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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05:27:22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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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公安部、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资源,建设完善覆盖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资源专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根据当地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建设情况,同步推进安全生产专网平台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的安全生产专网平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未覆盖到的地(市)、县,要通过工程与技术手段实现与上一级机构的电子政务外网互通,确保安全生产广域网络的互联互通。

二、国家电子政务内网的应用系统需迁移的,应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的统一指导下,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迁移实施方案,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以及其他已建业务信息系统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时,要按照各应用系统的涉密等级,区分应归属的网络系统。迁移至电子政务内网的应用系统,需先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核准后,方可在当地办理入网手续;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需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司局核准后,方可实施迁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分析确定需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制定从业务专网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的迁移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迁移。


四、新建和续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加强对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利用。按照《通知》要求,在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阶段,要明确需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部署的业务应用的网络覆盖范围、网络通信能力需求以及具体业务应用部署和迁移方案等,在项目建设中切实保障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充分利用。

五、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在已建系统迁移及新建、续建电子政务项目中,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涉密信息的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的等级保护工作。将涉密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新建、续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要切实做到与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覆盖范围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采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和部署。为保障业务系统的正常使用,目前尚未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联通的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可考虑采用其他方式接入,但必须保证与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网络互联互通;同时要根据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进展情况,逐步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体系。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905/177232/content_177232.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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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税函[2009]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现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办学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力量办学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充分把握社会力量办学面临的大好机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大社会力量办学发展力度,为实施“科教兴赣”战略,为全省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与新世纪江西教育的全面振兴作出贡献。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可以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社会力量独资、股份制联办等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对教育需求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
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促进社会力量办学迈出更大的步伐。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社区为依托的民办或公办与民办并存的幼儿教育。允许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以提供择校机会,但不能搞一校两制。大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的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可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
四、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独立设置全日制民办学校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独立设置全日制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不含长期培训班),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费政策。校舍建设可以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在
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拨给学校,全额用于办学。民办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开办的校办产业,享受公办学校校办产业的政策优惠。允许民办学校
接纳社会捐助,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可以给予贷款、奖励及优先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政策优惠,但学校不得将其再转让、出租、抵押,且一定要用于教育。
五、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民办学校可通过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实行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之间的相互流动。吸收公办学校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技师、高级技师到民办学校任实习指导教
师。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应计算工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工作期间连续计算教龄,其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员工养老、医疗等
社会保险。
六、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学生的就业,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歧视。
七、依法保护办学投资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费用,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财产。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助费、赞助费,不得作为投资
者的回报,应当用于学校建设。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查处扰乱学校治安秩序、破坏校舍和场地、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
八、加大依法扶持、依法管理的力度。省政府将制定实施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暂行办法,确保社会力量办学依照法规规定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各层次、各类型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
关。对武术类学校要严格审批,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类学校不得审批。对那些一无资金,二无设备,未经批准的非法办学机构要坚决取缔;对不按政策法规办事,管理混乱,损害民办教育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要予以撤销,对办学者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九、切实抓好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建立年度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资质评估和办学水平评估,监督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性质和办学方向,监督保证国
有教育资产不流失和教育机构资产的不断增加积累,监督保障教育的质量和标准,并切实由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综合运用立法、资助、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监督评估等手段宏观管理的轨道上来。对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民办教育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切实加强德育工作。要切实加强内部财务、财产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办出特色和优势,
扩大自身的实力和竞争能力,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0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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