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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43:45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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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制定,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门或者主要实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效果评估工作。但是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评估。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遵循合法、客观、公开、科学、民主的原则,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得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有关经济社会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制度,为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八条 参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初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一)上级政府要求进行评估的;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议进行评估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法制办,或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实施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的,可以不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合法性评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

  (二)合理性评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度、具有前瞻性;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三)协调性评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建立的工作机制是否运转良好,相关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完善性评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五)操作性评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本市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六)规范性评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制定程序是否符合《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

  (七)实效性评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具体包括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存在哪些问题,社会各界反映是否良好;是否实现以最少的实施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案例分析、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由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以及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

  在进行实施效果评估过程中,评估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咨询委成员、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有关行业专家、群众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与对象、评估内容与方法、评估时间与步骤、调查对象、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制定调查提纲,确定评估指标体系,设计调查问卷、统计表,广泛收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到的材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统计分析工具,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评估机关或者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将拟评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报刊或者网站全文登载,并公开评估方案,方便公众发表意见。

  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时,评估机关或者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征求与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及社会各界反映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价;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十六条 评估机关应当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年度计划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作为市政府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以及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建议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直接纳入下一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由原起草部门或者主要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将修订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重新公布实施。

  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未采纳评估报告所提出的建议的,负责起草修订草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建议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决定予以废止,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丽水日报》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需要出台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交有关行政机关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不提供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时间等要求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或者对评估工作敷衍了事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评估报告的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督促仍不予以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关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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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

2004-05-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研究制订防治规划,明确相关政策,开展健康教育,落实防治措施

,加强患者救治,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呈快速上升趋势,其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为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趋势,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势头。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 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精神,制订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疫情比较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

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订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予以实施。中央和地方主要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并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要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做到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支持乡(镇)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村建立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栏。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不失时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质检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疫情比较严重地区和边境口岸的候车、候船、候机室,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的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可利用商业网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卫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卫生部、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依法予以修订,同时研究起草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专门法规。各地区也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有关立法。

(三)切实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国家在疫情比较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工作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国家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卫生部要会同财政部研究制订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救治政策,做好药品供给

国家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艾滋病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要抓紧研究确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品种,切实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强新型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研制和生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支持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研制与开发,加快艾滋病治疗药品审批过程,努力推出一批安全、有效的艾滋病治疗药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定点生产、统一集中采购,纳入国家药品储备,统一分配、调拨,并通过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疫情严重地区的各级财政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中央财政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采购等给予资金支持。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同时,高度关心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六、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要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开展国际合作,提高防治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活动。要充分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不断总结我国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把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切实、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完)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应引起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活跃,房地产抵押行为日益增多,除发生类似中山市少数犯罪分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行骗的情况外,在个别城市还出现将一处房产重复抵押,或将抵押的房地产卖出等情况,造成权益纠纷,影响了银行信贷工作和房地产权属管理的正常秩序。出现这些情况的
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不严,法规不全,抵押手续不规范等,因此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
一、依照现有法规加强管理。我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
房屋产权证”。凡进行房地产抵押的,应自抵押行为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审核后,发予《他项权利证书》。
二、房地权利主体一致。实行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产设定抵押时,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三、建立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应制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并严格执行。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可以是:(1)抵押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签证;(2)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等有关文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3)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审核后,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4)履约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终止时,抵押双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写注销日期,收回《他项权利证》存档;(5)因无力履约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时,抵
押权人凭《他项权利证》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过程,要加强审核管理,必须查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审核人须签字在案。
五、要向社会各界公开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特别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及典当抵押行联系,积极向他们宣传,使他们理解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宗旨是保证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履约、保护抵押双方的权益,取得他们的支持,协同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要及时纠正
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如只签订抵押合同,收存《房屋所有权》证;由非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利证》等,以维护房地产权属管理的正常秩序。
六、一但发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立即没收,并予处罚;对进行诈骗活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

粤建函〔1994〕433号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局:
最近,中山市连续发现三宗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骗取抵押贷款的案件。据初步查明的情况分析,犯罪分子均是从社会上购取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而从事诈骗的。前段时间,此类案件在我省一些市县也曾有发生。为了堵塞此类犯罪分子作案的渠道,有效打击诈骗活动,特通知如
下:
一、各房地产登记发证机关,应严格建立健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程序,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必须查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与权证的存根及原档案材料内容一致,特别要查对证号、印章等。
二、主动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典当抵押行联系,建立必要的办理制度,协同做好房地产权抵押贷款及登记工作。
三、一俟发现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我市出现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报告》
省建委房地产处:
我办在开展房产抵押登记工作中,于今年9月3-5日连续发现三宗房产属于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分别向中山市典押拍卖行、中山市板芙镇典押行骗取抵押贷款金额共4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我办于9月9日书面向市公安局报了案,经公安局刑侦大队近两个月的刑事侦察,初步案情
是:
一、伪造证件房产的基本情况:
1、座落中山市东区华柏花园3号503房(新区)建筑面积121.02平方米,合法产权人曾志坚,1990年4月4日核准确权,发出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证字第0108671号,登记字号7474,产权人于93年5月14日以该业向交通银行中山支行抵押贷款30万
元人民币,交通银行于93年12月17日到我办办理抵押登记在案。
孙结朝(曾志坚丈夫)于94年8月17日用上述相同地址伪造另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伪造证号粤房证字第3011653号,登记字号8634,建筑面积127.9平方米),向中山市板芙镇典押行骗取抵押贷款20万元。
曾志坚于94年8月27日用同一地址再次伪造一房屋所有权证(伪造证号粤房证字第0031514号,登记字号8360,建筑面积121.02平方米),向中山市典押拍卖行骗取抵押贷款15万元人民币。
2、梁国敏于94年7月8日以中山市中区方基冲13号302房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证字第3011953号,登记字号12093,房产建筑面积71.3平方米(全部属伪造),向中山市板芙镇典押行骗取抵押贷款10万元人民币。
二、作案者初步交待作案过程:
案发后,作案者孙结朝和梁国敏潜逃上海,经我市公安机关侦破,直接往上海将作案者缉拿归案,现仍在拘留审查,据作案者初步交待,孙、梁是同伙作案,他们伪造的房产证件是从广州街上买回的,每本人民币1000元。据说由购买者提供契证内容全部资料,由出售者负责填写好
并盖上“中山市人民政府房产所有权证专用章”(经中山市公安机关检验认定,该章属假冒),此种作案过程是否属实,公安部门尚未作出结论,另据公安部门反映,孙、梁作案骗钱多宗,作案手段多种,目前被骗者尚频频报案,因此,该案尚未审理完结,特将初步案情向你处报告,望指
示。



199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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