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22:28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医改办
关于印发《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改办:
  为支持各地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转变运行机制,完善补偿机制,现将《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代章)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2010—201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支持各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按时实现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工作目标。为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
  第三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度、实施成效、人口情况及区域间财力差异确定。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度和实施成效,以国务院医改办组织的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 年度奖补资金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当年预拨,次年年初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对各地考核评估情况结算。
  第七条 某省份奖补资金分配额=待分配奖补资金总额×{该省份指标考核系数×该省份财力系数×该省份人口系数/∑(各地指标考核得分×各地财力系数×各地人口系数)}
  考核指标系数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对各地的考核评估结果确定。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与本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以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时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性支出。
  第九条 奖补资金必须直接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需要对各地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取消奖补资格或收回奖补资金,还要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一、省级机动财力,包括省级财政的上年净结余、当年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以及中央、省规定的特定资金,如超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二、省级机动财力,主要用于特大的自然灾害和全省必须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意外的特殊开支。凡是应列入各部门预算的开支(包括基建),不得留下缺口,挤用机动财力。
三、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必须按照预算程序办事,由使用单位提出详细预算,先送财政厅审核,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应先报省计委落实基建计划指标后,再送财政厅审核,由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四、审批权限:动用机动财力在五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授权财政厅审批;五万元以上到三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三十万元以上到五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报省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到一百万元的开支项目,由省长签署意见,提请省长办公会议
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按照上述规定,经批准的开支,财政厅凭原批件或会议纪要办理追加预算和拨款。
机动财力的动支情况,财政厅应按月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长、分管副省长报告。
六、注意事项:
1、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应提供开支项目所需设备、物资的落实情况。
2、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除救灾特殊开支外,未经财政厅审核,省委、省政府一律不予办批复,省领导也不批办。
3、经过批准的开支,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基建程序办理。
4、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之后,地市县的某些特殊开支,省一般不予受理,应动用自己的机动财力。




1983年7月12日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风险因素的增多,司法实践中胎儿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日益上升,胎儿在出生前就自己受到的利益损害能否请求赔偿问题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但我国法律关于胎儿利益保护仍处空白状态。

  争论不休的学术观点
  对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权利能力说。从传统民法理论角度出发,该学说体现为三种立法体例:
  概括主义立法例认为只要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视其为已出生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概括的保护主义对胎儿的法益保护最全面、最周到。但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到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所带来的问题。作为权利能力重要内容之一的生命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人工流产是否侵犯生命权? 
  个别规定主义立法例认为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对于个别特殊事项例外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绝对主义立法例认为胎儿绝对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适格的民事主体。对于绝对不保护主义,学者们一致认为最不可取。
  二、生命法益说。 生命法益说既摆脱了权利能力体制的束缚,突破了权利能力体制的限制,又可以及时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但生命法益说将理论诉诸于“自然”与“创造”未免过于抽象化,且“法益”这个概念的范围过于宽泛和抽象,不容易被法律条文所容纳。
  三、侵权责任要件说。侵权责任要件说避免了以权利能力作为基础理论带来的尴尬,也不需要专门设定类似“法益”的概念,以普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作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使案件的处理简单、明了,也不需要在立法上确认一个新的理由来支持请求权,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当前以侵权责任要件说作为我国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更具合理性。

  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胎儿无法对一般性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损害请求赔偿,只能就某些特定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请求赔偿。具体来说,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胎儿的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的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胎儿的身体和健康利益受有损害或者胎儿的继承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对胎儿身体和健康利益的损害包括:母亲受到暴力、车祸等机械性损伤而导致胎儿出生后先天畸形或者疾病;严重的环境污染致使胎儿父母生殖遗传功能受损,进而导致胎儿出生后先天畸形或者疾病;母亲因接受错误的医疗诊断或治疗导致胎儿先天性畸形或者疾病等。
  二、胎儿的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的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胎儿的抚养义务人因他人侵权致死或致残导致胎儿抚养利益受损。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胎儿还未出生其父亲因他人非法侵害导致死亡或者伤残的情形,此时胎儿出生后的生活很有可能因为父亲的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陷入困境,所以我国法律应当赋予胎儿对这种间接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三、胎儿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在孕育期间因遭受外来侵害导致出生后先天畸形或身患残疾,以及胎儿的父母在胎儿孕育期间因他人不法侵害致死的,胎儿应该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请求权的立法设计
  关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法律应该围绕以下规则进行:一、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出生后的胎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其出生前所受到的身体利益、健康利益或者继承利益损害等直接损害,直接向侵权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二、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出生后的胎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其所受到的受抚养权益损害等间接损失向侵权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三、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只有其成长至一定时期,并且遭受精神痛苦的折磨才可以独立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四、若因为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不仅只有胎儿,还有其他人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对其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先行审理判决,胎儿的赔偿请求权可待胎儿出生后另行处理;五、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不再考虑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将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由胎儿的母亲以自己的身体或健康受有损害提起赔偿请求。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