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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19:57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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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山西省政府 

文号:政府令153号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防工程是指,军队与地方共同维护管理(以下简称军民共管)的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省军区司令机关主管全省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各市(地)军分区司令机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第五条 有军民共管任务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应明确分管领导,由办公厅(室)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地方有关部门,落实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第六条 由共管任务的乡、镇、街道办应建立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小组,由乡、镇、街道办主要行政领导担任组长,乡、镇、街道办的武装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驻地军事机关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问题。省每两年一次,各市(地)、县(市)、区每年一次;乡、镇、街道办根据需要召开。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办理;对超出本级权限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军民共管小组,应结合当地实际,与国防工程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国防工程共管共护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管护责任、管护义务、具体管护措施以及签约人等。国防工程所在行政村、厂矿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国防工程保护公约》,并公示于众。

  第九条 严禁在划定的国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和国防工程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涉外项目;

  (二)开山采石、采矿和采伐林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公路;

  (四)打开坑道和永备工事口部或破坏伪装;

  (五)在国防工程内存放物资器材或从事种养殖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六)从事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第十条 建有国防工程的县(市)、区,应结合普法教育、国防教育和军民共建活动,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并利用大众媒体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形式,开展保护国防工程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由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人民政府聘请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看管为基本形式,工程分布相对集中的可以采取分片承包的方式,指定工程所在的乡、镇、街道办,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的工程管护承包责任制。

  国防工程数量超过30个(条)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建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分队。维护分队的主要任务是:每年在封冻和雨季前集中对工程进行维修;定期对工程进行启封保养,封闭伪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执行维护、抢修任务。

  第十二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推荐、审定,按《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县人民武装部要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岗前管护知识、技能及安全保密和履行职责的培训教育,并签订责任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情况,省、市(地)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乡、镇、街道办每半年对所管护的工程检查一次;管护员每半月检查一次;雨季前后等特殊情况及时检查。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四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发生变化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交接。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调整时,县(市)、区和主管部门到实地组织交接和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质量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市(地)每两年对所管护的国防工程进行一次质量评定,并建立档案。县(市)、区每年组织一次维管质量评比,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国防工程档案应实行分级、分类保管。市、(地)、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建立专柜(专档),指定专人保管,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在国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或兴建其他大型项目,应当征得国防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国防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八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军事机关对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应单独建账,严格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计划开支,禁止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省军区每两年、军分区每年对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审计。检查审计内容包括:年度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执行情况;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投向使用情况;工程管护人员看管费兑现情况等。

  第二十条 聘用维护管理员应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应明确维护管理员的报酬,并根据完成任务情况按时兑现,每条(个)坑道(工事)管护经费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防工程遭受自然和人为损坏较严重,专项经费难以保障时,由主管部门商请地方政府协助解决,地方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拨给专项经费,确保损坏工程尽快恢复。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对维护管理人员可以减免义务工,或给予一定数量的经济报酬;对认真履行管护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履行职责的伤亡抚恤,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危害国防工程、妨碍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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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

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适应现行管理行为需要,市政府决定,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3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

1、第七条第(五)项“根据《葫芦岛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系统》,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修订为:

“在科技进步考核中,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

2、在第八条增加一项“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长期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作为该条的第(二)项,其它款项作相应调整。

3、第九条“科学技术功勋奖每次奖励不超过2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项目不超过40项。”修订为:

“科学技术功勋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4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项。”

4、第三十条第二款“奖励标准:科学技术功勋奖5万元/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0.8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修订为:

“奖励标准:科学技术功勋奖5万元/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项、二等奖1.2万元/项、三等奖0.8万元/项。”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哄抬粮价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2号)

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兴宫旧物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3号)

三、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6号)


教育部关于支持第二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第二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加快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挑选30所现有学校建设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的部署,中央财政决定安排
专项资金,支持部分高等院校进行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以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支持第二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办学条件较好、定位准确、办学行为规范,按照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点和规律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方面有一定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各方努力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高等
专科学校。
二、基本条件
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或专科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占地200亩以上;适用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15万册;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实验、实训场所能满足所设专业职业技能的要求;专任教师不少于150
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25%,并具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专业课教师。
三、支持内容
实验、实训场所建设;师资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编写适合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专业教材;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
四、评选办法
教育部根据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要求和各单位上报的基本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评议,提出重点建设的职业技术学院名单,最后由教育部审核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于2000年9月20日前将本地推荐的参评学校及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教育部,每省限报一所。
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对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道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国民科技文化素质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20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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