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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35:47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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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文化部


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1981年11月7日,文化部

全国艺术表演团体的巡回演出,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和丰富城乡人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广大群众的艺术欣赏水平,推广优秀剧目,促进艺术交流。
为了加强这方面的领导和管理,使全国的巡回演出工作更加完善,特制定此条例。
一、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必须贯彻党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文艺方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有利于对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提高社会文化、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
剧团应推荐内容健康,表演上有特色,艺术水平高的剧目参加巡回演出。要注意社会效果,反对那些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迎合某些观众低级趣味的演出。
二、上山下乡为农民演出是各级艺术表演团体长期的重要的任务,各级艺术表演团体都应安排一定的时间深入到农村、工厂、矿山为基层群众演出。专、县两级的艺术表演团体更应立足本地,面向农村。
建立健全农村演出网点,可以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同时也为艺术表演团体上山下乡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巡回演出应当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防止盲目流动。
文化部每年召开一次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会议,制定全国大、中城市之间的巡回演出计划。签订演出协议书;交流巡回演出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各巡回演出协作区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情况每年召开一次或若干次巡回演出工作会议。规划和调整本地区的特别是农村的巡回演出计划,解决在农村演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交流巡回演出工作经验。
四、巡回演出协议书一经签定,就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毁约。无故或借故毁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毁约的一方赔偿。如需改变计划,应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
剧场或剧团若因外事或重要政治任务临时停演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下达任务的主办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五、凡未列入计划的巡回演出,必须持有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方能商洽。安排计划外的演出,文化主管部门可按剧团收入的百分之五收取管理费。
六、剧团和剧场双方要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演出。
剧团要爱护剧场设备,遵守剧场制度,节约水、电,保持卫生,注意安全。
剧场应积极努力为剧团演出创造条件,尽快将舞台灯光、幕布、音响、吊杆等器材添置齐全,做好剧种、剧目、剧团表演艺术风格的宣传和观众的组织工作。
七、剧场根据艺术表演团体装台的繁简情况,给予剧团一至四节的装台和走台时间(每节四小时)。如剧团超出工时,应按剧场的规定付费。
八、演出票价应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由剧团、剧场双方商定。一般应尊重剧团的意见,但亦应考虑到当地群众的购买能力和习惯。票价一经商定,应报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九、剧团和剧场的收入分成,可根据剧场的等级而有所不同。一般大、中城市的甲级剧场分成比例不得超过三(剧场):七(剧团)。
体育馆等演出场所的分成比例可以区别不同情况由双方协议。
艺术表演团体的单程旅、运费(二百公里以内)以及宣传、广告费,应按分成比例公提。
十、经常接待外地剧团的剧场,要努力创造条件,建设演员宿舍,方便巡回演出。剧场的演员宿舍可视其设备条件,适量收取基本成本费。如必须住招待所或旅馆的,所需费用可由场、团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各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的领导,要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巡回演出工作。
巡回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要尊重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积极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交流活动,虚心向兄弟团体学习。
反对看白戏的坏风气,原则上不搞招待演出。
十二、各剧场、礼堂、俱乐部、体育馆、文化宫、露天影剧院和公园等场所的对外营业演出,应统一由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十三、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各省、市、自治区试行的巡回演出规章制度,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条款,应按此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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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科威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彼此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下述领域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1、建设和建筑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

  4、轻工工程;

  5、医疗卫生;

  6、农业;

  7、公共工程;

  8、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经济合作领域。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经济技术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执行: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术服务;

  3、举办合营企业;

  4、培训技术人员、交流技术经验;

  5、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上述条款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对缔约另一方的人员和公司,在办理出入境签证、劳动许可证、公司注册等方面提供方便,以便其顺利地实施所承担的项目。


                  第五条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签订的关于成立中、科混合委员会协定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科威特国财政部负责监督和确保本协定的执行,解决在实施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一方最后接到另一方批准通知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向另一方书面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建项目的完成,亦不影响为这些项目开具的保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于公元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回历一三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在科威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将由本协定取代。

  本协定于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回历一四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科威科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财务司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测财函[2008]44号


局所属在京各单位:


  现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0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自行组织相关财会人员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财务司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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