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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消防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50:47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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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消防若干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消防若干规定


(2002年10月24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2年11月29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铁路、交通港航、民航系统和驻军以及海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公安、交通口岸、建设、城建、卫生、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铁路、交通港航等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网络体系、灭火抢险联动指挥体系和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确保灭火抢险行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六条 建设、城建、水务、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消防规划,组织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市政、供水、电信等单位负责维护,并保障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把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作为村民、居民自治活动的重要内容,组织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按照防火安全公约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

村民、居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

第八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住宅区内的消防设施,保障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条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使用人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并可以委托一方或者其他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为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建设临时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证用电、动用明火作业和设置工棚、宿舍等临时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公众聚集的场所营业期间进行内部改建和装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将改建、装修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从事电气焊作业应当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设专人看护。

第十三条 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处设立醒目标志,定期进行维护,清除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的障碍物。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并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自动消防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

第十五条 宾馆、酒店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配备有效的自救逃生器具。

第十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人员;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项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应当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组织灭火和疏散演练。

第十九条 在公安消防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和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商场、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营业厅内允许吸烟及营业时间动用明火;

(三)使用塑料容器贮存汽油、酒精或者用可燃气体充填气球及其他飘浮物;

(四)餐饮场所在餐厅内存放燃气钢瓶或者液体燃料;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处罚;对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不能保证消防设施或者消防器材正常运行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堵塞消防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三)、(四)项,违法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四)项,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审核、登记备案、验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难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负责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消防机构在完成灭火任务的同时,还承担防毒防化抢险救援任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拖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消防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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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华彩无限

吴高华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很多人还不知道有律师这个行业,自那时恢复律师制度到现在的20多年的时间里,律师队伍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做律师。如今提到律师,人们都会认为这是一个高收入而且很体面的职业。律师应该是正义凛然,能言善辩,舌战八方,受人尊敬……这些形容词说明律师是正义、智慧的化身。一名优秀的律师更是具有哲人的智慧,法学家的素养和政治家的方向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阶段,律师队伍仍不能满足法制建设的需要,充满着更大的机遇。
第一,我们的社会结构由乡土人情化逐步向城市化转变,人们之间越来越趋向陌生化,这将会导致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化,而法制化的社会尤其是大城市会增加对律师的需要;第二,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完善过程中形成的复杂规则同样离不开律师。我们现在放眼世界市场,哪些经济发展最好的地方就是律师发展最好的地方;第三,整体来说,我们的政治体制越来越脱离于传统的模式。政治体制的发展也会给律师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机遇。律师不仅仅要成为法律家,也要有更多的人成为政治家甚或法律政治家。如今,大家知道宪政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学界关注的问题,没有一个良好的宪政,这个国家就不是法治的国家。这些都有待于律师的积极参与来使我们政治体制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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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悉法。律师研修法律,争取机会与同业交流切磋,学习或改进法律技能。律师认同,要在业界立足生存,就必须朝向多元化和专门化发展。律师们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对各类法律烂熟于心,更了解法律哪里不公平、哪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与法官、检察官及政府官员相比,他们更少受体制的束缚,更少因循守旧的职业惯性,而更富挑战性,因而,他们敢于也愿意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律师是法律的守护神。
律师思辩。论辩,由来已久,古希腊、古罗马、古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即是一个论辩术盛行、纵横家辈出的年代。能说会道,能言善辩的人备受推崇,雄辩术甚至成为高尚生活不可或缺的因素。他们以其伶牙俐齿和非凡的才思,捍卫真理、伸张正义,揭露丑恶,鞭笞腐朽……推动着历史长河滚滚向前。律师若具有雄辩能力,无疑是一种得天独厚,令人赞赏。因此,有些律师自觉不自觉地在追求推崇着雄辩。雄辩,除言辞的内容外,在表现形式上往往使人联想到“言辞激烈”、“唇枪舌剑”、“攻势凌厉”、“滔滔不绝”等极富进攻性且能显示辩论者气质和风度的词句。这样的形象在一定的场合和气氛下适当地表现一下自然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也确实能起到烘托气氛,增强辩论力度,具有使人产生共鸣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学习像林肯式精巧灵验的逻辑辩术,借用汉朝张良的四句话:“知识渊博,巧辩灵活。明知有理,冷言慢说。”寥寥数语,一位雄辩家的形象便跃然纸上。在这里,张良所追求的境界不是形式,而是内容,是长期的知识积累,厚积而薄发,同时做到了巧辩,表现了临场的机警。“明知有理,冷言慢说”则表现了一位雄辩家自信、镇静和从容不迫的大家风范。我们有时看不到“唇枪舌剑”“攻势凌厉”的咄咄逼人,而同样可以感受到的是有的放矢,一字千金,一针见血。气质和风度是自我修养的自然流露,这是对律师雄辩的最高要求,也是律师终身追求而为之奋斗的最高境界。
律师明德。我国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曾言,“法德”之本有二:其一为求公正;其二为趋平和。律师积极追求并维护社会的公正,胡乔木的一首称颂律师的诗句也常常为我们的律师所津津乐道、广为引用——“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在诗中,律师和法官一样成了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律师更是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以使社会达到“平”“和”的境界。律师以和善之心待人,以和善之心持事,以和善之心立行。
此外,我认为,律师之德更应包括诚信。维克多·雨果有句名言:“比陆地更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心灵。”律师事业的腾飞首先都是源自于纯净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诚信乃立身之本,治世之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律师的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律师现实处境不尽如人意,但前景依然美好。中国法治建设仅仅走过了26年,其发展之快举世瞩目。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在所难免,局部曲折亦属正常。展望律师未来,我充满乐观。我深信,中国的律师将与法治建设同步发展,因为这个社会已经走上了法治的不归路,这是党的决策和人民的期望,也是历史的必然。
昨天,律师曾经辉煌;今天,律师华彩无限!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市技术发明奖;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为1人,可以空缺。

  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万元,其中6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4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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