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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1:04:28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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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遵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四条“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规定,现就《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使用填写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册》是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补充保险养老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因此,《
手册》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规范化,科学化。
二、《手册》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职工是指在上述各类企业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等全部职工。
三、《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企业填写。
《手册》由企业保管,还是由职工本人保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手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核发单位申报,办理补领手续。
五、职工本人和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企业填写《手册》的各项内容,应定期核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保证记载的准确性。
六、《手册》填写要求
1.企业经办人员要认真填写《手册》,金额数字要符合规格,文字书写要规范清楚,不得乱造简化字,不得随便涂改。如需更正,应将错误的数字和文字用红色墨水划双线注销,另填写正确的数字和文字,并加盖经手人印章。
2.“社会保障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11643-89)的规定填写,即居民身份证的十五位号码,最后待定的第十六位码为计算机校验码,可暂不填写。
3.“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根据便于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4.“工作单位”是指核发《手册》时该职工所在企业单位。
5.“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或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6.“工作单位变更”是指核发《手册》后工作单位的变更。
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缴纳金额”栏,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目前尚不统一,可暂按企业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填写。“个人缴纳”栏中的“基数”栏,按个人工资总额填写:“比例”栏,按缴纳比例填写。
8.“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金额,应按实际缴纳金额填写。收缴费一次,记载一次。
9.《手册》中实际缴纳金额,填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10.职工对《手册》记载的各项内容核查盖章(或签字)后,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并盖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刻制小型核查专用章。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1.职工调动时,《手册》应随同调动手续一并转移。
2.企业职工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或因待业、参军、上学、出国等暂时脱离工作时,应将《手册》转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保管。职工再次工作时,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继续使用《手册》,并办理手续。
3.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须凭《手册》换发退休证。
4.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确定职工“连续工龄”的工作,应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的同时做好,其审批程序为:先由职工所在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门审批,在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5.购买《手册》所需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开支,在保证管理服务费正常开支前提下,购买《手册》经费不足的,可以先由“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以后逐年从管理服务费中冲销。



199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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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7]2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景德镇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工作,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 10号)和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在政府指导下,依托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对企业结构调整(包括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中产生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的中介机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是保障接受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在规定时间内对下岗职工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办理社会保险等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条 在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设立景德镇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指导本市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开展工作,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提供就业服务,负责筹集、管理、使用和核拨市属企业下岗职工托管费用。也可接受不具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行业和企业的委托,有条件地对部分下岗职工进行托管。

  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都应组建本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行业系统内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并为其分流安置提供全面服务。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可利用现有的职能机构组建再就业服务站或挂再就业服务站的牌子,按托管规模配备充实工作人员,实施对下岗职工的托管。

  第四条 托管范围为市政府优化资本结构试点领导小组确定的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和减员增效企业。
  凡属托管范围的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职工可作为托管对象:
  1、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生产工作需要;
  3、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有再就业愿望、 并愿意服从分流托管安排的;
  4、已办理待岗证。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长期病假、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受处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仍由企业管理,不予安排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第五条 托管经费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托管经费按每托管1人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筹集。 资金来源采取政府、社会(通过再就业基金渠道筹集)和企业(或主管部门)各出一部分的办法,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资金由所在企业全部承担,切实保证经费落实。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资产变现中所得的职工安置费、兼并企业和减员增效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为下岗职工交纳的职工安置费,应拨付给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托管经费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和核拨,经市劳动局批准包干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资金预算工作,根据资金承受能力,确定接收下岗职工的数量。托管经费必须在托管分流方案批准后,下岗职工托管之前,足额拨入托管经费专户。专户资金按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为托管经费,托管经费不计征税费。
  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经费应全部用于保证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主要用于被托管职工的生活补助费、门诊医疗费、社会保险费、转业转岗培训费、再就业安置补偿费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托管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申请托管下岗职工的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在清理外来工、农民工及返聘的退休人员基础上,制定深化改革、分流下岗职工实施方案,提出分流托管下岗职工申请,连同《分流托管下岗职工实施方案》和《托管下岗职工名册》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劳动局审批后,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核拨托管经费。

  第七条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签订双方或三方托管合同。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工双方签订托管合同;对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工和兼并企业三方签订托管合同;对实施减员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工和企业三方签订托管合同。
托管合同必须明确托管期限和各方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的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托管期内,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教育、培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两至三次的再就业机会。对提前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视托管滞留时间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退休。

  第九条 被托管职工应积极参加各种转业转岗培训,在无能力自找单位、自谋职业时,应服从组织调剂安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提前解除托管合同。

  第十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或由于各种原因而终止托管关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及时书面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期满后仍未能就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合同。

  第十一条 解除托管合同的人员,应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也可以委托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保管档案,实行保职挂编。

  第十二条 实行职工分流托管的企业,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和返聘退休人员,因生产需要确需新招收人员,须先招用本企业被托管职工,在本企业被托管职工未全部分流之前,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不得招收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金缴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金缴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82号


山东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中介机构缴纳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请示》(鲁保监发〔2008〕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设立时,其注册资本应一次性缴足。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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