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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有煤炭企业建立和推行矿(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1:25:57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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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有煤炭企业建立和推行矿(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在国有煤炭企业建立和推行矿(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1999年5月7日,国家煤炭工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关于厂务公开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厂务公开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炭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积极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现就在国有煤炭企业建立和推行矿(厂)务公开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矿(厂)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胡锦涛同志在对厂务公开经验材料的批示中指出,厂务公开不仅使企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了新台阶,而且调动了广大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使企业的管理和效益达到了新水平。实践证明,实行矿(厂)务公开,有利于扩大职工民主参与,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加强职工群众民主监督,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企业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职代会制度的巩固提高,加强企业民主建设;有利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国有煤炭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尉健行、吴邦国同志在全国厂务公开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随文下发),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站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矿(厂)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
二、矿(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实行矿(厂)务公开,要把关系企业改革与发展、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企业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如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投资计划;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分离分流方案及执行情况;重大技改方案、重大改革方案及执行情况等。
(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职工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的收缴及使用情况;职工招考聘用、重要岗位调整、下岗分流、职称职务晋升的情况;职工工资、奖金与劳务报酬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等。
(三)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如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质量、价格标准;配套协作厂家的选择程序;基建项目、委托加工项目的招标情况;重要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及履行情况;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门的成本、费用控制标准与奖惩办法;质量保证体系及业务标准等。
(四)与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问题。如企业领导干部工资(年薪)、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的使用情况;企业领导干部的兼业禁止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干部出国出境情况;涉及企业领导人的重大事件及诉讼情况;干部民主评议结果等。
属于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事项,不在公开之列。
三、建立矿(厂)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制。企业成立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企业党委在矿(厂)务公开中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统一组织和协调矿(厂)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工作。
(二)公开机制。由行政系统建立公开的具体制度,明确各项公开内容的具体负责部门、人员和公开的时间、程序、要求,实行责任制。矿(厂)务公开要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的程序是:由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定期整理提出公开内容,企业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开。公开的时间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属于日常规范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的工作及时公开。
(三)议事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工会积极配合有关方面通过职代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职工议事,参与企业决策。
(四)监督机制。由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定期检查、民主评议等方式,监督矿(厂)务公开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进行;督促落实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方案。
四、探索矿(厂)务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矿(厂)务公开的基本途径。凡是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分别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
(二)职工民主议事会。职工民主议事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要依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行使其职权;并可以依据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矿(厂)长(经理)的授权,就所授权事项进行审议、质询、决定的议事机构。职工民主议事会与所授权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民主议事的结果应由所授权机构确认。职工民主议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章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进行集体协商,是实行厂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凡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集体协商解决。签订集体合同要多方面听取职工意见,体现职工意愿,合同草案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合同生效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
(四)通过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党政工联席会及局、矿(厂)长(经理)办公会等形式研究和通报企业内部重大事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公司制企业职工依法了解企业情况、参与高层决策和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职工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参加有关会议行使职权并发挥作用。
(五)企业设立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矿(厂)情发布会、座谈会、联席会、协商会、议事会,以及通过广播、报刊等形式进行矿(厂)务公开。车间班组也要建立相应的公开制度和渠道。
五、切实加强对实行矿(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实行矿(厂)务公开、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切实发挥其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一)矿(厂)务公开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1)企业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纪委、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对矿(厂)务公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2)各企业应根据公开内容成立矿(厂)务公开若干工作小组,由企业主管副职任组长。工作小组根据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公开方案,做好有关事项的公开实施工作,并负责对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作出解释或解答。同时,要建立矿(厂)务公开档案,长期保存备查。(3)成立矿(厂)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监督评议小组由企业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评议小组的职责是根据矿(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评议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促进矿(厂)务公开工作良性运行。
(二)实行矿(厂)务公开,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推动企业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决策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机制;要与企业脱困工作结合起来,把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交给职工讨论,发动群众为企业改革脱困出谋献策。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经验,进行分类指导。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在今年内选择部分国有大中型骨干煤炭企业进行矿(厂)务公开工作的试点,努力抓出成效。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国有及国有资产控股的煤炭企业普遍建立起矿(厂)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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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

  今年是“五四”运动六十七周年。目前,清明将至,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为了不失时机在广大团员和青年中把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向深入,共青团中央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抓紧抓好形势、政策、任务教育。

  各级团组织要结合学习、宣传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精神,引导团员、青年正确认识粉碎“四人帮”十年来我国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认清我国政治、经济形势越来越好的根本原因在于党中央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懂得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重要意义,明确自身的使命和任务,从而积极投身于本战线、本地区、本单位的改革、工作和学习实践,自觉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献计献策、建功立业。各地要注意前一段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经验,及时发现、推广典型,使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坚持经常,不断深入。

  二、要进一步搞好革命传统教育。清明节和“五四”前后,各级团组织要继续组织青少年开展祭扫烈士墓、学史建碑、慰问军烈属以及宣传、表彰、学习“两山”英雄和本地区、本行业的先进青年等活动。要通过举办各种专题讨论会、座谈会以及联谊、联欢等新颖活泼的形式,进一步激发青年继续、发扬革命传统的自觉性,引导他们把热情和注意力转到为当前改革和四化建设做贡献上来。

  三、“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是今年全团的工作方针,清明至“五四”期间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要认真贯彻这一方针。各地在面上尽可能不搞大型、集中的活动,基层团组织在开展以上活动时,也要力戒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力求把思想教育寓于各项活动之中,真正落实到广大团员、青年中去。同时还要注意搞好与团的其它各项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促进团的基层工作出现全面活跃的新局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企业突击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紧急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企业突击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紧急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0〕10号,下称《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禁止进口四氯化碳,并对《通知》中其他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为加强对四氯化碳等受控物质的进口宏观调控,保证《通知》的有关规定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四氯化碳进口合同备案的企业必须于2000年4月1日前报关进口。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签章(附件)的进口备案批准文件验放。未办理备案手续和逾期进口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不再受理四氯化碳进口合同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样章
图(略)



20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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