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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4:43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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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今年八月将在北京举办奥运会,做好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尤为重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分析本地区输油气管道生产运行的安全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全面组织开展对本地区输油气管道运行的监督检查,立足于查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奥运会期间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陕京输气、西气东输等重点管道及重要部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对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挂牌清除的15处危害严重的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5省(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落实清理责任、列出时间进度表,督促相关单位按期完成清理任务。

  三、预防新占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加强巡查,及时报告新发生占压情况,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和清理,坚决杜绝前面清理后面恶意占压管道问题的发生。同时,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在输油气管道设计、选线时,应主动绕避城镇规划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计划报送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新建、在建管道不出现违章占压。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尤其要加强对投产时间长、占压情况严重管线的检测,防止因泄漏引发事故;二要加大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提高本质安全度;三要编制和完善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管道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有效结合,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完成后,对全年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请于5月20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工作方案及书面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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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取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与财政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三)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五)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六)材料、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评审额度,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为准。
  第十条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评审通知书;
  (四)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受委托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三)项规定,评审机构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返还。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根据“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设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三、支持范围
  (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六)建筑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七)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八)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鼓励节约用水等。
  (九)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超量脱硫、控制扬尘污染和推广商品砂浆、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削减、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等。
  (十)固体废物减量。重点用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收集、鼓励包装减量化等。
  (十一)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十二)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节能照明、无磷洗涤剂等),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宣传等。
  (十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五、部门职责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市容环卫局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循环经济发展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经委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建筑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牵头负责固体废物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主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实施细则在报市节能减排办综合平衡和审定后,原则上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同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六、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汇总。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减排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七、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一)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三)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四)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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