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8:07:06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自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5]6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资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强了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为形成正常的汽车交易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
方对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还不够协调;旧车交易较为混乱;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汽车;层层加价转手倒卖汽车牟取暴利等问题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履行好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经商物资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凡汽车(包括计划内、外汽车)、旧机动车(包括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交易,发货票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一律不发牌照,不办理初次登记或过户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
须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用户的原则,选派专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办理此项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待遇和办公费用,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司市字[1987]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区分计划内、外汽车,对计划内汽车发票,先由经营单位加盖“计划”印章。具体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三、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发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买主补办手续。对有意逃避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买主或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转手倒卖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四、旧机动车上市交易,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在其行车执照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将其号牌和行车执照收回暂存,待其修理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发还。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收缴其号牌和行车执
照,按报废车处理。报废车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秉公执法,严厉打击投机违法活动。



1988年8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6]5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是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按照招商工作需要,分次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年终指标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节俭原则。在确保招商引资效果的前提下,招商引资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招商活动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相互攀比,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二)保重点原则。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主要保障市委、市政府开展重点招商活动所需经费支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小分队除外),经费自行解决。

(三)分级负担原则。市委、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统一到外地开展(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带队市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和应由市本级负担的公共费用从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中解决;县(市、区)或市直单位邀请市领导参加自行组织的推介会或招商展,各项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五条 招商引资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在国内外开展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三)参加区域协作组织统一安排的协作活动支出。

(四)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招商引资工作会议支出。

(五)市直招商小分队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六)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支出。

(七)市本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条 在市政府设有办事处的城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原则上在办事处招待所食宿;没有设办事处的地方或因招商活动不宜住在办事处时,工作人员原则上就近安排三星级以下酒店住宿,住宿费不得超过网上公布的优惠价格。

第七条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国外其他地区开展招商活动,其基本的食宿费、公杂费开支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下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境内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每人每天伙食费控制在80元之内,宴请重点客商每桌金额应控制在2000元之内;在香港、澳门宴请客商每桌金额应控制在3000元(港币)之内。每次招商活动原则上宴请一次,宴请人数要严格控制。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招商活动原则上不送礼品,特殊情况需送礼品的,必须经分管市领导批准,选购礼品应以本市的土特产为主,每份礼品金额应控制在200元以内,并严格控制数量。

第十条 用于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原则上控制在招商引资资金总额的20%以内,用于招商引资管理工作的经费应控制在招商引资资金总额的8%以内。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年初预算下达后,市招商局应会同市商务局,根据政府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资金数额和当年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对全年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做出计划,商市财政局审核后,送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牵头部门,应按规定提前将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年初计划和当次活动的具体安排,对活动所需经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按照市领导审批的金额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经费,按照年初预算确定的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拨付。

第十四条 招商小分队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给市招商小分队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单独设立招商引资经费专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确保资料完整保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招商局、商务局每半年向市财政局编制报送一次招商引资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制定),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招商引资资金,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招商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对大型招商活动的费用开支可随时进行检查,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招商小分队经费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小分队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4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89年,我部以部3号令颁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以来,多数地区和单位对部令的执行是严肃认真的,做到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并认真组织调查和处理。但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在执行上不严肃,工作敷衍草率,组织调查和处理不认真。有的不及时报告;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期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不作处理。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地为,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处理,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严肃法纪,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以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规定如下:
一、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级别的重大质量事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严肃对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报告制度,加大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力度。要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强化责任制,做到认真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以下四项制度:
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快报制度。四级以上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迅速出具事故快报,认真按附表一填写,报我部建设监理司(电传号:010-68394964或010-68394033)。
2、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每季度末5日内将本地区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情况,按附表二的要求报我部建设监理司,我部每季度发布一次“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公告”。
3、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现场会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本着“三大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事故现场会要形成会议纪要,按附表三内容要求连同事故的有关材料和录象一并报我部建设监理司。
4、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实行结案归档制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归档制度,每一工程质量事故结案后,事故全部资料要统一归档。按部3号令要求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填写表四逐级上报。做到资料齐备,并附有事故现场照片和录象。
三、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一周内由建委(建设厅)派人到我部汇报,死亡7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主任(厅长)到部汇报,对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我部要派人到现场。
四、在每年通报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中,对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处理不严肃、无书面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