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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7:51:35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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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6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我市《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的决定》(锡委发〔2010〕5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5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46号)要求,根据我市“十二五”规划“以水、大气环境治理为重点,坚持源头上节能减排、控制污染”的目标要求,特制定无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按照我市“十二五”规划环保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以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为目标,以太湖治理和大气环境治理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手段,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工业废气专项整治

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排放工业废气的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行业及重点废气信访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工业废气专项整治。一是强化源头控制,提升准入门槛,合理调整工业布局。二是统一治理标准,有效处理无组织排放的工业废气,按要求建设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规范设置排放口。三是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企业执行环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达标排放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情况。四是督促企业规范环境管理。企业要健全环保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配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用品。制定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和设施,定期组织演练。五是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废气污染严重,群众信访多、反应强烈的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监测监控,对重点工业废气排放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为综合整治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六是抓好综合验收。按照《无锡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成立验收小组,针对验收内容,逐一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以涉及铅、铬、镉、汞和类金属砷等污染源的重点企业为整治重点,完成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情况的更新调查,摸清我市所有的排放企业及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及污染物特征。重点围绕涉铅企业开展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组织申报2011年我市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因地制宜地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深入推进各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对各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金属的排放情况、危废处置情况等。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污染隐患严重和有重、特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

以城镇污水处理厂落实提标改造措施、稳定达标排放、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泥规范处置为重点,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整治。各地要根据控源截污的总体要求,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符合工程设计要求,防止进水不足、超负荷运行及超比例接收工业废水等问题的发生。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制定污泥无害化处置规划,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要规范处置污泥,杜绝污泥违规转移和随意倾倒等行为。要根据太湖流域提标改造的要求,落实提标改造措施。对提标改造措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要实施限期治理。加强对设施运行的管理,严肃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采取规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严肃查处擅自停用、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接管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和向污水管网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行动

以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印刷电路板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制造、医疗卫生等为重点行业,以所有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工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吨以上(含50吨)的企业、产生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容器的单位、产生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焚烧单位为重点单位,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行动。一是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责任制、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识别标志设置、管理台账、转移申请、转移联单、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设施维护保养等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情况,推行危废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二是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识别标志设置、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入厂分析、经营记录薄、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新产生危险废物处置及许可证管理、经营人员资格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着力解决危废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问题。

(五)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专项整治

对全市范围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猪、30000只以上的家禽、100头以上的奶牛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调查。对养殖污染物做到“三改三分”,完善无害化处理,建立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防止渗漏、散落、溢流、雨淋、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要完善综合利用,采用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渔牧结合等方式,实现生态利用。

(六)开展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

以太湖西岸、望虞河西岸、直湖港、张家港河、锡北运河、伯渎港为重点区域,根据太湖度夏期和枯水期两个阶段的特点,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管理,实现环境监管、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改善入湖河道水质情况,切实保障我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以电镀、铅酸蓄电池行业为重点,对电镀、铅酸蓄电池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制度执行及验收、治污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提标改造、危险废物管理、周边敏感目标及卫生防护距离、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开展重点企业环境问题的整治,加强对26个交办的环境问题的督查,彻底整治污水管网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彻底,区域环境质量较差,企业环保管理混乱,存在设施运行不正常,应急管理不到位,固废处置不规范,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上访、重复举报的案件,以及存在上访隐患的问题,认真梳理排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及时通报,化解矛盾纠纷。

各专项整治方案详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85012171,电子邮箱:85053316@163.com,下同)。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3月至9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排查、梳理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要于2011年9月30前完成验收,详细填写工业企业废气专项整治验收表,整治情况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各市(县)、区要认真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开展整治。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环境问题后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公用事业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设施运营的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护的监管,杜绝职业卫生防护事故的发生;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工商、司法、电力监管部门也要根据法律赋予的环保职责,切实加强配合,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落实工作制度。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调度部门,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的调度和报送工作,及时汇总、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每月编发两期工作简报,交流经验。建立本辖区内信息报送网络,加强管理,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从2011年5月起,继续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的《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按月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和《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情况统计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调度部门及联络员名单于2011年3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附件:1.无锡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无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3.无锡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4.无锡市危险废物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5.无锡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方案

6.无锡市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1:

无锡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坚持生态优先,以民为本,努力改善我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宜居城的建设,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为方向,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工业废气的综合整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排放工艺废气的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

(二)重点废气信访企业。

三、整治目标

所有整治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关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区域环境安全。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源头控制。提升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指标敏感(恶臭、容易挥发有机挥发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依据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段进行搬迁、改造或停产、关闭。环境敏感区域或废气治理难度较大、信访量大、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二)统一治理标准。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应建设匹配的吸风装置,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工业废气必须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达到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废气排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均达到规定的标准;生产车间的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厂界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的废气污染因子浓度必须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规定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

(三)开展综合执法。一是要对照环评要求,检查企业环评手续是否完善,规模、产能、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二是要检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设施运行效率能否达到设计要求。三是要加强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废气吸收处理设施,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放,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针对排查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对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提供技术指导。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家指导组,对工业废气治理设施的工程设计、运行管理、优化改造等提供技术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的措施进行诊断把脉。

(五)加强企业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治理工作,并做到持证上岗,运行管理台帐齐全。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达到自我监控要求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在废气治理设施旁醒目处,绘制不少于2平方米的废气处理工艺图。

2.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场地设立警示标志;配置符合规定的职业防护设施及用品。

3.严格执行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快速反应、应急救援措施和程序等内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落实长效措施

着手开展《无锡市工业废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对我市工业废气整治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对策,形成我市工业废气整治的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内需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任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督促废气污染严重,群众信访多、反应强烈的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监测监控,要列出计划,排定时序,对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工业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为综合整治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提高预警能力,对重点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实施废气排放在线监控,及时预防、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2月1日—3月15日)

制订全市废气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部署废气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2月20日—4月30日)

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列入整治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废气产生环节、废气治理现状、群众信访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完善工业废气治理的各项措施和环保管理的要求,拟订出全市废气整治企业名单。

(三)编制方案阶段(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

各地根据全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需整治企业逐个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并将各整治方案上报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1日—2011年9月30日)

企业根据编制的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30日前完成整治。整治结束后,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废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在达标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县)、区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0月1日—2011年10月30日)

各地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详细填写《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验收表》(附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业废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全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业废气整治领导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分工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指导各地政府开展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对自身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实施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分析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上报工作信息。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将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列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状,严格考核。组织对各地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确保工作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四)强化督查督办。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市(县)、区重点行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重点督查各市(县)、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取得成效情况。对相关重点排放企业、重点信访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市级挂牌督办。

(五)加大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资金的投入,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要重点倾斜,重点保证工业废气监测监控装备、设备的建设和完善。

(六)营造舆论氛围。

制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宣传计划,积极宣传“生态无锡”理念,普及废气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







工业企业废气专项整治验收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概况: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废气产生情况



整治要求
完成情况









二、整治后废气排放情况:

污染物名称
产生工段
收集方式
处置方式
排放方式

































三、废气治理设施情况

设施名称
投资

(万元)
处理主要污染物
建成投运日期
运行方式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高度









































废气治理设施工艺流程示意图

















四、验收内容

序号
内 容
验收情况

1
环评手续完备(企业规模、产能、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三同时”手续完备)


2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完全(开停车及设备排空废气,原辅料堆放、破碎、筛分、包装废气,真空循环废气等)


3
废气处理设施齐全,完好,正常运转(集气罩密闭负压检查、循环槽密闭检查等),收集输送管道、风机匹配合理(管径、阻力、风压、风量等)


4
处理净化工艺(循环吸收系统、冷凝系统等)可靠有效;吸收处理介质收集处置符合要求


5
废气排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达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达到标准中规定的限值、生产车间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
废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有便于监测采样的采样口,具备监测采样条件


7
有合理的操作规程,监测监控手段和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操作运行记录;


8
制度流程上墙明示,设施、设备、管道标识明显


9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应急器材物资。




五、验收组成员名单

单 位
姓 名
签 名



































表六、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

管理部门(盖章)









附件2:

无锡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科学治太、铁腕治污”方针,全面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污染整治措施,切实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运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污泥处置不规范及工业企业将超标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出环境问题,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

二、整治范围

全市68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废水接管的工业企业。

三、整治目标

污水处理厂落实提标改造措施,设施运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工艺设计要求,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规范处置。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污泥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泥规范处置协议,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纳入统一监管,制定污泥无害化处置规划,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置负总责,要对污泥接受单位的资质、能力、工艺进行考察,对污泥运输、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建立污泥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污泥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定期汇总,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严肃查处污泥违规转移和随意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完善提标改造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根据太湖流域提标改造的要求,优化设施运行,建设工程措施,强化处理效果,对提标改造工程措施不完善造成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要实施限期治理。

(三)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员业务要求,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污水处理厂要建立规范性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性环境管理台帐。

(四)加强设施运行管理 要根据控源截污的总体要求,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符合工程设计要求,防止进水不足、超负荷运行及超比例接收工业废水等问题的发生。加强对设施运行的管理,重点检查进水、出水水质,设施运行效果,能耗物耗等情况,严肃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采取规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强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按在要求规范建设中控室,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传输通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加强对第三方维护公司运行维护的考核,严肃查处擅自停用、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加强对接管企业的监管。排查接管的重点工业企业排水户,接管企业的工业废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接管,严肃查处将超标工业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向污水管网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2月25日—2011年3月10日)

各地制定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工艺、设施运行、自动监控建设运行情况、提标改造情况、总排口出水水质情况、污泥处置情况,排查接管企业预处理情况、接管口水质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2011年3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3月11日—2011年6月20日)

各地要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4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职责,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落实旬查旬报的工作要求,严肃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污泥贮存、处置不规范,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运行不正常,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或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厂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6月21—201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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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
政府令

《天津市经济全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履行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条 订立的经济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只能约定一种方式,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违约责任。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管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特殊行业及有
特殊要求确需使用自制文本的,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和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合同当事人申请,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国
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鉴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经济合同鉴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济合同正本、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
场,以及各种形式的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主办者
必须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
同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以牟取非法
利益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非法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二)伪造经济合同;
(三)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限制、禁止流通的物品;
(四)非法倒卖、转让经济合间;
(五)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提供合同文书、合同专用章、银行帐号;
(六)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
(七)中介机构发布或提供虚假信息,诱人签订中介合同;
(八)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采取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被侵害人可以向利用经济合同违法行为的行为发生地或者侵害人居住
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
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的要求及理由;
(四)申请日期。
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基本案情的必要证据。


第十三条 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侵害人可以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
争议时,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以其
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六条 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裁决案件,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妨碍、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


第十九条 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财物、没收违法
所得及非法物品,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或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4至5倍或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以
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日期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拒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
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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