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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1:21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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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等


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854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省(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稳定国内大豆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引导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新产大豆上市后,对东北地区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轮入大豆,中央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做好补贴管理,做好东北地区国产大豆收购工作,现将《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854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省(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稳定国内大豆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引导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新产大豆上市后,对东北地区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轮入大豆,中央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做好补贴管理,做好东北地区国产大豆收购工作,现将《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
  

  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稳定国内大豆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加工国产大豆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新产大豆上市后,对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下同)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和加工能力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中央财政适当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东北地区纳入补贴范围的大豆压榨企业(包括国有或民营大豆压榨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省级人民政府选择确定的大豆压榨企业须为当地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具备年5万吨以上的大豆压榨处理能力;具体企业名单由东北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审核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东北地区的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因轮换需要收购的大豆,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具体收储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负责审核确定。

  (三)纳入此次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范围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同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储任务。

  (四)享受补贴的所有企业名单及压榨处理能力等情况,需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粮食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五)纳入补贴范围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不低于1.87元/斤(含,国标三等,下同)的价格公开挂牌收购,收购价格以收购发票上的结算单价为准。收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大豆,按照国家标准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收购价格可上浮或下调0.02元/斤。

  2.收购的大豆必须是2009年度东北地区新产大豆。

  3.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4.收购的大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加工成豆油。

  5.申领补贴的大豆收购总量不超过该企业200天的大豆加工能力。

  6.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并已向社会公布的大豆压榨企业。

  (六)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承储企业因轮换需要,按不低于1.87元/斤的价格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

  2.收购的大豆必须是2009年度东北地区新产大豆。

  3.收购数量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补贴期限内合理的国产大豆轮换计划。

  4.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5.承储企业需具有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年度大豆轮换任务。

  (七)对企业符合上述规定收购的大豆,中央财政按每斤0.08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费用补贴。定额补贴后,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加工的豆油及其副产品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八)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1.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企业将收购的大豆直接进行销售。

  2.压榨企业将尚未加工成豆油的大豆申领补贴。

  3.企业将非补贴收购期限内收购的大豆或进口大豆申领补贴。

  4.企业收购、销售、库存的大豆、豆油、豆粕账实不符。

  5.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存统计月报,以及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拒报虚报统计资料。

  6.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

  (九)指定大豆压榨企业享受补贴的大豆,必须由该企业加工成豆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不得转入中储粮总公司临时收储体系。

  (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监测结果,当东北地区国产大豆市场价格回升到平均1.97元/斤(国标三等)以上时,中央财政停止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

  (十一)申请时间。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大豆压榨企业,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于2010年5月15日前向中储粮总公司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补贴申请包括大豆收购的全部材料,以及补贴期限内豆油及其附产品加工、销售、库存情况。

  (十二)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复印件),此发票应有税务部门加盖的审核章。

  2.补贴期限内企业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包括作废发票,并且发票号码应连续。

  3.指定的大豆压榨企业还需提供:(1)补贴期限内加工成豆油的入库报告单。(2)2009年11月末及补贴期限内各月末大豆、豆油和豆粕库存数量。(3)补贴期限内各月豆油和豆粕销售情况。

  4.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还需提供:(1)补贴期限内各月末大豆实际库存统计报表。(2)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国产大豆轮换计划。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表、加盖公章,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补贴备查材料包括:

  1.收购环节开具的原料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以及对单次收购数量在5吨以上的,企业留存的交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银行经办人员签署的收购资金日对账表,或企业自有资金情况。

  3.企业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所有大豆加工、豆油和豆粕等销售的原始单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货款回收证明等)及统计报表,以及企业用电量、用煤量、溶剂使用量等情况。

  4.企业库存情况统计表。

  备查材料由企业自行保管,有关部门审核检查时需进行抽检。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

  (十四)指定大豆压榨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省级粮食部门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要及时汇总、整理及初步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省级财政部门要于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向中央财政报送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确认。省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五)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中储粮总公司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及时汇总、整理及初步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预拨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中储粮总公司对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在省级相关部门、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至少抽取2-3家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专员办事处在受理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审查结果。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

  (十七)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中储粮总公司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定的大豆补贴数量,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拨付。指定大豆压榨企业的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的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

  (十八)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补贴申领企业。

  六、附则

  (十九)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作为补贴收入,由企业按现行会计核算要求,统筹管理与使用。

  (二十)补贴期限内发生的商务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二十一)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大豆收购政策,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二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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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亳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亳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亳政办〔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统筹规划、多方筹资、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由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纳入农村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有关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改善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农村公路。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审核下达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审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养护管理人员,对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支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参与审核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并对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级审计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定期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县道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为发包人,负责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工程结束后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负责指导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审核乡村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各乡镇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其人员编制原则上从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并明确一名乡镇副职担任站长。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从事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以及乡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承担乡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十条 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公路里程和养护难易程度配备一定数量的养护员,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纳入公共财政范畴。市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进行资金补助;各县区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农村公路管养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全额筹集;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多种方式筹集,县、区和乡镇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到同级交通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标准,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应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予以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截留,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小修和保养,主要工作是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护,公路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清淤,路面小型病害处治等;养护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中修和大修,主要工作是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工程以及文明示范路建设等。

第十九条 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招标养护、承包养护、合同养护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运行机制,由管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施工单位,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社会监理制等“四项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路上的桥梁改造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并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保通行安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和公路附属设施)是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乡规民约等形式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骑路逢集、设置棚屋、摆设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或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破坏、污染农村公路路面或附属设施;

(五)在路面或路肩上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影响通行的公路障碍;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未经批准挖掘、损坏公路路面、路肩及构造物。

(十)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县道公路路面边缘向外各1.5米为路肩,路肩外3米宽为边沟,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0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村道路面边缘向外各0.75米为路肩,路肩外3米宽为边沟,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5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七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跨越、穿越、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应经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亳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恢复原状或进行赔(补)偿。

第二十九条 对农村公路或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车辆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勘查现场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损坏赔偿费用,由行为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制止。由于超限运输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由超限运输车辆进行赔(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建房的,必须经过公路管理机构测量,退至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并做好相应的排水设施,不得向公路路面或路肩排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

(一)市政府对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管理缺位、养护质量差的县、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缓拨资金、停拨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责任。

(二)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进行检查考核评定。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经常性巡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县、区,实行适当的政策及资金倾斜;对养护资金不落实、养护质量差、管理不规范的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将缓拨直至停拨该县区补助资金,待整改达标后再行拨付。

(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和年终检查,确保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顺利推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市政府办公室亳政办〔2008〕3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41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加油站非油品服务需求日趋旺盛,石油经营企业不断增加产品和服务,非油品营业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发展非油品业务不仅符合加油站发展趋势,为加油站带来新的利润和效益、提升企业品牌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对于方便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提升土地和设施综合利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我国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借鉴国际惯例,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加油站网络优势,创新经营模式,完善服务功能,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满足消费者综合性、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努力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因地制宜,利用加油站网点布局优势、地理位置优势、企业品牌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逐步形成功能完备、服务配套、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的营销网络,为拓展综合性经营服务提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三)提高对非油品业务的认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出发,充分认识发展非油品业务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推动非油品业务加快发展。

  (四)因地制宜地推进非油品业务发展。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发展与当地经济、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要做好周密的市场调研及盈利分析,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客户群体、消费习惯、购买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地区加油站便利店设立的规模、档次、商品品种和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因站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

  (五)完善加油站服务功能。要进一步提升加油站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发展加油站便利店为契机,建立健全集加油、购物、用餐、休息、汽车保养与维修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系列化、便利化服务。

  (六)规范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石油经营企业应对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经营行为、内部管理、利润指标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制订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完善激励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

  (七)创新加油站经营模式。逐步建立并完善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制度体系。加强供应链管理,完善加油站便利店商品采购、销售及库存管理制度。创新加油站经营模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优化物流程序,降低物流成本。

  (八)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加油站便利店商品进货渠道,严把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关,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质、保量的商品和服务,注重消费者权益保障,树立诚实守信的品牌形象。

  (九)加强非油品业务培训。非油品业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积极借鉴国内外非油品经营的成功模式,学习优秀商业和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加强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引进专业人才,打造油品业务、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复合型人才队伍,实现非油品业务的专业化管理、规模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十)整体规划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制订《加油站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油站便利店等非油品服务设施,特别是对在营的、毗邻社区的加油站要优先考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进一步发展。

  (十一)鼓励新建加油站开设非油品业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新设立加油站时,应积极鼓励、协助新建加油站开展便利店等非油品服务。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大型停车场附近的加油站,更适宜建成包括非油品业务在内的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综合服务区。

  (十二)健全非油品业务服务标准。完善加油站服务技术规范体系,调整充实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经营范围、营销手段、商品配送、场地陈列、服务规程、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监督投诉等内容,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科学发展。

  四、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对非油品业务的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认真加强对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组织领导,健全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机构,落实目标任务,推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依托新闻、广告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企业品牌形象、商品及服务宣传,把加油站便利店等非油品经营业务纳入品牌营销范畴,努力把人们对加油站的定位从简单的加油转换到多功能服务上来。培养消费模式,创建和谐消费环境,通过各种促销、便民服务引导消费者体验并习惯在加油站享受商品和服务。

  加油站非油品业务是成品油零售体系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石油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促进非油品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取得实效。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请各单位于3月底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怀欣       联系电话:010-850937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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