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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有问题,法学教师没问题/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5:22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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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有问题 法学教师没问题
——江南孤雁《我在刑法学习中遇到的N个问题》的思考,再论中国刑法学课程应当一分为二

龙城飞将


  我国的法学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网友江南孤雁是某高校法学院刑法学教师。最近,他给法学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布置了一道作业,题目是“我在刑法学习中遇到的N个问题”,他将收集上来的答案陆续公布在自己的博客中。他在文章的结尾写道:“我国大学的法科教育该如何进行呢?一名合格的法学教师该如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呢?当我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而学生们普遍胆怯地低下那本应高昂的头颅时;当我看到学生的作业中有那么多的令人不如意时;当我看到年轻的法科学子迷茫的眼光时,我的心中充满了疑问:我国的法律教育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呢?”
  江南孤雁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许多博友热议。留言中有怪老师教学时太显示自己才能,旁征博引,脱离主题,有怪学生基础不扎实,学习不专心等。也有人提出疑问:法学教师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与上述的各种观点不同,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大学刑法学教育时没有把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这两者分开。为此,我写过一篇短文,题为《中国刑法学课程应当一分为二》 。
我认为,不是法学教师出了问题,而是法学教育本身有问题。刑法学组成体系的问题是主要的,教师的教学方法、教材内容等问题是次要的。

  现行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刑法教育使用的教材一般叫做《刑法学》。刑法学教材从结构看,又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的,刑法划分为总则与分则,刑法学划分为总论和各论。从内容体系来,主要以我国现行的刑法基本结体为其体系,又加上一些犯罪学理论的内容。总之,是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与一些刑法理论的总和。
  这样的刑法学结体,在教学中会产生一些问题。老师往往会侧重于知识的传授,多从法理、国外刑法的原理等方面进行介绍。学生则更现实一点,他们希望刑法学课程能够帮助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在同一本教科书内,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有,又不全有。这就产生老师作为供应方与学生作为需求方不匹配的矛盾。由此可见,学生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答案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更大的问题在于,在这样的体系下学习我国的刑法学,若教师传播知识多了,就会冲淡刑法的根本规定,到了刑法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用法理代替法律、用国外刑法代替中国刑法的现象。不但学生容易产生这种现象,就是许多专家名人也经常犯这样的错误。以至于当人们研究一个具体的案例,平民百姓拿刑法的规定来进行论辩时,有着法律专业教育的“专家”们往往对他们嗤之以鼻,说他们不懂法律。在他们看来,用外国法律解释中国法律、用法理解释法律、用英美法系处理民事纠纷适用判例法的习惯来解释中国的刑法、用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法律、用省一级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或通知代替两高的司法解释,这样才叫懂法律。而直接用中国的刑法解释中国的刑事问题却成了不懂法律。实际上,这是个别专家的口水代替法律,口水之治代替法治,是非常危险的。

我国现行的刑法学可以分为
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两门课程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实质上并没有将刑法的法律与刑法的法理分清楚。
  我认为,我国目前的刑法学可以分为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刑法法律学直接解释中国刑法法条的具体含义,隐藏在其背后的法理,所支持与压抑的利益主体等。法律学要求人们理解并遵守现行法律,不能以法理代替法律。刑法法律学的传授,可以帮助学生了解中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其原理,能够帮助其通过司法考试,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也可以刑法为工具。
  刑法法理学则可以旁征博引,引用国外好的刑法,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法条进行评价,进行刑事立法研究等。同时,还可以引进国家刑法各个流派的观点,对中国现行刑法进行研究与探讨。刑法法理学也许可以作为大学法学院中独立的一门课程进行教授,研究生和博士生可能还作为研究课题进行专题研究。

刑法法律学的特点及可以包含的内容

  刑法法律学的特点是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而且这种解释只限于帮助学生理解法条的规定,一定不能按照书的作者自己的理解或观点随便解释。
  刑法法律学包含的内容主要分为刑法总论与分论两个部分。总论解释刑法的总则部分,分论解释刑法分则的各项罪名。此外,还可以有一些我国刑法发展的历史的简要叙述,以及旧刑法与新刑法修改的内容的对比,说明修改的理由和原因等,帮助学生加深理解。

刑法法理学的特点及可能包含的内容

刑法法理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可能包括下述内容:

  犯罪学:
  亦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犯罪学于19世纪末诞生于欧洲大陆,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将犯罪学应用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现象、犯罪行为、犯罪原因以及治理对策。研究方法除传统的犯罪动机等理论之外,可以使用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各学科的成果和方法进行研究。比如美国大法官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就有专门的章节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犯罪成本、社会控制犯罪的成本等。
  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西方的观点取狭义,拟将犯罪学或称犯罪原因学与犯罪对策学分为不同的两个部分或者两个学科。

  预防犯罪学:
  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学科,也可以称为刑事政策学。犯罪对策是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以至全体公民,为预防乃至减少犯罪现象而采取的一切宏观、微观的政策、策略、措施、方法的总和。
预防犯罪学的内容可以包括刑罚学、犯罪的社会预防、罪犯改造学、受害人补偿学、刑事和解研究等内容。
  可以用不同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比如用心理学方法研究犯罪的学科可以称为犯罪心理学,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的称为犯罪经济学,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的称为犯罪社会学,用历史学方法进行研究以及犯罪历史发展的可以称为犯罪历史学。
  再比如,用分类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称为犯罪分类学。犯罪分类学,或者使用一个时髦的词汇,犯罪谱系学,是犯罪学的具体深化研究,分不同类型的研究,比如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跨国犯罪等,亦可以用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犯罪进行研究。

刑法法理学流派:
  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成的群体。他们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是必须很深刻。法学流派的“流”,非流行的流,流派的本质是超俗而非庸俗。法学流派只有经过实践与时间的检验,最终默默地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在解释现象中蕴含其实用性,才能真正成其为一种流派。
  现在西方法学理论通常将法学划分出三大经典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由此可以发展出自然法刑法学、实证法刑法学和社会法刑法学。当然,再细一点划分,可以出现法经济学刑法学、自由法学刑法法、新黑格尔主义刑法学、新康德主义刑法学、功利主义刑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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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适应保险监管体制改革和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公布停止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原发布的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15件,其中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的8件,被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代的7件。所有上述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停止执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 号| 文件名 | 文号 |
|---|----------------------|--------------|
|1 |关于下发《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225号 |
|---|----------------------|--------------|
|2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249号 |
|---|----------------------|--------------|
|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 |
|3 | |银发〔1998〕365号 |
| |知 | |
|---|----------------------|--------------|
|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 | |
|4 | |银发〔1998〕522号 |
| |款和费率的通知 | |
|---|----------------------|--------------|

|5 |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 |银发〔1996〕16号 |
|---|----------------------|--------------|
| |关于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 |银保险〔1997〕22 |
|6 | | |
| |通知 |号 |
|---|----------------------|--------------|
| | |银办发〔1996〕87 |
|7 |关于保险机构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号 |
|---|----------------------|--------------|
| |关于执行新的保险业监管报表专收制度的 | |
|8 | |银发〔1997〕255号 |
| |通知 | |
|---|----------------------|--------------|
|9 |关于修订再保险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8〕108号 |
|---|----------------------|--------------|
|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 | |
|10 | |银保险〔1998〕1号 |
| |的通知 | |
|---|----------------------|--------------|
|11 |关于编报保险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8〕116号 |
|---|----------------------|--------------|

|12 |关于起用航意险新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171号 |
|---|----------------------|--------------|
| |关于保费型条款转为储金型条款有关问题 | |
|13 | |银发〔1998〕72号 |
| |的批复 | |
|---|----------------------|--------------|
|14 |关于保险机构年检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银发〔1996〕154号 |
|---|----------------------|--------------|
|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 | |
|15 | |银发〔1997〕465号 |
| |知 | |
-------------------------------------------



2000年1月5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市长可以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或者决策以下工作事项:

  (一)传达国家、省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向省政府请示或者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八)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重要专项规划及规划的重要调整;

  (九)土地利用规划、年度用地计划;

  (十)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10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安排;

  (十一)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十二)改革创新及社会经济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十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解决或者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十五)市政府聘请经济顾问、法律顾问和授予荣誉市民情况;

  (十六)市政府各类奖励、表彰事项;

  (十七)对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决定;

  (十八)市长认为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或者讨论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以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可以由分管副市长与相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部门、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和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照本规则要求完成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项;

  (四)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提出: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部门、县区政府报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批准;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指定或者安排议题。

  (二)会议议题在列入审议和讨论前,应当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以下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

  1.按照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在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前,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重要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

  4.涉及法制问题的议题,应当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

  第八条 会议材料的准备:

  (一)会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情况;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征求意见情况等。

  3.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二)主办单位应当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报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并于会前2天将提交会议审议或者讨论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单位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主办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市政府秘书长可以报请市长或者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取消对该议题的审议。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出议题安排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材料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长或者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并可以发表书面意见或者委托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发表意见。

  (二)部门、县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当为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当是本单位的一致意见。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

  (三)议题主办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带1名助手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带助手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讨论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分管副市长、主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如情况特殊,亟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须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长或者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同意。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说明,如需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对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者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或者决定一经形成,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者相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完整、详细地记录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并在会后2日内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二)印制完成的会议纪要,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发放,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三)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文档管理规定,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记录、录音记录、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决策的事项,因特殊情况未能上会研究而先行实施的,须在下一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当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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