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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40:00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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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九月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网站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和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强化服务、便民利民、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条 各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和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网站,并通过网站发布涉及本单位可公开的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管理服务。
除前款规定的单位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建立政府网站。
第五条 建立政府网站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和管理网站,委托单位应当对网站进行监督,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政府网站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网站的管理。
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网站管理能力。
第九条 政府网站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网站建设方案报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
政府网站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互联网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及时报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并将变更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十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栏目设置应当与本单位的工作职能职责相符合,突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特色:
(一)信息公开应包括:单位概况、政务信息、规划计划、政策法规、机关公文、项目投资、统计数据、专题专栏等内容;
(二)便民服务应包括:办事指南、资料下载、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等内容;
(三)公众参与应包括:领导信箱、网上投诉、在线调查、公众留言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州或县市的全拼或汉语拼音名称头字母组合;
(二)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网站域名为www.XXXYYY.gov.cn或www.YYY.XXX.gov.cn,其中XXX为州或县市的汉语拼音名称字母的组合,YYY为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母的组合;
(三)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网站的域名可根据现行规定自行规范。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在首页显示网站主办单位的全称,并建立与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系统网站间的链接。

第四章 网站内容及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并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内容应当以信息公开、便民服务为主。政府网站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法定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单位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办理依据及承办机构;
(四)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承办机构;
(五)单位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告等内容;
(六)单位有关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七)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有密切关系的重大信息和政策;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逐步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应当严把上网信息的审核关,严格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建立健全上网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上网信息应当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上网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对其网站所发布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上网信息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二)是否与本单位职能职责相符;
  (三)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致;
(四)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
(五)发布的时间是否适宜;
(六)是否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上网的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应当严把文字、图片等信息的质量关。
第二十条 需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五章 网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循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政府网站可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
(三)网站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政府网站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单位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督,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的不良信息采取防范措施。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得从事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保障的组织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网站数据备份工作,一旦出现网站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关闭网站,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网站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政府网站管理责任不明确、人员不落实,不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的;
(二)未进行备案登记,且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上网信息出现较多错误或失实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本单位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8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试行)》(楚政办发〔20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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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灌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强春灌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农[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目前,全国各地春灌用水工作已逐步展开。为确保今年春耕备耕生产,实现粮食丰收,促进农民增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农业抗灾减灾和春耕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合理调配水资源,厉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扎实做好春灌用水管理工作。现就加强今年春灌用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春灌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去冬以来,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持续干旱少雨,南方一些地方遭受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今年的春耕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春灌用水工作,作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春灌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保障夏粮丰收,促进农民增收。
  二、兴修农田水利,积极开辟水源,增加灌溉水量,努力扩大灌溉面积。一方面要抢抓机遇,利用好各地桃花汛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蓄引潜力,另一方面要加快搞好灌排工程设施的维修、配套和改造,提高输配水和节水能力,采取打井、筑塘堰等综合措施,尽最大可能增加灌溉供水,满足春灌用水需要,保证春耕备耕生产。
  三、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地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增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增强农业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充分发挥灌排工程设施的作用,巩固投资效益,同时要因地制宜地推广各种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和效益。各类节水灌溉、灌区节水改造、农业综合开发骨干工程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要尽快下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及时发挥效益。
  四、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和科学调度,积极推行灌溉供水公示制。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各省发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优化春灌用水计划,积极推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灌区根据来水、蓄水及农业种植情况,科学合理制订灌溉用水计划,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公示灌区水源情况及灌溉供水计划,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召开灌区代表大会,向用水农户通报水情、旱情、工情,积极协调行业、部门、区域之间的用水矛盾,合理调配现有水源,努力保证春耕备耕生产需水要求。
  五、大力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提升灌溉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快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和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自觉维护田间工程设施、有序灌水、节约保护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高效、节约和规范的灌溉管理体系,建设节水型灌区。各级水利部门还要加强农业灌溉试验工作,积极开展土壤墒情测报、农作物需水预测及灌溉预报,为春灌和春耕生产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并派干部和科技人员深入春灌用水第一线,指导基层和农民科学、计划、节约用水,帮助解决春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今年的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在加强春灌用水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做法和取得的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并上报我部。
  为确保春灌用水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将派出工作组,深入部分粮食主产省(区)、水资源紧缺地区和遭遇冰冻灾害严重地区,开展春灌用水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春灌用水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今年春季开学以来,反映中小学乱收费的来信来访有所增多,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现象出现反弹,其突出表现为:在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正为秋季招收择校生做准备;在农村地区,由学校出面通过向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或进行
教育集资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地区和学校违反规定擅自立项和扩大收费范围现象也时有发生且名目繁多,如素质教育费、未满上学年龄提前入学费、缺额统筹费、补课费、复习资料费等。这些必须引起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现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领导的批示,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继续作为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坚持“五不准”目标、工作重点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不变;要在已
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在“巩固”和“深化”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反弹,基本实现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1998年是见成效的关键一年,要力争有新的突破,基本实现四大直辖市和各省会(首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率先
停止招收“择校生”的目标,依法实行就近入学。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广大中小学校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认识,自觉地增强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坚持治理工作的决心不变,力度不减,锲而不舍,常抓不懈,保证今年治理工作的落实。
三、要依法开展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工作。对依法开展的教育集资,要给予肯定和支持,但是教育集资不得由学校收取,更不得采用按在校学生人均数额向学生摊派的办法进行,也不允许以办教育为名乱集资,或将教育集资挪作他用。在农村地区,应由政府出面征收教育事业
费附加,尽力做到足额征收。必须明确不得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更不得以不缴教育事业费附加为由,剥夺学生进入学校读书的权利。
四、要坚持“省立项目、省定标准”的原则,地市县和中小学校都不得自行决定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是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采取公开或隐蔽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均视为乱收费,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
五、要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摊派行政性、事业性费用以及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不得向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推销学习用品、出版物或其他物品和商品,也不得假借“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干部深入当地中小学校,认真检查收费管理工作,尤其是要把好秋季新学年收费关口,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中小学收费规定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10月底前要将自查自纠结果报教育部。11月,教育部将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对有关省(市、区)进行
抽查。
七、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中小学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除清退和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还要追究校长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通知要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1998年本地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方案,并于4月底前报教育部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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