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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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现将《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上海市公证员执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注册管理工作,加强对公证员执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据《上海市公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获得公证员执业并在本市各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公证员执业注册的法定机关是上海市司法局。
第四条公证员每年应当办理执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继续执业。
第五条公证员执业注册的时间为每年度的4月1日至4月30日。
第六条执业注册由公证员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员执业证;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公证员必须如实填写上年度办证量及收费情况、公证卷宗归档情况、办理不合格证和错证情况、被投诉情况、公务员考评情况等项目;
(四)按要求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的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第七条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应对其上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作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和本规定第六条所述证件、材料一起上报区县司法局。
第八条区县司法局应对公证处上报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公证员本年度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质量等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的意见上报市司法局,同时上报公证员注册工作总结以及准予注册、不予注册人员名册。
市公证处应按第七条、八条的规定,完成对公证员的评议、鉴定、考核及提出注册以及上报市司法局。
第九条市司法局应对区县司法局及市公证处上报的注册材料、以及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的审批决定。
第十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因违法执业,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正在执行期间的;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的;
(四)被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起诉、尚未审结的;
(五)被监察、纪检部门作出停职检查的;
(六)退(离)休、辞职或调离公证处的;
(七)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不予注册情形的。
第十一条不予注册的人员不得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业务。
第十二条按第十条第(一)、(三)项不予注册的原因一经消除或第(四)、(五)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最终未作处罚或处分的,在本年度内由本人提出补注册申请,并按注册程序上报,经市司法局审定后补办注册手续。但不再公告。
不予注册的人员,在当年不能申请补办注册的,第二年度不得申请注册。如需继续执业的,应申请重新执业,由市司法局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人员,应由市司法局收回其公证员执业证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四条退(离)休、辞职和调离公证处的,应由市司法局收回其公证员执业证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证员执业注册工作结束一个月之内,市司法局应登报公告准予注册的公证员名单。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证员执业注册中违反本规定,审查、审核不严,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司法局于1994年6月4日制定的《上海市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法)字〔2008〕60号
《深圳市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5号 许可事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简称旅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军队在本市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办法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6项;
(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的卫生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备案回执,或者房屋质量监测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结论(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周边环境说明书,内容包括周边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存在情况(原件1份);
(五)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旅馆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简历(原件1份)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原件1份);
(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原件1份);
(十)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的平面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或直接到各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和各专业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属于各区公安分局辖区范围的由各区公安分局作出许可决定。
属于专业分局管辖的由市公安局作出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属区公安分局管辖的:
1.申请人向辖区公安分局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公安分局;
3.各区公安分局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属专业分局管辖的:
1.申请人向专业分局提交申请材料;
2.专业分局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公安局;
3.市公安局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种行业许可证》,该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以设立旅馆,从事接待旅客住宿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多元化管理动因之下的泊车执法分工之惑
刘建昆
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引起较大争议的,除了城管集中工商部门取缔摊贩,莫过于处罚违规泊车。杭州最近的一份文件指出“有关城管管理人行道停车的权威问题“,”由于总体上停车位缺少,停车紧张,群众对城管开展的人行道违停执法不理解、不支持,社会认同低。”更有甚者,海口市将全部道路停车的执法授权集中由城管执法。
城管是从原有城市公物主管机关(各地建设局)分化出来的公物警察权执法者,其职责主要是以行政权力保护包括市区道路在内的城市公物的本体安全及其利用秩序。就交通警察而言,历史上是从交通行政机关分化合并出来的一个警种,而各地交通局,则是公物法上道路公物另一个公物行政主管机关。这种历史,表明城市(市区)道路与公路虽有管理上的差别,但是其法律地位以及公物管理权、公物警察权,本质上是同质的,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因而不可避免的出现较差和重叠。
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占据道路泊车的执法权归于交通警察。台北市警察局一份文件提出所谓“路霸”的认定标准,有形路霸是:1.行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马、铁链”等可移动物品或搭置活动车棚,将该路段长时间占为己用作停车位,并妨害政府对该路段之支配权(提供公用停车位供大众免费停车之用)。2.卖车、洗车、修车业者占用道路为工作场所或违规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车辆。3.车辆违规装置广告看板长期占用道路或停车位。4.以固定之障碍物占用道路。5.利用道路堆积放置活动广告物、拒马、栏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废弃物占为营业处所或供自己停车之用。另有无形路霸则指未实际放置障碍物占用,而以行动禁止他人停车行为。上述行为在我国绝大部分属于城管执法事项,在日本,道路的“不法占据”系由地方“建设局”负责处理。
所谓路霸“系泛指以物(货)品及障碍物占用道路,影响人车通行顺畅或停车权益之行为。”可见台湾地区对违规占之道路属于用行人道、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未作详尽区分,而是统一视为道路利用的秩序问题。交通,是道路公物所设定的第一功能,交通安全秩序实际上也是一种公物利用秩序。但是实际上,各种道路的占据,其有害后果还是可以区分影响公物自身安全与影响公物利用秩序(包括安全利用),甚至二者有时候兼而有之——在违规泊车问题上正是如此。
就我国实定法而言,其实二者还是有所侧重的。我国目前的体制上,交警执法更为侧重利用者的安全利益,而城管执法更侧重于公物的自身安全利益。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对违规泊车的执法出现了多元化的管理动因。多元化管理动因,在立法上往往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执法上往往出现争夺管辖权的情形。我国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的动摇,体现了多元化管理动因下的多部门职权重叠及其变迁。一方面,城市市区道路管理的公物立法极端不完善,另一方面,交通安全法规同样没有对二者的分工做出科学的规定。
按照台湾学者李惠宗的研究,公物的利用秩序可以分为一般利用、依赖利用、许可利用、特许利用等。就泊车而言,既与公物功能的建设、定(车位划定)和公物(含道路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的自身安全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又不能不考虑利用者究竟属于依赖利用还是一般利用,更加要考虑对其他利用者的影响。这就需要立法有精细的思维,执法中有更加精细分工,以此破解多元化管理动因之下泊车执法之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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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