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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46:17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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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解决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想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要以邓小平同志
“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放宽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社会经济环境。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促使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思路是:围绕实施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推进我省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速度,依靠技术进步,合理调整结构,强化内部管理,注重经济效益,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总量的比重,使其在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更大
的贡献。
按照全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要求,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按不同地区实施分类指导。当前应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或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重视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和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
业;逐步开放行业领域,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社会服务业的深度、广度开拓。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比较快、占经济比重较大的地区,在继续加快发展的同时,应注重质的提高;发展相对较慢、占经济比重较小的地区,要采取得力措施,争取个体私营经济有新的更快的发展。
第二条 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3、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为个体私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个体私营投资的政策引导,拓宽个体私营投资的范围。在一些基础设施领域,如农业、能源、水利、交通、信息网络等,可采取多种形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个体私
营投资;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投资与经营;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农田水利、农村电网、生态环境、农村道路和小城镇建设。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个体私营企业可参与建筑施工、装饰、房地产开发、生猪定点屠宰等投资经营活动;符合条
件的,可兴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事业;可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所办的酒店等旅游设施可参加酒店评级,或被指定为旅游接待基地。
4、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生产性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鼓励私营企业到境外办企业,开展国际科技经贸活动,推动国内有比较优势、国外有市场的机电、轻纺、服装等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私营生产性企业只要达到国家规定条件,外经贸部门应给予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权。
5、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向竞争性行为的国有、集体企业参股,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一般性行为可以拥有控股权。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
企业员工的,可以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具体按粤发[1998]11号、粤府[1997]10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6、鼓励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经济实体的,其注册资金可以逐步到位,首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60%的应准予登记,并可享受国家对在贫困地区兴办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
7、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凡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优先领取营业执照。开业一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省规定的行政性收费。
8、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现职人员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流的,其人事、劳动关系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县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代理,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居住原单位住房的,允许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享受
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购房优惠政策。
9、鼓励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师范生)、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属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和属本省接纳计划并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愿意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就业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人才交
流中心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按职能分工,代为办理档案挂靠,管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职称评聘、技师(高级技师)评定等相关业务。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愿意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就业的,其人事关系由负责安置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暂为代管,不愿继续从业的,由当地政府有关
部门协助推荐就业。符合国家就业政策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免收教育补偿费,可给予一定的城镇入户指标,城市增容费与到国有单位的毕业生同等对待。
10、对安置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和残疾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给予政策扶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登记费和职业介绍
服务费,劳动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再就业培训费。对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私营企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参照中发[1998]10号文和粤发[1998]11号文、粤府[1997]104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从事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的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该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后,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残疾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工商管理费减半收取;残疾人员
提供加工和从事修理修配业的,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11、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按其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或信用贷款,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贷款支持的重要对象。各级金融部门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经济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促进成立中小
企业担保机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可以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可依法建立信贷担保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私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私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
12、拓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允许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投资入股;允许采取资产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筹集发展资金。有发展前途的私营企业还可以申请使用省的科技投资风险资金和技改资
金。
13、合理规定私营企业的财务成本范围。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资金、支付技术转让费等财务列支项目,以及用于扶贫、救灾、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可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个体、私营企业可依法享有定价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极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可自主制定价格,获取合法利润。属政府指导价的,可在规定幅度内制定价格(收费)。
1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负责拆迁的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合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5年内给予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有偿使用费。依法取得自营? 隹谌ā⒍酝獬邪こ毯屠臀窈献骶ǖ乃接笠担碛泄型饷称笠导捌渌笠低却觯⒖刹渭咏隹谏袒峄蚨酝獬邪こ躺袒幔碛泄夜娑ǖ挠泄卣叽觥? 第五条 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良好的服务
15、认真执行省有关社会劳动保障的法规、规章。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障业务纳入到全省社会保障体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按省的法规、规章,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已转
向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社会保险投保继续有效,并鼓励本人继续缴费投保,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时按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16、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专业人员的引进、聘用、职称评定等问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符合调配政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拔尖人才的公开选拔。可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证件、资料齐备的,人事职改和科技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其过去在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的正式专业技术任职
年限可连续计算。证审合格的,应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7、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因商务需要出国(境)提供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属县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工商联签署意见,报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前往港澳地区的,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国籍客户有业务往来的,由本人(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属地级市以上个体劳
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工商联签署意见,经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审核,可为入境后的外国籍客户办理半年或一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18、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在城镇入户的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在县城、乡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或在本省大、中城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每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并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夹肀救思捌渑渑己头霞苹叩奈闯赡曜优诟贸钦颍ǔ鞘校┞浠А? 第六条 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提高素质,增强活力
19、扶持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创名牌。对具备下列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开办冠省名称的集团有限公司:(1)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2)有5个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一个企业有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产品? 唬ǎ常┠瓴祷蛴刀?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4)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申办股份有限公司。在私营企业中推广ISO9000标准认证,争创一批在省内、国内乃至国际上有影响的名牌商标。
20、鼓励私营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创办高科技企业,发展技术贸易和技术出口。研制开发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
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私营企业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和从事利用“三废”环保等产业的,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可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这部分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最高可达35%。
21、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强化现代管理意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私营企业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生产型企业要按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和完善检测手段,把好产品质量关,自觉抵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销型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自觉抵制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 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2、坚决制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三乱”行为,依法保护其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推广收费卡办法,把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卡上注明,依法征收。对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缴。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
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除退赔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3、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为有利于明晰产权,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将挂靠在国有、集体单位
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尽快脱钩。各地应抓紧试点,尽快稳妥推开这项工作。挂靠在党政机关的,一律限期脱钩。
第八条 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24、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适时研究制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督促检查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研究个体私营
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25、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照章纳税,勤劳致富。对照章纳税、守法经营、业绩突出的优秀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主,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无照经营、投机诈骗、强买强卖、掺杂掺假、短尺少秤、哄抬物价、走私贩私、偷逃税收、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加强党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工作。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应按照党章建立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可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重视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员工中发展党员、团员的工作。私营企业的职工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样,可参与各级先进模范称号的评比。
26、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这些社团组织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积极开展工作,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政治和业务培训,提供生产经营信息,交流经营管理经验,组织社会公益活
动并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依法加入行业协会,发挥其联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7、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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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

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推动区县(自治县、市)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科委负责同志为各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人。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科技工作领导与管理、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自身发展和产出等方面。

(三)考核指标:考核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从“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情况”、“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比例”等21个方面综合评定打分(考核指标及分值见附件);其中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情况、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比例等两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考核时,根据我市三大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发展思路、工作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评比等方面区别对待。

二、考核的实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年2月提出年度科技工作计划,送市科委统一编制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到各区县(自治县、市)督促检查科技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底按照年度科技工作目标责任计划逐项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材料,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委。

(四)市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数据核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市政府根据考核小组的考评意见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实绩,综合评分排列名次,确定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优秀等级区县(自治县、市)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的区县(自治县、市)总数的40%。每年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进科技进步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奖惩办法

获得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等级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年度科技工作先进区县(自治县、市)”称号和标牌,并对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人给予适当奖励。

对区县(自治县、市)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未达标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区县(自治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执行双方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进一步发展两国间文化关系,同意签署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十名学习中文及其他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和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第二条 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七名奖学金名额。派遣学生的专业及层次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工作由两国官方的有关部门负责。未经两国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奖学金生不得改变入学时填报的专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间建立直接联系和签订双边学术合作协定。

  第五条 中方派一个由四名教育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叙方派一个由二名高教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和一个由二名教育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对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考察对方国家的高教和教育体制及其发展情况,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叙方可邀请中方专家和学者赴叙讲学,具体人数、时间和费用等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规划、农村教育、制定教学大纲、编写教科书方面进行合作并交流经验、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八条 双方互换有关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和综合技艺教育的研究资料、图书和教学大纲以及在教学中取得的经验和有关资料,互换有关培训技术和职业教员的资料和图书。有关资料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九条 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努力达成相互承认两国学术、教育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和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 双方互换教育部门出版的各种杂志、印刷品、刊物、研究报告及教育统计资料,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合作项目和方式根据双方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有关外语教学的教科书。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直接合作。

  第十四条 中方一九九二年接待一名叙利亚技术人员,在地震研究方面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叙方一九九二年接待二至三名中国地震研究专家,考察了解叙方地震研究的情况,为期十天。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叙方派出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激光研究人员赴华进行学术访问,中方派出一名固态激光学专家,向叙方提供咨询和进行培训。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文化和艺术

  第十七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内举办电影周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互换有关戏剧、电影和考古方面的杂志、期刊、出版物,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二十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图书馆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图书馆事业的状况并交流经验,为期十五天。

  第二十一条 叙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接待中方一名舞台艺术专业(舞台动作、练功、和声)教授及一名陪同译员到叙利亚戏剧艺术学院任教。费用及住宿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叙利亚戏剧艺术学院与中国相应院校互换出版物、剧本及视听作品,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艺术节并演出。中国艺术团参加布斯拉国际艺术节,并在大马士革国际博览会剧场演出。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两名戏剧导演访问,进行考察和交流经验,时间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中方一九九二年在叙利亚举办绘画展览,随展一至二人,展期两周;叙方一九九三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展期两周。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研究文章、交流经验、互换印刷品、资料以及其他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项目,在考古和博物馆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方向叙方提供部分乐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民间组织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中国教育工会和叙利亚教师工会通过直接联系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进行合作,并将就叙聘请中国羽毛球、乒乓球教练及费用等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费用

  第三十条 三个月内的公务:派遣方负担人员、代表团和艺术团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其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费用: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承展方首都及由其运回的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宣传、提供展厅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五、总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有关文化与艺术交流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在大马士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范中汇                  伊德·阿卜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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