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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挂刷取游戏币如何定性/任国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1:17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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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9年8月,曾某对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品的《梦幻西游》游戏程序进行分析调试,发现该程序存在技术漏洞,后自行编写外挂,利用上述漏洞,在客户端内输入特殊字段,并向涉案网络游戏服务器发送,使其能将所操作的游戏人物存储游戏币数据增加,可以在游戏中凭空生成游戏币。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曾某利用该方法,刷取大量游戏币,严重影响了涉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其间,曾某将刷取的游戏币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20万元。后曾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利用外挂刷取游戏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破坏和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系统技术漏洞盗取游戏币,应属于盗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利用外挂刷取游戏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通过其自行编写的外挂程序,通过客户端对系统服务器发送特殊的字段,使其游戏账户内能无中生有,产生大量的游戏币,而其这种行为对于《梦幻西游》游戏的正常运行及单位的经营均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外挂行为具有多样性,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外挂,从技术上来说就是一种游戏外辅程序,可以协助玩家自动产生游戏动作、修改游戏网络数据包以及修改游戏内存数据包括游戏币等数据等,以实现玩家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去完成功力升级和过关斩将。外挂的类型不同,其侵犯的法益亦不同。直接修改客户端程序的外挂,属于对源代码的直接改变,直接破坏游戏作品的完整性,侵犯游戏公司的著作权,若客户端的源代码采取了加密措施,亦同时侵害商业秘密。修改传送数据的外挂,又称封包外挂,通过截取客户端程序发出的数据封包,并破译获取里面的数据,达到对指令进行修改、增加或删除的目的,从而在服务器端出现虚假的数据,这间接影响游戏程序。这种行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侵害,并可能侵害游戏玩家、游戏运营商的财产权益。 

  2003年12月23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规定,“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该通知规定,外挂行为主要构成知识产权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诈骗等犯罪。具体到实际案件中,往往仅涉及其中的一个罪名,需要以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来具体确定。 

  2.行为对象界定行为人所侵犯的法益。行为对象,一般是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或者物质表现(物)。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物,故论述重点主要着眼于物。行为对象必须被行为作用,才能成为行为对象,作用的内容主要是使对象的性质、数量、结构、状态等发生变化。 

  本案中,曾某针对的是《梦幻西游》这款网络游戏整体,调试的是《梦幻西游》这款网络游戏的性能,没有针对游戏人物已有的游戏币。曾某的行为产生的游戏币,是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非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直接或者间接体现刑法所体现的法益,不同的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故曾某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虽然行为结果涉及到财产权益,但行为所侵害的更多的是网络游戏本身所体现的法益。故本案侵犯的法益更多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安全和数据、应用程序安全。 

  3.危害行为界定了行为人的具体犯罪罪名。 

  盗窃罪的构成行为就是利用窃取的方法改变原有的占有关系而试图重新设定占有的行为。曾某的行为没有改变原有的占有关系,因涉案游戏币是曾某利用外挂无从生有刷取出来的,根本不涉及原有的占有关系,故其不属于窃取行为。 

  曾某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性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曾某编写封包外挂程序,通过客户端对系统服务器发送特殊的字段而刷取游戏币的行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性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行为,且多次重复上述行为,后果严重,具有刑罚可罚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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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业城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商业城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商业城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业城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商业城的范围是指:由解放路、五惠路、友好路、中山路所围成的区域。
第三条 大连商业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业城管委会),负责对大连商业城的统一管理。商业城管委会下设的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在商业城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商业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业城管理办公室由中山区政府站前综合管理处负责牵头组建,市商委派人参加。
市及中山区各有关部门,应在商业城管委会指导协调下,配合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做好商业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业城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宣传、贯彻和组织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商业城的车辆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治安、消防等工作,维护商业城经营秩序。
(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五)完成商业城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商业城区域内的商业网点、摊点、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商业城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经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业城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摊点、户外广告等,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商业城步行区域内设置的商业网点、摊点、户外广告,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对有碍观瞻、卫生不合格的,应进行整顿或取缔。
第七条 在商业城区域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商业城管委会的要求,安装橱窗装饰灯、霓虹灯、射灯、牌匾、灯箱等。建筑物外墙和门窗玻璃不得乱涂、乱画、乱贴。
第八条 商业城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商业城环境的整洁、美观。商业城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门前“五包”制度和物业管理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工作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会同环卫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商业城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市政部门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因施工需要占道或挖掘道路的,应事先通知商业城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商业城区域内交通实行封闭式管理。商业城内经营单位自用车辆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免费办理专用通行证件,持证进出并在指定车位停放;外进送货车辆和顾客取大件车辆,凭送货单或购物收据在限定的时间内和指定地点有偿停放;其他车辆(依法执行公务的车辆除外)一律
不许进入商业城。
商业城区域内停车车位的划定及交通管理办法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制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商业城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治安、消防、卫生等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劣质和国家规定不准出售的商品;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 对在商业城内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及乞讨者等,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联合查处。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商业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0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4 ] 115 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和认定,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订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建设和认定,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建 设


第一条省级示范性高中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整体发展相协调,与薄弱高中改造相结合。

第二条 省级示范性高中要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按照《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试行)》(湘教发[2004]85号)的要求建设学校。

第三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示范性高中,扩大优质高中资源,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二、申 报


第四条 省内普通高级中学(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自查达到省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应遵循下列程序:

(1)市州属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2)县(市、区)属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3)企事业单位所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由学校举办者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 意见,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学校自查报告;

(3)有关审核意见。


三、检 查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察报告给学校下达示范性高中建设指导意见书。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整改到位情况,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省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条件,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 检查应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l、听取情况介绍及校长治校报告,评述学校发展及校长素质;

2、查看校园及有关资料,了解整体情况,评述学校办学现状;

3、全面听取教师课堂教学,评述教师教书育人水平;

4、全面考察学生德智体美状况,评述学生质量;

5、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评述学校班子、教师及办学行为状况。

第十一条 检查组要切实履行责任,检查完毕要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主要办学成绩和经验、办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检查组的结论性意见等内容。


四、评 审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与评审分离的原则,省示范性高中评审委员会按照章程和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对照省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条件,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

评审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不予通过:

l、学校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校长素质过低,办学声誉过差,学校负债过高影响正常运转等);

2、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

3、教师课堂教学抽查,优质课比例低于30%;

4、学生整体质量不高,实验、体育素质抽查合格率低于98%;

5、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

6、行政区内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未达到要求,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明显不协调;

7、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8、有关部门未足额拨付教师工资或违反国家政策平调学校经费。


五、认 定


第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社会反响,按照成熟一所、认定一所的原则,对评审通过学校发文认定,同时授予“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牌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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