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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0:00:08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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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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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176号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
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2001年2月20日,我部以第14号和第15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同年5月14日以卫科教发〔2001〕143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两个《办法》和《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后代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从两年来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看,《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及时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自2002年3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参考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应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原《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能安全、有效地在我国全面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同时,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切实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把该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修改稿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化和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
现将我部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予以公布。该《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我部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将同时废止。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2、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tubal Insemination, ITI)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 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
(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签有供精协议;
(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和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面积不得少于100 M2 ,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各不少于20 M2 。另外,医疗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4、设备条件
(1)妇检床2张以上;
(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
(3)生物显微镜1台;
(4)小型离心机1台;
(5)百级超净工作台;
(6)二氧化碳恒温箱;
(7)液氮罐2-3个;
(8)冰箱。
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管理
1、实施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
2、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批准证书的精子库获得精源。
3、医疗机构必须实时做好医疗记录、随访,供精人工授精的对象应向精子库反馈妊娠及子代情况。记录应永久保存。
4、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和获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外,其他任何查阅人在查阅档案时,授精医疗机构均应隐去受者夫妇的身份资料和详细地址。非相关人员一律谢绝查阅。
5、人工授精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
6、必须按期对人工授精的情况进行自查,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临床和技术资料。
  (三)适应症与禁忌症
   1、适应症
(1)丈夫精液人工授精:
①男性因少精、弱精、液化异常、性功能障碍、生殖器畸形等不育。
②女性因宫颈粘液分泌异常、生殖道畸形及心理因素导致性交不能等不育。
③免疫性不育。
④原因不明的不育。
(2)供精人工授精
① 无精子症、严重的少精症、弱精症和畸精症。
②输精管绝育术后期望生育而复通术失败者及射精障碍等。
③男方和/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④母儿血型不合不能得到存活新生儿。
⑤原因不明的不育。
   2、禁忌症
(1)女方因输卵管因素造成的精子和卵子结合障碍。
(2)女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
(3)女方患有遗传病、严重躯体疾病、精神心理障碍。
(4)有先天缺陷婴儿出生史并证实为女方因素所致。
(5)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6)女方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技术程序与质量控制
   1、技术程序
(1)选择适应症并排除禁忌症。
(2)人工授精可以在自然周期或药物促排卵周期下进行,但禁止以多胎妊娠为目的应用促排卵药物。
(3)通过B超或有关激素水平监测卵泡的生长发育。
(4)在自然月经或药物促排卵周期掌握排卵时间,适时人工授精。
(5)人工授精可行阴道内人工授精(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TI)。宫腔内人工授精(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TI)精子必须经过洗涤处理后方可注入宫腔。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可使用新鲜精液,供精人工授精则必须采用冷冻精液。
(6)人工授精后可用药物支持黄体功能。
(7)人工授精后14-16天确立生化妊娠,5周后B超确认临床妊娠。
   2、质量标准
(1)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中注入的前向运动的精子数以100万以上为好。
(2)用于供精人工授精的冷冻精子,复苏后活动率必须高于35%。
(3)每周期临床妊娠率不低于10%。
  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宫腔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 ICSI)、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卵子赠送、胚胎赠送等。
  (一) 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由生殖专科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2)如同时建有精子库,必须分开管理。
(3)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
(4)生殖专业技术的在编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临床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护理人员不少于2人。
(5)机构在编医技人员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6)机构在编技术人员不得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兼任。
(7)一人只能在一个机构内具有在编人员资格。
(8)外国医师来华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须按有关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规定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行医管理规定执行。
   2、在编人员要求
(1)医生
①临床医生须具备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一名具备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生殖专业的人员,须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③至少一名医生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技术工作,特别是促排卵药品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素控制。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
具备开腹手术的能力。
④医生每人每年主持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不得少于50个治疗周期。新人员须在上级医师督导下主持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临床工作20个周期,工作质量达到标准,由上级医师签字后方可独立工作。
⑤机构中应设有或指定男性生殖临床医生从事男性生殖工作。
(2)实验人员
①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医学或生物学硕士以上学位,并掌握系统的临床胚胎学知识和细胞培养技能。每人每年至少完成50个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周期的实验操作。新人员须在上级医师督导下完成30个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周期的实验操作,上级医师签字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②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验室技能;具有实验室管理能力。
③至少一人具有精液分析和处理的技能。
④开展冷冻胚胎的机构,至少一人受过配子、胚胎冷冻技术培训,掌握系统的低温冷冻生物学知识及配子、胚胎冷冻技能。
⑤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的机构,至少一人具备熟练的显微操作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实验室技能。
⑥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的机构,必须具备熟练的胚胎显微操作技能,至少一人掌握医学遗传学理论知识和单细胞遗传学诊断技术。
(3)护士
护士须有护士执业证。
   3、场所要求
(1)机构专用面积不小于200m2。用于体外受精实验室和取卵室的面积不小于60m2。
(2)场所布局须合理,符合洁净要求,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求无毒,应避开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源和放射源。
(3)工作场所须符合医院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各工作间应具备空气消毒设施。
(4)超声室:面积不小于10m2,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I类标准。
(5)取精室:与精液处理工作区临近。
(6)取卵室:供B超介导下经阴道取卵用。面积不小于15m2。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7)体外受精实验室:面积不小于20m2,并具备缓冲区。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类标准,建议设置空气净化层流室,其中胚胎操作区达到百级标准,并具备温控条件。
(8)胚胎移植室:面积不小于10m2,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4、设备条件
基本专用仪器总投资不少于150万元。
(1)B超:2台(配置阴道探头和穿刺引导装置);
(2)负压吸引器:压力可调范围0-0.02mPa;
(3)妇检床;
(4)超净工作台:水平气流式和垂直气流式各1台。如果建立层流室达到百级标准,此设备可免;
(5)解剖显微镜;
(6)生物显微镜;
(7)倒置显微镜及显微操作系统(含恒温平台);
(8)精液分析设备;
(9)至少2台二氧化碳培养箱。(推荐使用红外线二氧化碳传感器培养箱);
(10)恒温平台和保温试管架;
(11)冰箱;
(12)离心机;
(13)实验室常规仪器:纯水制作装置、天平、电热干燥箱等;
(14)配子/胚胎冷冻设备,包括:程序冷冻仪、液氮储存罐和液氮运输罐等。
   5、其它要求
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细胞/分子遗传检验条件;
(2)血液生殖激素检测条件;
(3)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包括常规生化、血尿常规、放射检查、生殖免疫学检查);
(4)开腹手术条件;
(5)住院治疗条件;
(6)用品消毒和污物处理条件。
  (二)管理
   1、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
(1)工作人员分工责任制度。
(2)消毒隔离制度。
(3)材料管理制度。
(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5)各项技术操作常规。
(6)仪器管理制度。
(7)病案管理制度:包括病人的身份资料、病史资料、治疗经过记录、结果和随访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2、技术安全要求
(1)要求医疗机构具有基本急救条件,配备吸氧、气管插管用品和常用急救药品。
(2)建议使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实验用人白蛋白或血清代用品,并须证实其安全性。
(3)实验材料必须无毒、无尘、无菌,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实验用水须用去离子超纯水。
(5)每周期移植卵子、合子、胚胎总数不超过3个。
  (三)适应症与禁忌症
   1、适应症
(1)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适应症
①女方因输卵管因素造成精子与卵子遇合困难。
②排卵障碍。
③子宫内膜异位症。
④男方少、弱精子症。
⑤不明原因不育。
⑥女性免疫性不孕。
(2)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适应症
①严重的少、弱、畸精子症。
②梗阻性无精子症。
③生精功能障碍。
④男性免疫性不育。
⑤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受精失败。
⑥精子无顶体或顶体功能异常。
(3)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适应症
凡是能够被诊断的遗传性疾病都可以适用于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主要用于X连锁遗传病、单基因相关遗传病、染色体病及可能生育以上患儿的高风险人群等。
(4)接受卵子赠送
①丧失产生卵子的能力。
②女方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基因携带者或患者。
③具有明显的影响卵子数量和质量的因素。
(5)接受胚胎赠送
①夫妻双方同时丧失产生配子的能力。
②夫妻双方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携带导致遗传性疾病的基因,不能产生功能正常的配子。
③不能获得发育潜能正常的胚胎。
   2、禁忌症
(1)提供配子的任何一方患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和性传播疾病或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2)提供配子的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3)接受胚胎赠送/卵子赠送的夫妇女方患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和性传播疾病,或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4)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
  (四)质量标准
1、机构每年进行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不得少于150个周期。
2、受精率不得低于60%。
3、临床妊娠率在机构成立的第一年不得低于15%,第二年以后不得低于20%。
  三、技术实施人员行为准则
1、必须严格遵守知情、自愿的原则,与夫妇双方签定知情同意书,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2、实施此类技术时,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合子和胚胎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4、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胚胎转送他人。
5、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
6、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
7、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8、禁止对配子、合子、胚胎实施基因操作。、
9、禁止克隆人。
10、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行女性体内移植;禁止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
--------------------------------------------------------------------------
人类精子库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性传播疾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其设置必须符合《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
  人类精子库必须具有安全、可靠、有效的精子来源。同一医疗机构如同时建有精子库和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部门,必须分开管理。
一、人类精子库基本任务
1、对供精者进行体检,采集精子并进行医学/遗传学检测,建立相关资料库。
2、对供精者的精液进行冷冻保存,用于辅助生殖治疗和生殖保险。
3、向持有供精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合格的冷冻精液和相关服务。
  人类精子库除上述基本任务外,还可开展精子库及其相应的生殖医学方面的研究,包括:(1)供精人工授精影响因素分析。(2)供精者的研究。(3)人工授精技术的研究。(4)冷藏技术的研究。(5)人工授精效果的研究。(6)人工授精伦理、心理学研究。(7)与受精生理、胚胎发育和遗传有关的其他研究等。但须向卫生部备案。
二、工作部门设置及人员要求
(一)工作部门设置
根据人类精子库的任务,下设4个工作职能部门:
1、精液采集部门:征集和筛选献精者,采集精液。
2、精液冷冻部门:精液冷冻与保存。
3、精液供给部门:精液运输。
4、档案管理部门:建立供精者及人工授精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工作人员要求
  至少配备1名具有一定年限的生殖医学专业及医学遗传学临床经验的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男科学实验技师2名,要求具备男科专科检验知识及常规临床检验经验(包括传染病及各类感染,特别是性病及染色体检查);管理人员1名,要求具有基本电脑和网络知识及操作技能和一定的管理能力。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设施要求
(一)人类精子库各种工作用房的规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供精者接待室15 平方米以上;
2、取精室2间(每间5平方米以上),有洗手设备;
3、精子库实验室40 平方米以上;
4、标本存储及档案管理室16平方米以上;
5、辅助实验室(进行性传播疾病及一般检查的实验室)20平方米以上。
(二)人类精子库仪器设备配制基本标准:
1、能储存1万份精液标本的标本储存罐;
2、程序降温仪1套;
3、34升以上液氮罐2个;
4、精子运输罐3个以上;
5、37摄氏度恒温培养箱及水浴箱各1台;
6、超净台1台;
7、相差显微镜1台;
8、恒温操作台1套;
9.离心机1台;
10.电子天平1台;
11.加热平台及搅拌机各1台;
12.电脑1台及文件柜若干个;
13.冰箱1台;
14.纯水制作装置1个;
15、电子消毒器5个。
所有设备须验收合格,并运转良好。
四、管理
(一)业务管理
   人类精子库必须对精液的采供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供精者、受精者详细的计算机管理档案库,控制使用同一供精者的精液获得成功妊娠的数量,预防血亲通婚。具体包括:
1、建立供精者筛选和精液采集、冻存、供精、运输的流程;
2、按流程顺序作好记录;
3、作好档案管理和随访工作。
(二)质量管理
1、人类精子库必须按《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进行严格筛选,保证所提供的精子质量.
2、人类精子库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操作规范和档案管理规范、技术操作手册及人类精子采供计划书,包括采集和供应范围等。
3、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精子库进行自查,提供人类精子库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精液质量、服务质量及数据资料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或抽查。
4、人类精子库应永久保留供者、受者的详细资料。
(三)保密原则
1、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尊重供精和受精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严格保密。
2、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并得到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外,其他任何查阅人在查阅档案时,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均应隐去供精者、受精者、申请人男女双方的身份资料、详细地址。非相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3、除精子库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有关供精者身份的资料和详细地址。



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
--------------------------------------------------------------------------
一、供精者基本条件
1、 供精者赠精是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
2、供精者必须达到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
3、供精者对所供精液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完全知情并签订供精知情同意书。
二、精液保存者基本条件
1、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时,有合理的医疗要求,如取精困难者和少、弱精症者。
2、出于"生殖保险"目的:(1)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者;(2)男性在其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品、有毒物质、绝育手术之前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需保存精子准备将来生育者等情况下要求保存精液。
3、申请者了解有关精子冷冻、保存和复苏过程中可能的影响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三、人类精子库不得开展的工作
1、人类精子库不得向未取得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提供精液。
2、人类精子库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精液。
3、人类精子库不得提供新鲜精液进行供精人工授精,精液冷冻半年并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临床应用。
4、人类精子库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精子分离技术进行性别选择。
5、人类精子库不得提供2人或2人以上的混合精液。
6、人类精子库不得采集、保存和使用未签署供精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
7、精子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供精。
四、供精者筛查程序及健康检查标准
  所有供精志愿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均要进行下面的评价和筛查,初步符合条件后还须接受进一步的检查,达到健康检查标准后方可成为供精者。
(一)最初评价
  所有供精者的年龄必须是在22-45周岁之间,能真实地提供本人及其家族成员的一般病史和遗传病史,回答医师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按要求提供精液标本以供检查。
1、采集病史
①病史
采集供精者的既往病史、个人生活史和性传播病史。
A、既往病史
供精者不能有全身性疾病和严重器质性疾患,如心脏病、糖尿病、肺结核、肝脏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高血压、精神病和麻风病等。
B、个人生活史
供精者应无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没有吸毒、酗酒、嗜烟等不良嗜好和同性恋史。
C、性传播病史
询问供精者性病史和过去六个月性伴侣的情况。排除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高危人群。供精者应没有性传播疾病史,如淋病、梅毒、尖锐湿疣、传染性软疣、乙型肝炎、疱疹,并排除性伴侣有性传播疾病、阴道滴虫病等疾患。
②家系调查
排除供精者有遗传病史和遗传病家族史。
A、染色体病:排除各种类型的染色体病。
B、单基因遗传病:排除白化病、血红蛋白异常、血友病、遗传性高胆固醇血症、神经纤维瘤病、结节性硬化症、β-地中海贫血、囊性纤维变性、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先天性聋哑、Prader-willi综合征、遗传性视神经萎缩等疾病。
C、多基因遗传病:排除唇裂、腭裂、畸形足、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病、(畸形)尿道下裂、脊柱裂、哮喘、癫痫症、幼年糖尿病,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的高血压病、严重的屈光不正等疾病。
2、体格检查
①一般体格检查:供精者必须身体健康,无畸形体征,心肺、肝、脾等检查无异常。注意四肢有无多次静脉注射的痕迹。
②生殖系统检查:供精者必须生殖系统发育良好,无畸形,无生殖系统溃疡、尿道分泌物和生殖系统疣等疾患。
(二)实验室检查
1、染色体检查:供精者必须染色体常规核型分析正常,排除染色体异常的供精者。
2、性传播疾病的检查
①供精者乙肝抗原抗体及丙肝抗体检查正常。
②供精者梅毒、淋病、艾滋病检查阴性。
③供精者衣原体、支原体、巨细胞病毒检查阴性。
3、精液常规分析及供精的质量要求
   对供精者精液要做常规检查。取精前要禁欲一周。精液质量要求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精液液化时间30-60分钟,容积为2-6毫升,密度大于50x106/毫升,成活率大于60%,快速前向运动的精子大于25%或前向运动精子大于50%,畸形率不大于40%。
精液进行常规细菌培养,以排除致病菌感染。
4、ABO血型及Rh血型
(三)冷冻复苏率检查
应进行精子冷冻实验。精子冷冻复苏后活动率必须高于35%。
(四)供精者HIV复查
精液冻存六个月后,再次检测供精者血中HIV抗体,检测阴性方可使用该冷冻精液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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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全、有效、合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以下伦理原则。

一、知情同意的原则
  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且符合适应症的夫妇,须让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程序、成功的可能性和风险以及接受随访的必要性等事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务人员对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须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捐赠是无偿的、健康检查的必要性以及不能追问受者与出生后代的信息等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

  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遵照我国抚养-教育的原则,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享有同正常出生的孩子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要离婚,在裁定对孩子的监护权时,不受影响。

三、互盲和保密的原则

  凡是利用捐赠精子、卵子、胚胎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捐赠者与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须保持互盲。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须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

四、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

  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

五、严防商品化的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应用于有可能自然生殖的夫妇。
  供精、供卵、供胚胎应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助。
  对实施辅助生殖术后剩余的胚胎,由胚胎所有者决定如何处理,但禁止买卖。

六、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社会学、法学和医学等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并依据上述原则开展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各类开发区,坚持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制度。根据我省实际,国家级开发区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由省政府审批,一般开发区由省政府授权省计委负责组织审批。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不得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认真搞好国家和省审批的开发区。有关部门对布局合理、项目落实、发展前途较好的开发区,要在信贷、资金和其它外部条件上实行倾斜政策,特别是对开发区内的重点项目和即将竣工投产项目应尽力给予保证,使其尽快发挥效益;对运行中矛盾较多的开发区,要帮助其理顺关系
,使其逐步规范化;对少数占地过多、规划不尽合理的开发区,要帮助其修改完善规划,核减面积;对个别不具备条件、启动困难的开发区,要取消其资格。
三、对未经国家和省审批而自行兴办的各类开发区,要进一步进行检查清理。对缺乏基本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过多占用耕地或占而不用的开发区,要坚决果断地停下来;对已经开始起步并有一些项目、但又不够开发区建设条件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引导其进行工业小区、商
贸小区或城镇新区的建设。
四、新设产的开发区,要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对没有按本《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开发区,要按规定补办各种手续。
五、设立开发区,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严格控制开发区占地面积,并注意以项目带开发。要坚持量力而行,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要严格依法审批土地,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的耕地。
六、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自觉维护国家有关法规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充分运用国家和省赋予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开发区建设工作的领导,积极搞好服务,扎扎实实地把我省的开发区办好。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是指在城市或其它有开发前景的区域。划出一定范围,在经济活动和招商引资中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为投资经营者,特别是外商投资经营者提供更为优惠和方便的条件,发展外向型经济,深化改革开放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开发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分为不同类型,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侧重进行高新技术、工业建设、综合经济或旅游度假等开发区的建设。
第四条 根据各类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中的重要程度,经过不同的审批程序,可分别建立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一般开发区,在开发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地区,或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在市 (地、州)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 洗蠓渥饔玫牡厍山⒁话憧⑶J〖犊⑶鸵话憧⑶栌墒∩笈O缯蛞患恫簧杩⑶? 第五条 开发区所在市、州、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要加强对开发区的协调和管理,将开发区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使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开发区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滚动开发的方
针,切实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
第六条 在开发区建设中,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不断深化改革。要以实施股份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开发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积级进行产权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并带动融资体系、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第七条 在开发区建设中,要努力扩大开放,加强同省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经济组织或个人,国内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开发区提供资金、设备、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在开发区内发展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第三产业项目,还可以设立外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八条 开发区要优先安排技术先进、工艺新、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项目。要对申请入区的企业严格把关,不得兴办技术落后、工艺差、污染严重而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以及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发展的项目。开发区内原有的企业,也要按照发展方向进
行调整、完善、提高,突出优势产业。
第九条 开发区要坚持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或实行产权转让。
第十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保护。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开发区应具备的条件
兴办开发区需要有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必须的依托力量,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环境,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辐射力;
(二)有较好的能源、交通、通讯以及其它基础条件,在布局合理的小范围内可以形成较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对外招商引资;
(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工业发展基础,本身是一定区域的经济中心和工业中心,有较突出的带头产业和高起点项目,有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作保证;
(四)所依托的城市或城镇有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础,有相应的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功能和科技发展水平,劳动力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
(五)有明确的区域界限,纳入当地城市规划区,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六)有改革开放意识强、观念新、服务好、办事效率高的政府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建立开发区的申报程序
(一)建立开发区,应由所在市 (地、州)、县计委 (计经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开发区的选址和占地面积、发展方向及其阶段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及其来源、市场趋势、综合效益等进行认真研究,
制订开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定。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建立开发区的申请报告,并附审定后的开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并抄省计委。
第十三条 开发区的审批
(一)在审批开发区前,必须对其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进行充分论证。省政府责成省计委负责全省开发区规划的论证和评估,具体工作由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进行。

(二)国家级开发区,由省计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级开发区,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体改委、建委、国土局、劳动厅等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一般开发区,省政府授权省计委在征求省体改委、建委、国土局、劳动厅等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
(五)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由省计委会同省科委、旅游局和体改委、建委、国土局、劳动厅等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或转报。
第十四条 建立开发区资格的复查认定制度。在一定时期,根据开发区建设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开发区资格的复查认定工作。对缺乏招商引资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建设无法进展的开发区,要取消其开发区资格。
第十五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审查批准的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
(二)统筹安排、审批或转报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按项目依法办理征用土地和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手续,土地收益用于开发区建设;
(四)负责组织落实按规定批准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劳动力的安置;
(五)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七)负责办理开发区涉外事务的上报、审批工作;
(八)制定开发区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
(九)根据需要并按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工作机构;
(十)所在地政府或行署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营业登记和工商管理、外汇管理、以及银行、海关、商检、国土、税务等专项行政管理事宜,由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或派出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内兴办各种项目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在七天以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材料欠缺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七天内通知申请单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应在规定时限以内尽快完成。
第十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须将开发区实施进展情况,按季度书面报送省计委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鼓励在开发区重点投资下列项目:
(一)高科技和生产工艺、技术属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项目;
(二)产品以出口为主的项目;
(三)产品能替代进口的项目;
(四)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项目;
(五)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旅游、商贸、金融等第三产业项目。
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投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独资经营;
(二)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三)补偿贸易和来料 (件)加工装配;
(四)租赁;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接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出租和抵押,进行开发经营或成片开发;
(六)其他经营方式。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投资者须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必需的文本,经审核批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建设、无故拖延的,按规定收取土地荒芜费,或注销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开发区或当地一家银行开户,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事宜,同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各项保险业务。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期满或中途歇业,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经批准,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务,提交清交核资报告,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可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汇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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