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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建行业应对冰雪寒潮灾害天气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8:40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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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建行业应对冰雪寒潮灾害天气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城建行业应对冰雪寒潮灾害天气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建城综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市容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入冬以来,我国华北地区出现了强降温降雪天气,给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根据天气预报,未来大风、寒潮、暴雪等极端恶劣天气仍有可能出现。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指示要全力做好灾害防范和应急响应工作,确保城市运行等正常秩序。为进一步做好城建行业应对大范围冰雪寒潮灾害天气的有关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城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大范围冰雪寒潮灾害天气的应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结合各行业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把灾害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供水、供气、供热安全,确保城市道路畅通,确保城市运行正常和社会和谐稳定,让广大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全力做好供气、供热保障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前大范围冰雪寒潮灾害天气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力量,对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检修,防止出现大面积、长时间停供现象。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用煤储备情况的指导和监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采暖用煤供应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保障城镇居民冬季正常采暖。各地供气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燃气供需平衡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方案,加大燃气供应,保障液化石油气的运输畅通,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气。冬季是燃气事故多发期,要加强燃气管网等设施的巡检,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加大供水和污水处理安全保障力度。各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极端低温天气下的安全供水工作,加强供水设施和管道的防冻措施,防止出现重大冻裂和爆管事故。要落实城镇供水应急预案,组织好应急抢修队伍,储备必要的物资和器材,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效率。要认真汲取2008年南方部分地区雨雪冰冻灾害的教训,全面检查并落实供水户线、水表和屋顶水箱的防冻保温措施,并加强对居民用户的防冻宣传工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排水管线的巡查,强化协调和监督,防止大量冰雪直接进入下水道,导致堵塞和冻裂。各污水处理单位要做好处理设施的防冻工作,同时针对进水水温的变化,及时调整并优化处理工艺,确保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和达标排放。

  四、全力做好清雪作业和垃圾清运工作。各地环卫主管部门和作业单位要加大财力、人力、物力保障,全力做好清雪作业和垃圾清运工作。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及时清扫和处置城市道路桥梁上的积雪和履冰,防止冰雪堆积对道路交通造成影响。合理控制融雪剂的撒布时间和撒布量,含有融雪剂的积雪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堆放在花坛、树池或绿化带内。加强对垃圾收运设施的保护,及时清扫通向垃圾收集设施的作业道路,保障垃圾顺利清运。垃圾填埋场要加强安全检查,防止因降雪冰冻融化引发坍塌等安全事故,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防范发生次生灾害。要加强渗沥液储存管理,防止渗沥液外溢渗漏造成水体污染。

  五、加强城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维护,保障出行安全。各地主管部门要对人行道、自行车道、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区的交通设施进行重点维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确保出行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道桥检测维护工作。要及时对道路、桥梁进行修补和加固,对被融雪剂融化的水侵蚀过的钢结构要进行清洗,凡生锈的构件要除锈,重做防腐处理。钢筋混凝土结构渗漏水部分的裂缝,要先对钢筋做防腐处理后再封闭裂缝,对损害严重的道路特别是桥梁要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出行安全。

  七、加强公园、景区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各地风景名胜区、公园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景区、园区基础设施的维修管理,组织专门力量对缆车、索道、险要道路及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人员执勤,重点做好人员密集地区安全维护工作。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公布和客流量疏导,必要时暂停部分险要景点开放,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应急值班工作。各地要及时掌握极端天气信息,加强对各项具体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九、加强后勤保障,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各单位要保障一线作业人员的防寒衣物及装备,加强职工培训,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对车流量较大的主干道杜绝人工清扫,保障一线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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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列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

标准名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编号:AQ/T9006-2010。

以上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4141/2010/0419/91241/files_founder_630623117/3276520467.doc


ICS 13.100
C 78
备案号: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Basic norms for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of enterprises









2010-04-15发布 2010-06-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1
4.1 原则 1
4.2 建立和保持 2
4.3 评定和监督 2
5 核心要求 2
5.1 目标 2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
5.3 安全生产投入 2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2
5.5 教育培训 3
5.6 生产设备设施 4
5.7 作业安全 4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6
5.10职业健康 6
5.11应急救援 7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7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8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国庆、高明、侯茜、王屹、高英杰、李会英。
本标准首次发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 目标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3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5.4.2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4.4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5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训
5.5.1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 生产设备设施
5.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 作业安全
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 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 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 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 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 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没收的各种物资以及依法追回的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罚没物资的处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外,市直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区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本区财政部门,委托有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业收购部门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
第七条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罚没物资管理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监督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
(三)对市、区的罚没物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对拍卖行申请经营罚没物资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接收市直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
(六)协调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理好各种关系;
(七)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的行为;
(八)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为。
第八条 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监察、纪检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行为时,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出示有关证明;有权查阅和收集被检查人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方面的证据。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本区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接收本区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业务上接受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应由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保管,设立专项物资帐册,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等制度。
第十一条 拍卖行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必须向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填写《广州市罚没物资上缴清单》,上报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应及时对清单所列物资进行核对、签收。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由接收物资的监管部门会同物价、上交物资单位以及拍卖行组成订价小组,根据有关价格资料、市场行情及罚没物资新旧程度共同商定其拍卖底价。
第十四条 拍卖罚没物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行为应根据物资的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对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十五条 罚没物资拍卖后所得价款,拍卖行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其余部分移交提供拍卖物资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因办案工作确需购用罚没物资时,应提出申请,经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订价小组订价后方可购用。
第十七条 国家禁止买卖、流通以及不适宜拍卖的下列物品,执法机关应造册报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审批后,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专管部门收购;
(二)各种淫秽物品和政治性、破坏性物品及毒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交公安专管部门处理;
(三)各种非法出版物交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国家保护的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五)易腐、易烂的鲜活商品交对口国有商业部门收购;
(六)经专管部门鉴定属假冒伪劣的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对执法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处理罚没物资的行为向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或监察机关对举报者应予保密,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应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罚没物资监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罚没物资的单位和无权经营罚没物资而擅自经营的单位,由罚没物资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总额两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监管部门报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市有关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罚没物资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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