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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30:26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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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11]7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夏秋季节是血吸虫病感染的高发季节,目前已临近学校放暑假,中小学预防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的任务加重,特别是近期南方部分地区降雨较多,有的地方已出现洪涝灾害,加大了血吸虫病防治难度。为预防中小学生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病例的发生,现就中小学校血吸虫病防治健康教育(以下简称血防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在近期对本地区中小学校血防教育工作作出部署,对暑期中小学生预防血吸虫病工作提出要求。

  二、各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校,要结合本地防控工作的实际,在暑期放假前对全体学生集中进行一次血防教育。重点教育学生不到有钉螺的湖泊、河塘、水渠等地游泳、戏水、捕鱼摸虾;如有接触疫水的学生,要及时到当地血防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早期治疗。要求学生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要使学生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三、各血吸虫病流行区的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向家长进行血防教育。做到学校与家长的防控联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监管,防止学生接触疫水。

  四、已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中小学校,要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饮用水的安全自查工作,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的清理保洁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身体防护,保护学生避免受到血吸虫感染。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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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我省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赋予本省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使用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使用非法人代码。



第四条 代码证书是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到相应的代码管理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五)经有关部门确认需要办理代码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代码工作;省代码管理中心受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代码工作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代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全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二)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编码区段申请、分配和管理;



(三)核准代码登记申请、赋予代码及颁发代码证书;



(四)建立和维护全省代码信息系统,指导并监督各市(地)代码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管理,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第七条 各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代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码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本级代码信息系统,并对代码证书的颁发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类组织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代码管理部门办理申领代码证书手续,组织机构可以申领代码证书正本一本,副本若干本。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申领代码证书手续。



第九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手续及原申领的代码证书,到代码管理部门换领代码证书。



第十条 组织机构终止时,应在批准终止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终止手续及原申领的代码证书到代码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持证者应当公开声明作废,再持有效证明按第八条的规定补办代码证书。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代码证书到代码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持证者应按照代码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第十三条 代码管理部门自组织机构申领代码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十四条 代码是国家现代化管理强制应用的法定标识。本省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劳动、人事、统计、公安、海关、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使用代码。代码管理部门对代码应用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 代码证书仅供申领的组织机构持用,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和转让。



第十六条 对违反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限期补办申领、换领、终止手续,可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涂改、伪造、出借和转让代码证书或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没收其代码证书或违法所得,责令重新办理,并可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15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有权要求听证。



第十九条 代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襄樊 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下同)暂行办法 。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人事代理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登记
  (四)地震应急预案审批
  (五)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
  (六)办理《边境通行证》
  (七)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八)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九)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年检、变更
  (十一)审批招聘(用)广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许可
  (十二)就业登记
  (十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十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十六)市区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核准、发放
  (十七)军人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审批
  (十八)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和超时默认制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承诺事项必须在承 诺时限内办结,并向服务对象开具《承诺单》。窗口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 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主要包括:
  (一)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二)市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三)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四)公章雕刻备案
  (五)公民出国护照申请
  (六)房屋租赁证
  (七)企业登记注册
  (八)卫生许可证
  (九)土地登记审核
  (十)酒类经营许可证、准运证
  (十一)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
  (十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改装、拆除、迁移审批
  三、联合办理的首办负责制
  涉及3个及以上部门的联办事项,实行首办负责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主要包括:
  (一)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三)城市公用事业事项的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事项的审批
  (五)其他联办事项的审批
  四、申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事项,由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提出意见并负责向上申报,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
  (二)进出口权审批
  (三)印章经营许可、年审
  (四)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经营许可及年审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核、年检及品种注册
  (六)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审核
  (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审核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核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
  (十)土地评估
  (十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十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核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省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由“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本暂行办法由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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