有“虚假或严重失实”内容而没“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侵权。只有以虚假事实指责他人,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这才构成侵权。然而,一审法院却不顾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竟然判决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登报向被上诉人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从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根据的违法民事判决。

我的共同代理人李艳娜律师补充说,什么是虚假新闻呢?一般假新闻具有“可读性”特别强、特别离奇、内容特别惊人、荒诞不经,匪夷所思,令人作呕,具有“人咬狗”特点的奇人异事的特点。而《拉文》中的主要事实来源完全真实客观,说是虚假新闻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是对欺诈广大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批露,目的是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编织的美丽谎言,陷入虚假加盟招商的圈套中,避免上当受骗。对虚假商业宣传给予有力的舆论监督,履行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拉文》的社会效应无可厚非。这篇报道有力地遏止了对方继续开展虚假的招商活动,所以才遭到对方的无理指责和刁难,甚至在网络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诋毁个人格的文字,对周萍记者进行的个人攻击,我们已经进行了证据保全,且提起了另一诉讼。据我们调查,三维天然码公司在参考消息、杨子晚报、在自己的网站上、生意杂志、大众商务等媒体上不断发着类似的广告,由于所载广告的报纸在全国发行,必将使我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众多想早日脱贫致富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陷入招商加盟圈套,这也并非记者杜撰。退一步讲,三维公司大量的散发虚假广告,编造虚假代理商致富的消息,这种危害是不特定的,上当受骗的人也是不特定的。《拉文》主要目的是向公众传播一个信息,那就是希望广大消费者不要急功近利,被暴富的谎言所欺骗。如果说侵犯的三维公司的名誉权,法律明文规定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但法人违法名誉自毁,新闻媒体对非法现象进行揭露曝光,是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义务。
截止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前述案件作出终审民事判决。

谷辽海
20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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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2000年6月1日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必须坚持投标平等性、评标公正性、定标合理性的原则。
第三条 招标范围及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统一领导,掌握工程动态,检查、监督并协调各方面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
二、凡建设地点在本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四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三、市属以上项目、市辖区超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区属项目,由市建委管理。区属项目在五千平方米以内的土建工程,由区建委管理,定标后报市建委备案。
四、汕头经济特区的土建工程由特区管委会管理。特区单项工程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定标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县属项目均由各县建委管理审批。
第四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呈报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申请表和招标书。
二、成立工程项目审标小组。
三、公开招标,审定投票单位。
四、召开招标会议。
五、投标。
六、审定标底。
七、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决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 招标工作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批准列入市(县)年度基建计划。
2.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3.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4.已在城市规划部门办完报建手续。
5.建设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6.招标申请表及招标书已报建委审查批准。
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书。
2.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其他招标条款。
四、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全部工程一次招标或单项(幢)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五、招标或投标单位要求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公证时,应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六、各申请投标企业由审标小组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后,从中选择三至五个报建委审查批准参加投标。
七、通知经审查批准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
八、召开招标会议,由设计单位和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进行全面技术交底,解答疑点,以《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并宣布决标的办法。
九、按招标会议规定时间,接受投标企业报送标函,检验密封,发给收条,总封后,加盖招标单位、招标办公室的印鉴,由招标单位当为保管,收回施工图纸,退还押金。
十、审标小组审定工程标底。审查标底期限: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七天;五十至一百万元以下为十天;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以下为十二天;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以下为十五天;三百万元以上由招标办公室确定。并按规定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审标小组成员及各投标企业代表必
须出席。
十一、审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评定中标单位,由建委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标中提取按工程造价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经费(但应控制最低不少于一千二百元,最高不超过三千元),费用的主要内容:
1.招标费:作为开展招标活动等业务费用,由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单位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收取(最低不少于三百元,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2.补偿费:用于补偿非中标单位,每单位一般应控制在二百至五百元范围内,对确定为无效标函者,不予补偿。
第六条 投标工程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参加招标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并持有省级建委审查核发的施工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必须经本市(县)建委统一注册登记,方可参加投标。
二、经批准的投标企业按规定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交付一定的押金(每单项工程二百元)。
三、了解施工现场条件和设计要求,研究招标文件。
四、参加招标会议,提出并弄清招标文件的疑点。
五、按招标要求,制订和填好标函,按时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发出,不得改动)。
六、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七、标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1.标函、标书未加密封。
2.承包内容及责任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3.招标意见表未经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名。
4.投标意见表未加盖印鉴或印鉴不符合规定。
5.由分包(挂包)单位代行投标。
6.逾期交标。
第七条 审标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招标工程的审标小组,由建委、定额站、建设银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至二人组成。
二、小组成员必须了解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参加审标小组会议。
三、招标单位提交施工预算后,应按第五条(十)规定期限,召开会议,审查施工预算,确定标底和开标日期。小组成员若有缺席者,按自动弃权论。
四、当标价、标底审查意见确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建委裁定。
五、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施工预算的编制和标底的确定。
一、中招标工程施工预算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编制预算的费用,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点五取费,若委托咨询公司则按千分之一点五取费。
二、编制施工预算的依据:
1.工程设计文件和招标内容。
2.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规定。
3.现场施工条件,工期要求,施工方案。
4.材料供应办法、责任。
5.除施工图变更外的其他不可预见包干费(视工程情况,一般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计)。
三、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其它单位编制施工预算的人员应持有省颁发的预算人员资格证,编制的施工预算要签署盖章,并提供计算依据。
四、施工预算必须按审标小组规定的时间(一般在技术交底后十五天内)提交审标小组,经审定方为有效。
五、标底的确定:审标小组视工程情况,根据审定的施工预算,评议合理降低幅度(降低幅度应在百分之五以内),各成员单位一票,写明降低幅度(如低于百分之五者作废),将各票的数值平均,然后确定标底。
六、招标工程的工期,原则上应按《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进行计算,不能片面追求越快越好。比省工期定额缩短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经建委批准后,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增计入标价之内。
七、不同级别的施工企业参加同一项工程投标,标价可按投标企业等级类别不同计算,也可以按统一标准计价,具体由招标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 决标工作的方法和规定。
一、决标工作由工程项目审标小组负责,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
二、决标的方法:
1.一般工程,能符合审标小组提出的工期,且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则以标价合理者作为中标的主要依据。
2.生产性的工程项目,当缩短工期和提高经济效益关系较大时,工期和标价均应作为决标的依据,两者各占的比分由审标小组确定,并在技术交底会上当众宣布。
三、中标标价的选定:
1.投标标价超过审标小组审定的施工预算加减百分之五者为废标。
2.审标小组确定的标底为依据,优先取低于标底且接近标底者。如均为废标时,取绝对值接近标底者,但中标价应调为标底价。
3.当招标单位确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施工预算时,则开标后,以各投标单位的标价加以平均,剔除标价超过平均值正负百分之五者,将剩下的再一次加以平均,其值作为标底,取绝对值最接近标底者。
四、评标、决标的意见确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建委裁决。
第十条 议标工作的方法和规定。
一、个别特殊工程和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建委审查批准后,实行议标,这类工程应严格控制。
二、建设单位编写议标方案,内容仿照招标文件要求。
三、请二个以上施工企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送标函。
四、审标小组对标函进行评议,必要时可约会议标企业当面评议和修改标函。成立审标小组和施工预算的编制应按第七条第一点和第八条第一至三点执行。
五、将议标的结果上报市(县)建委审批,核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规定和监督。
一、中标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应与招标单位签订《汕头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报建委、建设银行监督执行。如需鉴证或公证者,另报工商行政或公证部门办理。
二、《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储备,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五天内尚未签订合同者,应分别情况由审标小组追究责任。如属中标单位的责任,则取消中标资格,并由招标单位按中标造价百分之二向中标单位收取赔偿金。
如属招标单位的责任,则由中标单位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收取赔偿金。赔偿金由招标办公室通知经办银行扣款转帐。并另由审标小组另议中标单位。
三、《中标通知书》下达以后,如果工程内容有变更,与招标文件及说明不符时,可按下列办法调整处理:
1.增加的工程内容,按现行定额和单价,乘以系数一点零五计算。
2.减少的工程内容,按现行定额和单价,乘以系数零点九五计算。
四、中标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如因施工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分包协作,但不得将中标的工程转包渔利。违者,取消中标资格,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投票资格半年。
五、定额站、建设银行、工商行政、公证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搞好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违反本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私下交易,搞不正之风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增订补充规定。
三、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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