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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9:18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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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德国


中德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全文)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于2010年7月15日至1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分别与默克尔总理举行会见和会谈,在诸多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中德关系进一步深化。中德作为在各自地区和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作为第三和第四大经济体及重要贸易和出口国,有着广泛共同利益,在应对全球性挑战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

  两国共同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全面推进中德战略伙伴关系蓬勃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与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性挑战作出贡献。

  一、政治领域

  (一)双方重视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的重要作用,愿保持两国领导人经常性联系及总理年度会晤机制,密切最高层合作。

  (二)双方强调,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积极合作、互利共赢的精神,照顾彼此核心利益,加强相互理解和政治互信,确保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德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尊重中国领土完整,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三)双方重视战略对话、法治国家对话和人权对话等对话机制对加强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双方同意提高中德战略对话级别。双方强调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对两国的发展均重要。双方认为十年来的法治国家对话十分成功并将定期开展该对话。

  (四)中德将在联合国和国际金融机构等多边组织加强合作。双方支持联合国改革。中德将加强维和行动经验交流,继续合作支持阿富汗重建进程。

  (五)双方强调,愿在中德军事合作框架内继续就安全和军事政策问题进行对话,以在此基础上深化互信,并逐步扩大两军交往。双方充分肯定在打击索马里海盗方面的共同努力。

  (六)中方欢迎欧洲一体化进程取得进步和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德努力推动中国与欧盟伙伴合作协定谈判顺利完成,全面扩大和深化中欧关系。中德关系也将从中受益。

  二、经济领域

  (七)双方认为,国际金融危机没有改变世界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应从危机中吸取教训。当前世界经济逐步复苏,出现了企稳向好的趋势,但复苏的基础仍不牢固。

  (八)双方将加强经济政策磋商和宏观经济领域合作,共同努力促进两国和世界经济全面、可持续和平衡增长。中方支持欧盟稳定经济和金融的举措,重视德国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坚信欧元区国家将克服困难,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德国将大力推动加强中欧经济关系。德方将积极支持欧盟尽快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将与欧盟就此继续对话。

  (九)双方愿继续密切二十国集团内的沟通与协调,推进全球经济治理改革,加强二十国集团作为国际经济金融合作主要平台的作用,体现代表性、平等性和实效性。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减贫职能,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同时兼顾其他治理结构改革,如期于首尔峰会前实现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目标。双方愿加强对具有重要金融中心的发达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的监督,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十)双方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两国共同致力于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减少贸易壁垒。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成功将成为世界经济开放并获得增长动力的重要信号。德方欢迎中方为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方面所作的努力。

  (十一)双方欢迎两国央行通过“中德金融稳定论坛”继续加强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十二)中方强调,欧洲市场始终是中国最重要的投资市场之一。德方尤为欢迎中国在德投资。双方欢迎继续扩大双向投资,加强出口融资领域交流与合作。

  (十三)双方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德方认为,中国政府采取的增强经济增长可持续性、扩大内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措施是中德企业更为紧密合作的重要机会。通过定期举办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等促进双边产业合作,促进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业生产能效、原材料、钢铁、汽车、医药、生物技术、能源和环境技术、化学、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的合作。双方愿加强在航空领域的合作。

  (十四)双方将加强在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内的磋商,提升货物和服务贸易水平,增设服务贸易促进工作组。

  (十五)双方将密切在标准化、食品安全、计量、产品安全、认证认可等领域的成功合作。

  (十六)德方支持中国发展现代化、技术导向型经济。双方愿继续加强先进工业技术领域合作。技术转让应遵循自愿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双方利益,应继续坚持不懈予以推动。德方欢迎中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双方愿继续深化该领域合作。

  (十七)双方建立能源和环境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加强能源领域的技术合作与政策交流,推动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与应用示范。通过中德环境论坛、战略环境对话和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框架内的环保技术和循环经济、能源工作组以及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加强双方环保、循环经济、节能合作及在上述领域的经贸合作。加强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将支持在中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合作建设中德生态园区。从气候保护和能效角度加强建筑行业合作。双方积极评价《中德地学领域科学技术合作协议》框架内的合作,将在地学和矿产资源领域加强合作。

  (十八)中小企业为两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岗位作出了重要贡献。两国中小企业合作潜力巨大。双方将继续进行中小企业政策磋商,为解决实际问题指明方向,并加强合作。

  (十九)妥善应对气候变化符合中德两国利益。双方重申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恰当和有效框架。双方赞赏两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积极措施。中德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首次会议将在2010年秋季举行。双方将扩大务实合作。

  (二十)替代动力对解决气候、环境和交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设立“中德替代动力平台”加强电动汽车领域合作。

  (二十一)双方充分肯定近30年成功、充满信任的发展合作和财政合作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和其他领域的积极作用,愿在环境、气候、能源、农业和粮食、金融、区域合作及法治国家对话等涉及未来双方重大共同利益的领域继续共同合作。在促进贷款方面与复兴信贷银行互利合作成功,下一步应重点在气候保护领域继续合作。双方同意由两国财政部商签《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经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二十二)双方将推进国际发展合作,坚持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支持和援助。共同推动今年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取得面向行动的积极成果,使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在全球范围取得全面均衡进展。双方认为,加强农业和粮食领域的合作将对世界粮食安全产生积极意义。

  三、文化和社会领域

  (二十三)双方一致认为,推进中德战略伙伴关系需要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国人文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双方欢迎2010年5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中德对话论坛的协议》。

  (二十四)双方一致认为,“德中同行”系列活动极大增进了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两国元首共同担任2011年在北京举办的“启蒙的艺术”展监护人,期间将举行“关于启蒙的对话”系列论坛。德方支持中方2012年在德举办“中国文化年”活动。这再次体现了双方对文化交流的重视。双方愿继续扩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和文化管理人员培训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五)双方高度赞赏“中德科教年”的成功举办,一致同意未来在科研领域进行更密切合作,鼓励在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建立联合研究中心和实验室。双方将在中德科技合作联委会框架内加强各领域合作。

  (二十六)双方愿不断加强现有大、中学生交流,继续建立学校伙伴关系,深化职业教育合作。双方愿通过促进汉语在德国的推广和德语在中国的推广及“学校:塑造未来的伙伴”倡议共同促进彼此理解。

  (二十七)双方支持建立“中德未来之桥”论坛,使两国各界青年精英建立经常性联系。继续管理领域的交流。双方赞赏青年交流在促进两国关系长远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倡议和支持两国青年协会、青年组织和青年机构间巩固和扩大伙伴关系,增进青年一代的紧密友谊和合作。

  (二十八)双方积极鼓励两国传媒界开展交流合作。双方同意建立记者、出版商、国家机构和经济界及其他媒体代表共同参与的媒体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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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支持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吸引国内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及境外公司来厦门发展软件产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由厦门岛内外多个园区组成,采取“一区多园”、“一园多村”模式。
二、凡经厦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进入软件园区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2号)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优先支持面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业、应用支撑软件、与中文信息处理有关的通用支撑软件和系统软件等产品;优先支持管理科学、业绩优良的软件企业,并优先推荐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股票上市。
四、市财政从1999年起至2003年每年筹集3000万元,五年共15000万元,专项用于软件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软件项目的贷款帖息和资金扶持。
五、软件企业可以按开发成本价受让软件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段差费等属于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
六、积极扶持小型的民营软件企业的发展。凡小型软件企业在创办初期的二年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租用园区的生产、科研用房,酌情给予租金补助。
七、鼓励进入园区的非股份制企业改组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为注册资本的35%。
八、对认定入园的软件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所征收的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九、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
十、软件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2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十一、允许企业软件业务骨干以技术入股,同股同利,共担风险。
十二、企业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中级职称以上),人事部门予以优先满足;需要引进的外地计算机和软件类业务骨干,经人事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可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教育部门在其子女人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三、软件企业的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经办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十四、软件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从简,注册资金放宽。
十五、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严格执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打击软件盗版行为,打击走私不法行为,确保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



1998年9月4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
《关于印发〈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7〕6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随价计征
的和需征税的除外)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管理、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 江苏省境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收费票据必须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主要是指“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限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事业服务收费。专用票据是对于不同的专项收费而设计经省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票据,主要适用于各种特种资金收费和行政事业单
位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筹集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资金所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无偿集资。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与非定额票据两种。
第六条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之一,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与使用
第七条 江苏省境内所有收费票据都必须由省财政厅实行定点统一印制。
第八条 各市及所属县(市)所需的各种收费票据,由县(市)财政部门按票据种类提出票据印制申请,经省辖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制“江苏省票据印刷申请表”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填制“江苏省财政厅票据准印通知单”通知定点印刷厂印刷。
省级单位所需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第九条 收费票据在发放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收费收入属地方收入或上下级之间实行分成的收费,所需的收费票据统一由执收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管理、检查与监督;收费收入属省级收入的收费,所需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发放、管理、检查与监督。少数用量比
较小的收费票据,省财政厅集中印刷后发至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向各收费单位发放与管理。财政部门在发放票据时可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按票据成本核定。
执收单位收费收入中原上下级分成部分,由省财政厅另行会商有关单位确定基数,各级财政逐级汇缴和分解。
第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所需的收费票据,应由部门和单位的财务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购领。在购领时各部门应提供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并填写《收费票据准购证申请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
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收费票据实行定期限量购领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实行票据的缴验制度。各收费单位凡需购领新票据之前,必须将使用过的票据存根送到财政部门进行缴验,并提供已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已缴入财政专户(预算)的金额等。凡未按规定使用票据或收费资金未按规定足
额解缴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可停止发放票据。
第十二条 凡使用收费票据进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合法项目。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与专用票据之间不得串用,各专用票据之间也不得相互串用。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合法凭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借用、代开和买卖。
第十四条 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收费票据和保管5年以上的票据存根,由单位填制《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个别用量大的收费票据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对撤消、改组、合并的收费单
位;收费项目明令取消的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票据和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的变更、注销手续。收费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收费票据和购领使用记录簿。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
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章 收费票据定点印刷厂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各省辖市选择1-2家设备先进,管理和服务水平较高的印刷厂作为票据定点印刷厂,由省财政厅发给票据准印证并签订“票据定点印刷协议”。凡未经省财政定点的印刷厂,一律不得印制收费票据。省财政厅每年对所定点印刷厂进行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
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协助省财政厅对本地定点印刷厂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定点印刷厂凭省财政厅开出的“江苏省财政厅票据准印通知单”进行印刷。并及时将票据印刷情况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定点印刷厂对省财政厅发放的监制章印模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严格的领用、登记制度。
定点印刷厂要根据省财政厅开出的《票据准印通知单》上规定的票据式样、规格、印制数量、号码和票据联数及颜色等要求进行印刷,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印刷成本,合理计算票据价格,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收费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为部门和单位服务的宗旨,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在票据的审批、发放、缴验等方面的服务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票据库,充实必要的管理人员,并指定专人对票据的印刷、发放、缴销进行管理,确保票据的安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运用和推行票据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收费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建立收费票据的稽查制度,省财政厅制发全省统一的《票据稽查证》,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
假。对违反票据使用管理规定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用于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的各种往来款项(不含罚没暂扣、发还款物)使用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的票据和接受社会捐款使用的收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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