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离婚案中“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王梦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56:35  浏览:9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首先必须弄清:
一、什么是夫妻感情

按《现代汉语词典》词条的解释,夫妻是指由合法婚姻所产生的男女的身份关系。感情是指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烈的心理反应;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的心情。那么,夫妻感情就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间对对方关切、喜爱的心情。这样的表述很抽象,夫妻间喜不喜爱对方,是真喜爱还是假喜爱?他人是很难说清楚的。感情这个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说不清,道不明,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性格外向的夫妻,可以看出他们互相关切、喜爱之情,性格内向的夫妻,外人就很难看出他们有互相关爱的举动。且在生活中,有的人的表现与其心理活动恰恰相反,比如妻子嘴上骂丈夫:“你这个死鬼!”心里却喜欢得不得了。所以,夫妻感情这个概念太抽象,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掌握。这就要求法官不但要熟悉法条和立法精神,还必须要懂得心理学,而且还要不被夫妻间感情表露的假象所迷惑,才能弄清什么是真正的夫妻感情,从而掌握离婚双方是否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以及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尺度等。

二、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的学者是这样表述的:“从理论上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真实的、无可挽回的破裂。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作出判断。”这样的表述,在审判实践中是很不好掌握的,还得由法官通过离婚双方的一些生活表现或感情表露等来加以判断,事实上就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外人是很难准确判断的,只有离婚双方自己心里明白。在调解原告伍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两人是互相指责,且都承认互相吵打多次,在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无望后被告要求单独与原告交谈。经过半个小时的交谈后,两人居然破涕为笑和好如初。假如像这样案件判决的话还不知承办法官能否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曾有一位法官说过:“离婚案件,判决离婚可以说出一百个理由,判决不离也可以找出一百个理由。”所以法官如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就说夫妻感情破裂的话,用夫妻感情破裂的词;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就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话,用夫妻感情可以和好的词,只要判决书能自圆其说就行。在审判决实践中,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准确认定。  

三、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世纪八十年代,法制没有现在健全,法院受理了原告的离婚案件后,走村串户收集证据——证人证言。每调查一位证人必问一句:“你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只要有三四个证人说离婚双方的感情破裂了,且说感情破裂的证人占了多数,就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就判决准予他们离婚,这叫做走群众路线。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司法解释。根据该《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该《意见》还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三十二条也列举了七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属于这些情形之一的,视为或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标准多了一点,细了一点,审判实践中也便于运用,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如果出现了类似的情形就有章可循,减少了离婚案件审理中的随意性。但是,《意见》和《婚姻法》列举的这些情形,不能完全解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家庭情况、离婚个体千差万别,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也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所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应主观臆断,要用证据证明。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法官可以结合一些现象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当事人的离婚主张是否符合该《意见》规定的情形,也应当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否则,法官无从判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就得承担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以及承担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败诉的风险。但根据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欠缺的国情,法官有责任和义务正确引导引导当事人根据其主张有效地举证,防止当事人以违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确实有困难的,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认为需要的,法官可以尽量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利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综上所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对每一件案件历史地、全面地、发展地、具体地分析研究,透过现象看本质,还要对夫妻前途有所分析、有所预见。只要双方还有和好可能的可能就应当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夫妻关系,把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如果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就应依法准予离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97号

1997-11-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要求,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教师培训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也存在着针对性不强、内容泛化、方式单一、质量监控薄弱等突出问题。为主动适应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现实需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培训针对性,确保按需施训。中小学教师培训要以实施好基础教育新课程为主要内容,以满足教师专业发展个性化需求为工作目标,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各地要将上述要求贯穿于培训规划、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全过程。根据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提高培训和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等教师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实行教师培训需求调研分析制度,建立与中小学校共同确定培训项目的新机制。

  二、改进培训内容,贴近一线教师教育教学实际。各地要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以典型教学案例为载体,创设真实课堂教学环境,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实际,开展主题鲜明的技能培训。实践性课程应不少于教师培训课程的50%。要将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师德教育和信息技术作为通识课程,列入培训必修模块。遵循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国家制订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各地要加强优质课程资源建设,重点建设典型案例和网络课程资源,积极开发微课程。

  三、转变培训方式,提升教师参训实效。各地要针对教师学习特点,强化基于教学现场、走进真实课堂的培训环节。通过现场诊断和案例教学解决实际问题,采取跟岗培训和情境体验改进教学行为,利用行动研究和反思实践提升教育经验,确保培训实效。改革传统讲授方式,强化学员互动参与,增强培训吸引力、感染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置换脱产研修,将院校集中培训、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实践和师范生(城镇教师)顶岗实习支教相结合,为农村学校培养骨干教师。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体育、音乐、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专兼职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培训力度。

  四、强化培训自主性,激发教师参训动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教师自主选学机制,建设“菜单式、自主性、开放式”的选学服务平台,为教师创造自主选择培训内容、时间、途径和机构的机会,满足教师个性化需求。建立培训学分认证制度,学时学分合理转化。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实现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学分互认。将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激发教师参训积极性。

  五、营造网络学习环境,推动教师终身学习。各地要积极推进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设,推动教师网上和网下研修结合、虚拟学习和教学实践结合的混合学习;开展区域间教师网上协同研修,促进教师同行交流;培养网络研修骨干队伍,打造教师学习共同体,实现教师培训常态化。要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推进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与中小学结对帮扶,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建立校本研修良性运行机制。丰富研修主题,通过集体备课、观课磨课、课题研究等方式,促进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切实发挥校本研修的基础作用。鼓励各地建设教师培训创新实验区,推动培训模式综合改革。

  六、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增强为教师提供优质培训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建设培训专家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优秀培训者队伍。要注重遴选一线优秀教师作为兼职培训者,将其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培训任务计入教学工作量,并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高等学校兼职培训者要积极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内容和中小学一线教师培训需求。专职培训者要切实深入中小学校开展研究与实践,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国家建立培训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地培训者的信息共享和培训成效评估。培训者团队主要从培训专家库中遴选,一线优秀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50%。各地要为专兼职培训者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加大专兼职培训者培训力度,专职培训者每年研修不少于100学时。

  七、建设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教师提供多样化服务。培训机构要将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优质服务作为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灵活、开放、专业的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师范院校要大力推进内部教师教育资源整合,建立与中小学合作机制,促进培养、培训、研究、服务一体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研、科研和电教等部门的整合,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发挥其在全员培训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服务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八、规范培训管理,为教师获得高质量培训提供有力保障。国家建设全国教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国家级培训和各地培训的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登记教师参训学时学分,加强学员选派管理,建立培训项目招投标机制,对培训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教师培训食宿安排要厉行节约,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制度,及时将学员培训情况反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国家制订培训质量标准,定期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发布年度监测报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专家评估、网络匿名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监测培训质量,公布评估结果,并作为培训资质认定、项目承办、经费奖补的重要依据。培训机构要做好培训绩效评价,跟踪教师参训后实践应用效果,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国家将教师培训作为对各地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教师培训的专项督导,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列入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和校长考评的指标体系。各地要将落实培训经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确保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培训经费,保障经费投入。



教育部

2013年5月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