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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6:15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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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世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依据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财际[2007]58号)、《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财际字[2000]13号))“项目评估报告”等有关文件制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期即项目追溯报账日至账户关闭日各级林业项目单位开展的所有财务活动。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工程移交后,按照国内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督促国内配套资金落实;组织还本付息付费;完成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分析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

一、各级林业项目单位均应设置项目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财务人员,保持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
二、各级林业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报送和审核提款报账申请,组织项目会计核算,监督所属地区和部门的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配合审计与检查等。
三、各级林业项目单位应为项目财务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包括世行资金和财务政策,国内有关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的培训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世行贷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指定账户:项目设立6个贷款资金指定账户,其中财政部和五个项目省财政厅各设立一个指定账户。设在财政部(国际司)的指定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由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国外培训考察所发生的费用。设在各项目省财政厅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本省组织的造林、物资采购和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
市、县项目办应在当地银行开设世行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二)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各类别合格费用的支出。贷款类别、各类别贷款分配额及贷款支付比例见下表:


类 别 贷款分配额
(以美元表示) 贷款支付比例(%,含税)
1.国家林业局
本项目C部分中的国外培训与考察
其中:安徽省
河北省
辽宁省
山西省
浙江省
1290000

520000
190000
290000
230000
60000 100%





2.安徽省
(a)本项目A和B部分中的子贷款
(b)本项目C部分中的货物、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20,457,400

967,600 58%

100%
3.河北省
(a)本项目A部分中的子贷款
(b)本项目C部分中的货物、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19,026,300

733,700 58%

100%
4.辽宁省
(a)本项目A部分中的子贷款
(b)本项目C部分中的货物、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15,203,300

466,700 58%

100%
5.山西省
(a)本项目A部分中的子贷款
(b)本项目C部分中的货物、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19,760,600

956,900 58%

100%
6.浙江省
(a)本项目B部分中的子贷款
(b)本项目C部分中的货物、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20,367,600

519,900 58%

100%
7.先征费
其中:安徽省
河北省
辽宁省
山西省
浙江省 250,000
55,000
50000
40000
52500
52500 100%





总计 100,000,000
注:1、类别号来自《贷款协定》,项目单位在提款报账和会计核算等活动中不得自行更改。
2、项目A、B、C部分的内容见《项目评估文件》。
3、“先征费”:指贷款生效时,世行按贷款总额0.25%直接从贷款账户中扣收的费用。

(三)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转贷金额、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申请贷款资金提款报账。
(四)追溯报账:2009年10月1日至贷款协定生效前(即2010年10月11日前)第一类别“造林”发生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合格费用,可在项目正式生效后进行追溯报账。
(五)贷款期和宽限期:项目贷款期25年,其中项目实施期6年,宽限期10年。
(六)利息:实行以浮动利差为基础的利率。各省不能用世行贷款资金支付贷款利息。
二、配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级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规定和承诺及时足额筹集配套资金。
(二)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贷款协定》中规定类别贷款资金的国内配套,此外,还可用于支付国内培训考察、咨询服务、技术推广、造林设计、检查验收、项目管理费,以及建设期内的贷款利息等。
(三)各级项目办应在当地银行开设配套资金专门账户,督促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合理分配并及时拨付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级项目办应将配套资金到位率作为衡量贷款资金报账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配套资金到位率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应暂时停止支付贷款资金,待达到要求后再进行支付。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各级项目单位应设专人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项目集中采购的物资设备,由负责采购的项目单位办理物资设备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时,应填写《集中采购物资设备资产移交明细表》(附表1)。项目采购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
(一)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二)资产使用部门对验收入库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项目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按照固定资产有关处置规定办理。
(三)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资产领用和交还制度。领用固定资产时,要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附表2),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与项目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项目固定资产。
(四)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履行手续后,调整账目。

第五章 提款报账

一、林业部门提款报账的职责
财政部、各省财政厅是项目的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各省林业厅(局)项目办、市县财政局等为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按照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上述单位各自行使管理指定账户、办理提款报账业务以及落实世行贷款债务等职能。
1、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负责初审由其统一组织的国外培训考察费用,分割债务,向财政部申请提款报账。
2、各省林业厅(局)项目办负责向省财政厅申请本省统一组织的物资招标采购、林改、监测评价等类别发生费用的提款报账和债务分割;负责审查市、县提交的营造林等类别提款报账申请,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省财政厅。
3、市县林业项目办负责组织本市县项目单位的报账提款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报账单据,填制摘要表(附表5)或费用报表(附表4)等,报市、县财政局审核。
二、世行贷款资金的报账提款程序
(一)项目《转贷协议》签字起一个月内,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直接提款报账部门提交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一式两份。在项目实施期间,授权签字人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报送新的签字样本。
(二)各类费用的报账提款程序
1、招标采购、林改、监测评价、出国考察和培训等费用
(1)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统一组织的出国考察培训费用,各省林业厅项目办将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报送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经世行中心审核合格,连同债务分割单,向财政部办理提款报账。
(2)由省林业厅(局)项目办统一组织的招标采购、林改、国内培训和考察等费用,由省项目办填制提款申请表及有关费用表,连同债务分割单,向省财政厅申请提款报账。
(3)县项目办自行组织的询价采购费用,由县项目办和县财政局将提款申请书(附表3-1,下同)和相应的证明文件按程序报至省项目办,省项目办依据有关合同、单据,填制提款申请书及费用报表,连同债务分割单,向省财政厅申请提款报账。
(4)债务分割标准。出国考察和培训费用按参加人数分割债务;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发生的费用按采购物资数量分割债务;咨询专家等费用按各省或县贷款占项目总贷款的比例分割债务。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负责通知已分割的债务。
2、营造林费用(含山西省修建水窖)
营造林费用提款报账采用基于产出的支付方式。造林单位依据造林设计方案和施工合同完成造林,经县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局)项目办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由县项目办填列费用结算单(附表9)等相关单据,经县财政审核同意后,逐级申请提款报账。项目县以实物形式(化肥、农药等)形成的配套,必须附相关发票的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三、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一)向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报送的提款申请,均应包括授权提款签字人签字的提款申请书、贷款资金类别控制表(附表6)原件各一式两份及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下的(见下表),应当提交费用报表(附表4)一式两份,其他相关文件保存在相关项目单位备查。
内容 合同金额小于(美元)
类别“本项目A和B部分中的子贷款” 所有
类别“本部分C部分中的货物” 300,000
类别“本项目C部分中的国外培训与考察”、类别“本项目C部分中的咨询顾问服务、国内培训与考察” 100,000(公司)
50,000 (个人)

(三)货物和咨询顾问服务单项合同金额在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应随提款申请书提交摘要表(附表5),合同复印件(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合同变更文件以及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1、货物: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
2、咨询顾问服务:服务商发票、项目单位对咨询专家工作的确认及咨询专家签名的付款指令。
(四)出国考察、培训或者参加国际会议提款的,需提交专门的提款申请书(附表3-2),以及财政部门出国计划批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考察和培训任务大纲、详细日程和出国团组涉及的各债务人对所分摊费用的确认文件。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销出国费用,同时提交出国费用核销单(附表7)及培训总结或者考察报告。
(五)国内培训报账证明材料应包括培训通知、预算、培训日程、人员名单、决算和总结报告。
(六)营造林费用报账,除向省财政厅报送费用报表(附表4-2)、提款申请书等材料以外,县项目办还需向省项目办报送:按造林模型分年度提款申请表、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附银行进账单、发票等复印件)。
需要留存在县项目办备查的资料主要有:县项目办与造林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费用结算单等相关业务资料。
(七)除上述证明文件外,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要求下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本部分根据财政部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细化制定,适用于项目建设期内各级林业项目单位。
(二)各级项目单位应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会计核算资料。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指定账户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项目单位抄送有关报表及资料。
(三)各级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一级科目原则上不得变动。明细科目在不违反有关财务制度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四)各省林业厅和财政厅应分别向世界银行、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半年报和年报。
1、市、县财政局和林业局项目办应于当年的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将未经审计的两个半年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项目办。省项目办汇总后,于当年的8月15日和次年的2月15日前分别将未经审计的半年报报送世界银行和财政部。
2、市、县财政局和林业局项目办应于次年的4月1日前将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省项目办,省项目办协助省财政厅进行汇总,接受省审计部门审计,于次年6月30日之前将本省项目审计报告上报世界银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财务报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之前上报世界银行和财政部。
二、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 主要会计科目(见下表)
主要会计科目表
资金占用类科目 资金来源类科目
序号 编号 一级科目 序号 编号 一级科目
1 101 建安工程投资 18 301 项目拨款
2 102 设备投资 19 304 国外借款
3 103 待摊投资 20 305 国内借款
4、 104 其他投资 21 307 其他借款
5 111 交付使用资产 22 321 上级拨入资金
6 201 固定资产 23 332 应付工程款
7 203 固定资产清理 24 352 其他应付款
8 211 器材采购 25 401 留成收入
9 213 库存设备
10 214 库存材料
11 232 银行存款
12 233 现金
13 242 预付工程款
14 252 其他应收款
15 262 拨出国外借款
16 263 拨出配套资金
17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二)部分科目使用说明
1、第101号科目 建安工程投资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工程实际成本,包括营造多功能人工林和修复现有人工林等项目内容的投资成本。
本科目按照项目评估文件中列明的“新造多功能人工林、修复现有人工林”等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2、第102号 设备投资
本科目核算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的货物采购支出,包括为农民协会采购的货物和为各级林业项目办采购的货物。
本科目按照项目评估文件中列明的为农民协会发生的物资采购、为项目办发生的物资采购等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3、第103号科目 待摊投资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组织机构支持、项目管理、监测与评价、贷借款利息、先征费等。
本科目按项目评估文件中列明的林权制度改革、培训与技术服务、项目管理、监测评价等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其中,“林权制度改革”可按照“实用技术培训推广、扶持农民协会、森林经营方案示范、林权改革支持”等具体项目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项目管理”可按照项目设计、检查验收、项目管理费等具体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培训与技术服务”可按照“国内培训考察、国外培训考察、技术咨询”等项目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4、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其他投资成本。
5、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除预付工程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按“收世行贷款利息、应收国内贷款利息、其它”设置二级科目,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三级科目。
6、第262号科目 拨出国外借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管理单位拨付给下级项目单位的世行贷款资金。
本科目应按下级项目单位设置二级科目。项目单位编制汇总报表时,应与下级项目单位相关的“国外借款”等科目相互抵消。
7、第263号科目 拨出配套资金
本科目核算项目管理单位拨付给下级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
本科目应按下级项目单位设置明细科目。项目单位编制汇总报表时,应与下级项目单位相关的“项目拨款”等科目相互抵消。
8、第301号科目 项目拨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实际收到各级政府拨款、自有资金和劳务集资等国内无偿配套资金。
本科目按地方各级政府拨款、自有资金、劳务集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分别设置明细账。
9、第304号科目 国外借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实际使用和收到的世行贷款资金。
本科目按照项目评估文件内容设置二级科目。
10、第305号科目 国内借款
核算项目单位向国内不同渠道借入的款项。
本科目按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明细核算。
11、第35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世行贷款利息、应付国内贷款利息、其它。
本科目按照“应付世行贷款利息、应付国内贷款利息、其它”等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三)项目建设期间,在建工程不进行交付。
三、财务报告编制说明
(一)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两部分组成。
财务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项目进度表、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指定账户收支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情况(从总体上介绍项目计划、开工、组织、完工等);(2)主要会计政策(会计原则和采用的会计方法,如有变动必须说明);(3)指定账户支付和补充等使用情况;(4)当年报账资金周转情况,如果报账资金到位缓慢,需分析原因。(5)各级配套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如实际到位与计划相差较大,需分析原因。(6)财务核算汇率采用及汇率风险损溢情况。(7)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往来款项结算情况等)。(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1、资金平衡表(附表11)
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期末全部资金来源和占用情况。本表各项目根据会计科目分析填列。
2、项目进度表(附表12)
(1)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本期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
(2)部分项目填列说明:
①“资金来源合计”,按照资金来源反映项目投资情况。
②“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反映已提取的世行贷款金额,应与表一“国外借款”余额、表三累计提款总数相等。
③“配套资金”,按配套资金来源填列,分省级配套、市级配套、县级配套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含劳务折抵)。
④“资金运用合计”,依照项目评估文件中所列项目内容填列。各明细内容不要求填列“本年计划额”和“项目总计划额”。该“资金运用合计”应与表二“项目支出”项下的累计支出数相等。
⑤“本年计划额”栏,要求各县报表依照本县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按资金来源和运用分别填写。省级报表按照项目评估文件中所列的年度计划数填写。表式中标有“XX”的明细内容不需填列。
⑥“本期发生额”栏,按本期的实际发生额分资金来源、运用分别填写每个明细内容。
⑦“项目总计划额”,各县报表按照本县项目总投资计划数,分资金来源和运用分别填写。省级项目报表按照项目评估文件中所列的项目总投资计划数填写。表式中标有“XX”的明细内容不需填列。
⑧“累计完成额”项目,反映项目开始至期末实际发生额,按资金来源和运用填列。
3、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附表13)
(1)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本期和累计的世行贷款的支付情况。
(2)“本期提款数”和“累计提款数”栏下的“美元数”应与财政部通知的债务数额一致;“折合人民币数”按财政部通知的本年年底汇率折算填列。由于汇率变化造成年终外汇折算人民币数与实际使用外汇时的人民币数额差异,仅调整报表数字,账目不做调整。
4、指定账户表(附表14)
(1)本表反映项目单位本期指定账户收支和调节情况。
(2)本表由指定账户管理部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填列,方法从略。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一、各级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财务会计档案,备查。
二、世界银行、各级财政、审计及林业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调阅项目财务会计资料,有权就检查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包括限期纠正、暂停资金支付直至强制提前收回贷款。
三、各级项目单位财务会计工作须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级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应对项目实行有效财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受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务不相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或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一、各省林业项目主管部门在符合世界银行、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省项目实际情况,商本省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备案。
二、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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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8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泰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督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均有义务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查处;发现所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班(组)应当每天一排查,车间(工区)应当每周一排查,厂(公司)应当每月一排查。车间(工区)、厂(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有书面记录备查,并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鼓励、发动职工争创无隐患岗位、班组、车间和企业,对职工主动排查、排除本岗位和班组、车间及其他部位事故隐患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排查或岗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 对排查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帐。

(二)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应当立即排除或整改。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将事故隐患情况和治理方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对事故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五)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组织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一旦发生灾害性天气,立即停产撤人,落实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季度初的10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章 重大事故隐患督办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省以上领导及省政府安委会对我市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
(二)市领导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三)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四)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五)市政府安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需由县(市、区)政府解决、两个以上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以及市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整改指令,其余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市有关部门负责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 对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县(市、区)政府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并责令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成立治理工作组,入驻现场,监督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十八条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明确具体责任人严盯死守等非工程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或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每季度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一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或专项督查。检查或督查活动应有书面记录,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字。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停产停用。对不按指令停产停用的,由政府安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停止供电、供水,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建立情况等的监督,确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后15日内将上季度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后20日内将上季度本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市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并传上一级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公办发[2002]15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户政处:
  现将《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
(此件发至基层派出所)



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就“双评”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户政窗口工作的服务质量,依照《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吸引人才和来哈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局党组[2001]98号),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办理落户的具体承办部门
  (一)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凡国家统招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愿来哈工作的,可本着先落户、后择业的原则,直接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用人单位介绍信、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介绍信)。
  (二)由分局审批落户
  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落户,由派出所负责调查申报、分局复查审批落户(须携带个人申请、子女和父母户口、身份证、居委会证明)。
  (三)由市局审批落户
  引进人才落户
  1、凡具有学士学位者,愿来哈居住、工作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凡具有硕士学位者(含双学士)或中级技术职称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一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凡具备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双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招商引资落户
  1、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产值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可给发明专利权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专利证、企业证明、年产值证明、纳税证明、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 2、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投资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资金到位证明、纳税凭证、结婚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8万美元以上,经营2年,正常纳税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4、1998年1月1日以后,外地无公职人员凡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宅;购买2处商品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贷款购住宅房一次性交齐1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30万元以上;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产权证、购房发票、完税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调工、调干落户
  1、通过省、市劳动部门调动的工人,夫妻分居两地的,可给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省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哈市接收单位证明、在哈方户口、结婚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通过省、市人事、组织部门调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处级以上干部,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具有本科学历者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学历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职称证、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处级以上干部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
  1、外籍复员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复员证、配偶户口、结婚证)。
  2、外籍转业军人服役满10年,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结婚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转业志愿兵落户口通知书或变籍退伍义务兵落户口通知书、变籍转业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转业证、配偶户口、结婚证)。
  3、军龄满15年;副营以上职务;年满35周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随军落户(须携带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结婚证)。
 “三投靠”落户
  1、妻子投丈夫。妻投夫女方年满27周岁,结婚满5年,可给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男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男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2、丈夫投妻子。城镇户口,男方年满35周岁,结婚10年以上;农村户口,男方年满55周岁,结婚20年以上,可申报办理投妻来哈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女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3、父母投子女。父母双方年满50周岁,当地无子女,需要人照顾的,可申请办理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父母及子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子女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4、收养子女落户。夫妻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可给被收养人办理落户(须携带民政局收养证、公证处公证书、收养申请、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收养人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5、父母被征地招工转非,子女要求投靠父母,可给未成年子女办理随父母落转非户口(须携带父母及子女户口、身份证、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其它条件落户
  1、外地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国家健将级运动员等凭有关证明,可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和市人事、劳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及本人专著、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国家比赛单项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员证书、在哈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外地来哈务工经商人员,业绩突出,荣获省或市“十佳青年”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给本人办理来哈落户(须携带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各项审批落户时限
  (一)调工、调干、随军家属、复转军人落户的,在3个工作日完成。
  (二)购买商品住房或投资50万元人民币建厂、办企业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
  (三)“三投靠”落户的,在1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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