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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3:24:03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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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伊春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实现风电产业“规范测风、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建设和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主要包括风能资源观测、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发展规划、项目开发利用、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展改革委)是我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凡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能资源管理

  第四条 我市将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积极推动风能资源市场的建立和有序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和大集团投资风能资源的开发和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风能资源测量。在全市境内布设测风塔的测风企业需填报资质认证申请表,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测风。测风方案应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气象局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气象局审核,测量获取的风能等气象资料,必须实时完整地汇交市气象局进行监督、初审和评估,并报省气象局进行审核、评估。测风原始资料由市气象局负责管理,并严格保密。风资源相关数据的评估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作为风电场规划和风电项目开发的重要依据。测风方案未经省、市发展改革委和省、市气象局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其测风数据不能作为规划和项目开发的依据。
  第六条 风能资源优先配置原则。在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下,优先对在我市制造和组装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建设热电联产、水电项目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有实力的大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第三章 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风电发展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建设发展规划,并与电网规划、城市规划、林地和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全市风电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 风电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的开发协议由市政府统一签订,重点与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签订开发协议。各县(市)、区、局和其他各部门不得与投资商签订风电开发协议。对于已经核准但由于项目单位没有投资能力或缺乏投资意愿等不能开工建设而予以消号的风电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或转让。
  第十条 风电项目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建设,未列入全市风电发展规划的风力发电项目,不予上报核准。
  第十一条 被授予开发权的单位,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地的林业局与被授予开发权的单位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实际出资额(或可折价资产额)占项目注册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获得相应股份。同时签订合同,明确投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5万千瓦级以上的并网风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5万千瓦以下的并网风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上报风电项目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环保、电力、水土保持等相关批复文件和占用林地、土地预审意见,同时上报项目法人构成基本情况和分红协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向上级核准机关呈报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节约用地,线路高架或地埋,以减少林地占用和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保护森林生态。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呈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呈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后方可并网运行。

第五章 税收和利润分成

  第十七条 风电项目建成后,自风电企业纳税之日起,涉及林业局与县(市)跨区域缴税的风电场,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林业局(区)与县(市)5∶5分成。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在项目投产达效后,应按合同规定的利润分成比例分红,保证投资方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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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
通知》(国发〔1991〕74号)下发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在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这次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对待享受局、处级待遇。
三、按照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基数,按现行办法打折扣后,可与原享受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合并发给。
四、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基数的办法,应按在职人员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办理。
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原工作单位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文件规定。



1992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


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2年5月23日)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江西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铁路局并党委,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充分体现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建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的精神,结合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现对铁路运输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内设机构的数量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部机构一般设置10个,铁路运输法院内部机构一般设置8个。根据工作需要,均可增加或减少1—2个。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关于内设机构的称谓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部机构名称一般为: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审判监督庭(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执行局(庭)、研究室(与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法警机构可以单独设置,人员较少的中级法院也可以设在有关机构内。
铁路运输法院内部机构名称一般为: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庭),法警机构可以设在有关机构内,也可以单独设置。
  三、关于领导职数的配备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正副院长按1正3副配备;铁路运输法院正副院长按1正2副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均可增加或减少1名副职。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正职配备副局长级干部,副职配备处长级干部;铁路运输法院正职配备处长级干部,副职配备副处长级干部。
政工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由同级法院副职干部专任或兼任;执行局的主要领导干部根据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局(庭)领导的配备规格执行。
  四、关于精简人员编制
铁路运输法院编制总体精简10%。各铁路运输法院的精简比例,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可有所区别。所精简的编制不予冲销,由铁道部编制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待机构改革结束后,用于录用补充高素质人员,优化队伍结构。
  五、关于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审批程序及权限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机构改革方案,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铁路局(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审批后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和铁道部备案。
铁路运输法院的机构改革方案,由所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核,铁路局(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审批后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和铁道部备案。
铁路运输法院的机构改革工作力争在2002年第三季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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