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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8:02:17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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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财会[200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变革的技术手段和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包括: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行电子政务、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应用能力等。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我国会计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国家宏观决策、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会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会计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能够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国会计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和长足进展。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并得到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会计人员市场准入制度及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业已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全面加强,以委托代理记账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会计服务已经启动,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教育水平逐步提升,会计参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断加强。在新的形势下,全方位的会计改革与发展要求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信息化建设本身也属于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顺时应势、抓住机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程,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是:力争通过 5—10年左右的努力,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法规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分类标准〕,全力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基本实现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与经营管理信息化融合,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便于不同信息使用者获取、分析和利用,进行投资和相关决策;基本实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质量和效率;基本实现政府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使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根据以上目标,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进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一是会计基础工作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涉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全过程,只有基础工作信息化,才能为企事业单位全面信息化奠定扎实的基础;二是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信息化,通过将相关会计准则制度与信息系统实现有机结合,自动生成财务报告,进一步贯彻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等相关资料更加真实、完整;三是内部控制流程信息化,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要求,将内部控制流程、关键控制点等固化在信息系统中,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更加有效,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四是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标准化,各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并与全面信息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应当考虑XBRL分类标准等要求,以此为基础生成标准化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一是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加强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发与完善,实现审计程序和方法等与信息系统的结合,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审计水平;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

(三)推进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创新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网络平台,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二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无纸化考试,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三是推进信息系统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中的应用,完善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切实防范考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四是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立行业数据库,对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转所、事务所审批、业务报备等实行网络化管理;五是推动会计监管手段、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

(四)推进会计教育与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专业教育系统,实时反映和评价会计专业学历教育情况,掌握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状况以及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的需求,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促进会计专业毕业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二是建立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和宣传会计研究最新动态,定期统计、推介和评估有价值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指导和规范会计理论研究,为会计改革与实践服务。

(五)推进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一是完善会计审计和相关人员能力框架,在知识结构、能力培养中重视信息技术方面的内容与技能,提高利用信息技术从事会计审计和有关监管工作的能力;二是加强会计审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着力打造熟悉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和会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六)推进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建设。为了实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的目标,应当构建以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会计相关信息为基础,便于投资者、社会公众、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高效分析利用的统一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当涵盖数据收集、传输、验证、存储、查询、分析等模块,具备会计等相关信息查询、分析、检查与评价等多种功能,为会计监管等有关方面预留接口,提供数据支持。在建立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过程中,应当关注信息安全。

三、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会计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社会效用大,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做好了,将会带动各地区会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各地区在会计信息化方面已经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委托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等。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地区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已有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列入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程,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专业管理、试点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有序推进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财政部作为我国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或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化管理规定;二是制定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当前着重制定基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XBRL分类标准;三是制定并实施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特别重视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四是开展会计信息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则的制定与协调;五是其他有关会计信息化管理工作。

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促进会计相关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三)重视人才,加快培养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人才是关键,推动企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都需要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为此,应当充分利用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实践锻炼、交流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培养会计信息化人才,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人才选拔和评价机制,发现和选拔会计信息化人才,在此过程中,要重视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与选拔工作的投入,以完成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任务,确保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与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组织试点,稳步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好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试点工作。试点内容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任务所涉及的范围。在组织试点工作中,既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跟风,又要避免反应迟缓、贻误时机。试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包括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村级委托代理记账等试点和推广工作。试点工作应当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在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中,应当重视发挥会计软件公司和有关服务商的技术支持作用,着力培育一个能够满足信息化发展需要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产业,促进会计软件公司等提供的产品符合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督促指导,强化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在会计信息化工作不断推进过程中,应当督促和指导进展情况,监管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的要求,确保完成会计信息化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计信息化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会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示范企业、人才战略、典型案例,以及会计信息化领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会计信息化的应用意识,转变观念、交流意见、普及知识、推广经验,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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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6号
发布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31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OO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
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YB/T185_2001 连铸保护渣粘度试验方法  


2 YB/T186_2001 连铸保护渣熔化温度试验方法  


3 YB/T187_2001 连铸保护渣堆积密度试验方法  


4 YB/T188_2001 连铸保护渣粒度分布试验方法  

5
YB/T189_2001 连铸保护渣水分含量(110℃)测定试验方法  


6 YB/T190.1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
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7 YB/T190.2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法 EDTA滴
定法测定氧化铝含量  

8
YB/T190.3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EGTA滴定 法测定氧化钙含量  


9
YB/T190.4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Cy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镁含量  


10
YB/T190.5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钾、氧化钠含


11 YB/T190.6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燃
烧气体容量法和红外线吸收法测定游离碳含量  
12 YB/T190.7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燃烧气体容量法和红外线吸收法测定碳含量  
13 YB/T190.8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铁含量  

14 YB/T190.9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锂含量  
15 YB/T190.10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测定氟含量  
16 YB/T190.11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和火焰原于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锰含量
 
17 YB/T191.1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水分含量  
18 YB/T191.2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滴定法测定三氧化二铬含量  
19 YB/T191.3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20 YB/T191.4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重铬酸钾滴定法测定全铁含量  
21 YB/T191.5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E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22 YB/T191.6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测定磷含量  
23 YB/T191.7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红外线吸收法测定硫含量  
24 YB/T192_2001 炼钢用增碳剂  

25 YB/T2804_2001 普通高炉炭块 YB/T2
804_1991
26 YB/T4034_2001 高炉炭块尺寸及外观检查方法
YB/T4034_1991
27 YB/T5004_2001 镀锌钢绞线 YB/T500
4_1993
28 YB/T5033_2001 棉花打包用镀锌钢丝
YB/T5033_1993
29 YB/T5054_2001 炭糊类检测试样制备方法
YB/T5054_1993
30 YB/T5078_2001 煤焦油萘含量气相色谱测定方
法 YB/T5078_1993
31 YB/T5289_2001 电极糊延伸率试验方法
YB/T5289_1999


吉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吉政发〔1990〕 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吉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地下开采矿产资源具有稳定生产规模的集体矿山企业应逐步建立地质测量机构;其它集体矿山企业应设置专职地质测量人员,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加强开采管理。选择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六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建矿开始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必须贯彻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做到贫富、厚薄、难易、主副兼采,不得浪费或随意损失矿产资源。
第七条 从事地下开采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及时测绘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并绘制有关生产必需的图纸,收集、整理必须的技术资料。
第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进行施工,并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禁止乱采滥挖,防止资源损失。
第九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选矿(煤)回收率和精矿(洗精煤)质量没有达到规定指标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改进。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系统查定和评价,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对暂时不能利用的,必须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
第十二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报销矿产储量,必须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它工程。
第十五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对划定开采范围内的矿产储量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月、季、年度开采量、损失量、生产矿量及保有储量台帐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时向所在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十七条 在具备下列条件时,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可以向原办矿审批部门提出矿山关闭报告:
一、批准的矿山开采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基本探清,其可采矿产储量均已回收,并出矿完毕;
二、有关生产中必要的地质、测量、采矿等方面资料已经整理,并在其主管部门归档;
三、对采矿占用的土地和破坏的自然环境,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地制宜采取了恢复治理措施。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出矿山关闭报告后,须经原办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并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方可关闭矿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三条的规定,造成矿产资源浪费或破坏、损失的,由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拒报、虚报、瞒报、迟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的,由统计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关闭矿山,符合关闭矿山条件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补办关闭矿山手续,对不符合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对不符合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
施;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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