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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43:31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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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6月12日,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实施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推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精神,根据《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
第三条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从中西部地区已建和在建的布局合理、因地制宜、节省资源、连片开发的乡镇企业工业小区中择优命名。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的中心任务是通过东西合作实现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带动和推进地方经济的振兴,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示范区经过3~5年的建设,应达到如下指导性经济指标:
1.乡镇企业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2.乡镇企业利税总额过亿元;
3.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示范区内社会总产值的80%以上;
4.示范区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
第六条 示范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当地经济优势,为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七条 示范区要搞好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合作领域,使之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八条 示范区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规模经济,组建企业集团。
第九条 示范区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注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示范区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城乡一体化。
第十一条 示范区要有效地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成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样板。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区要有专门的领导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建立示范区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三条 示范区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年度发展计划。规划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优势和条件,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节省土地,合理利用资源。坚决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攀比和一哄而上。
第十四条 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批准后的1-2年内实现通讯程控化,交通网络化,供电、供水能力协调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要面向未来,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逐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争取在批准后的1-2年内第三产业总收入占乡镇企业总收入的比率达25%以上。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合理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培植一批骨干企业(特别是东西合作企业),要在1-2年内形成1-2个利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新产品和外向型经济。
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联合、联营、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发展集约化经济。
第十八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要逐步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九条 注重环境保护,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对造成环境污染、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改善劳动条件,注重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检报告制度。示范区管理机构每年1月份向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示范区建设情况。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示范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审核年检报告,提出示范区发展的建议。年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发展及效益情况;
2.东西合作项目进展情况;
3.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情况;
4.科技、质量、环保、安全生产情况;
5.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
6.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7.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起不到示范作用的撤销示范区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发展示范区的政策,保障示范区的健康发展。具体职责如下:
1.协调落实赋予示范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2.审定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示范区管理制度,并建立示范区档案和数据库;
3.审查示范区年检报告并对示范区建设做出综合性评价;
4.检查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对起不到示范作用的示范区提出整改意见,向国家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示范区称号的建议;
5.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6.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调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矛盾和问题,保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7.为示范区内的企业牵线搭桥,逐步扩大合作范围;
8.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及东西合作工作的经验;
9.表彰、奖励对示范区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企业;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管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市、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有效改善投资环境,以利于示范区建设和招商引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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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本自治区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四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同意,教师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制其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校产不受损害。

第十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有教育教学能力;

  (四)能够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进行管理。

  经认定合格的教师,由认定部门发给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或者其他开设特殊专业的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行聘请兼职专业课教师。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把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培训教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各级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培养培训能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培养计划及实施,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及实施,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由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实施。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由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与可能,应当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深造,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二十条 各级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和非师范院校中的师范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每年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成立教师考核机构。

  小学教学点由村完小或者中心校统一组织进行考核。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

第二十四 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级提薪、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工资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公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十条 教师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把教师的医疗纳入当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不断改善教师的医疗条件。

第三十一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向学校或者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的。

第三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2003年9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及《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本委发[2003]6号),市政府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13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

│序号│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

│ 1 │ 本政发 │本溪市治安联防工作实施细则 │1992年8月11日 │

│ │[1992]41号│ │ │

├──┼─────┼────────────────────┼───────┤

│ 2 │ 本政发 │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94年5月21日 │

│ │[1994]15号│ │ │

├──┼─────┼────────────────────┼───────┤

│ 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月16日 │

│ │ 第12号 │ │ │

├──┼─────┼────────────────────┼───────┤

│ 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实施《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94年5月20日 │

│ │ 第13号 │ │ │

├──┼─────┼────────────────────┼───────┤

│ 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5月22日 │

│ │ 第17号 │ │ │

├──┼─────┼────────────────────┼───────┤

│ 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 1997年4月7日 │

│ │ 第42号 │ │ │

├──┼─────┼────────────────────┼───────┤

│ 7 │ 本政办发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1997年6月19日 │

│ │[1997]43号│充内容 │ │

├──┼─────┼────────────────────┼───────┤

│ 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2日 │

│ │ 第43号 │ │ │

├──┼─────┼────────────────────┼───────┤

│ 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1997年5月13日 │

│ │ 第45号 │ │ │

├──┼─────┼────────────────────┼───────┤

│ 1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 1998年9月7日 │

│ │ 第57号 │ │ │

├──┼─────┼────────────────────┼───────┤

│ 1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5日 │

│ │ 第62号 │ │ │

├──┼─────┼────────────────────┼───────┤

│ 1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4日 │

│ │ 第66号 │ │ │

├──┼─────┼────────────────────┼───────┤

│ 1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暂行规定 │2000年9月30日 │

│ │ 第71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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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

├──┼─────────────────────────┼──────────┤

│ 1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81]34号 │

├──┼─────────────────────────┼──────────┤

│ 2 │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新建工交企业工厂(点)和新上│本政发[1981]75号 │

│ │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 │

├──┼─────────────────────────┼──────────┤

│ 3 │关于坚决制止违章乱建的紧急通知 │本政发[1981]132号 │

├──┼─────────────────────────┼──────────┤

│ 4 │关于颁发《本溪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本政发[1982]45号 │

│ │知 │ │

├──┼─────────────────────────┼──────────┤

│ 5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本政发[1983]1号 │

│ │》的通知 │ │

├──┼─────────────────────────┼──────────┤

│ │印发《关于工交全民所有制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 │

│ 6 │办法》、《关于国营商业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本政发[1983]15号 │

│ │法》、《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 7 │关于公布《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3]37号 │

├──┼─────────────────────────┼──────────┤

│ 8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公费医疗、劳保医│本政发[1983]64号 │

│ │疗部分医疗项目按成本收费的实施方案》 │ │

├──┼─────────────────────────┼──────────┤

│ 9 │颁发《关于贯彻〈辽宁省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条例(试│本政发[1983]142号 │

│ │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

│ 10 │批转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市保险公司制定的《本溪市城│本政发[1983]153号 │

│ │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 11 │关于批转《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3]164号 │

├──┼─────────────────────────┼──────────┤

│ 12 │关于颁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暂行条例》等五│本政发[1984]76号 │

│ │个规定的通知 │ │

├──┼─────────────────────────┼──────────┤

│ 13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本政发[1984]100号 │

│ │)》的通知 │ │

├──┼─────────────────────────┼──────────┤

│ 14 │印发《关于扶持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本政发[1985]20号 │

│ │的通知 │ │

├──┼─────────────────────────┼──────────┤

│ 15 │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本政发[1985]69号 │

├──┼─────────────────────────┼──────────┤

│ 16 │印发《本溪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本溪市│本政发[1986]27号 │

│ │城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17 │关于实行《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关│本政发[1986]40号 │

│ │于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的通知 │ │

├──┼─────────────────────────┼──────────┤

│ 18 │印发《本溪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和《本溪市违反劳│本政发[1986]42号 │

│ │动安全法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19 │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6]79号 │

├──┼─────────────────────────┼──────────┤

│ 20 │关于认真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本政发[1987]50号 │

│ │的通知 │ │

├──┼─────────────────────────┼──────────┤

│ 21 │本溪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管理暂行办法 │本政发[1987]56号 │

├──┼─────────────────────────┼──────────┤

│ 22 │印发《本溪市矿产资源管理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87]69号 │

├──┼─────────────────────────┼──────────┤

│ 23 │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 │本政发[1987]76号 │

├──┼─────────────────────────┼──────────┤

│ 24 │印发《本溪市环球商场管理服务费收取使用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8]13号 │

├──┼─────────────────────────┼──────────┤

│ 25 │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本政发[1988]28号 │

│ │办法》的通知 │ │

├──┼─────────────────────────┼──────────┤

│ 26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本政发[1988]62号 │

│ │知 │ │

├──┼─────────────────────────┼──────────┤

│ 27 │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88]68号 │

├──┼─────────────────────────┼──────────┤

│ 28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25号 │

├──┼─────────────────────────┼──────────┤

│ 29 │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89]27号 │

├──┼─────────────────────────┼──────────┤

│ 30 │关于批转《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本政发[1989]43号 │

│ │的通知 │ │

├──┼─────────────────────────┼──────────┤

│ 31 │关于印发《本溪市物价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61号 │

├──┼─────────────────────────┼──────────┤

│ 32 │关于印发《本溪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81号 │

├──┼─────────────────────────┼──────────┤

│ 33 │关于印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99号 │

├──┼─────────────────────────┼──────────┤

│ 34 │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政发[1990]23号 │

│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35 │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30号 │

├──┼─────────────────────────┼──────────┤

│ 36 │印发《关于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本政发[1990]32号 │

│ │通知 │ │

├──┼─────────────────────────┼──────────┤

│ 37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本政发[1990]62号 │

│ │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38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本政发[1990]63号 │

│ │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39 │关于印发《本溪市会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聘任的试│本政发[1990]69号 │

│ │行办法》的通知 │ │

├──┼─────────────────────────┼──────────┤

│ 40 │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96号 │

├──┼─────────────────────────┼──────────┤

│ 41 │印发《本溪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90]100号 │

├──┼─────────────────────────┼──────────┤

│ 42 │印发《本溪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108号 │

├──┼─────────────────────────┼──────────┤

│ 43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0]126号 │

├──┼─────────────────────────┼──────────┤

│ 44 │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基│本政发[1990]128号 │

│ │金地区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45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1]5号 │

├──┼─────────────────────────┼──────────┤

│ 46 │印发《本溪市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本政发[1991]20号 │

│ │知 │ │

├──┼─────────────────────────┼──────────┤

│ 4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规定》│本政发[1991]41号 │

│ │的通知 │ │

├──┼─────────────────────────┼──────────┤

│ 48 │关于强化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本政发[1991]64号 │

├──┼─────────────────────────┼──────────┤

│ 49 │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审批管理的通知 │本政发[1992]4号 │

├──┼─────────────────────────┼──────────┤

│ 50 │关于印发《本溪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本政发[1992]6号 │

│ │知 │ │

├──┼─────────────────────────┼──────────┤

│ 51 │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2]15号 │

├──┼─────────────────────────┼──────────┤

│ 52 │印发《关于一中地下停车场东部出口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本政发[1992]21号 │

│ │定》的通知 │ │

├──┼─────────────────────────┼──────────┤

│ 53 │关于调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本政发[1992]23号 │

│ │办法的通知 │ │

├──┼─────────────────────────┼──────────┤

│ 54 │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本政发[1992]47号 │

│ │通知》的通知 │ │

├──┼─────────────────────────┼──────────┤

│ 55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小学校办产业的通知 │本政发[1992]50号 │

├──┼─────────────────────────┼──────────┤

│ 56 │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补充决定 │本政发[1992]52号 │

├──┼─────────────────────────┼──────────┤

│ 5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问│本政发[1993]18号 │

│ │题的意见》的通知 │ │

├──┼─────────────────────────┼──────────┤

│ 58 │关于印发《“八五”后两年加速本溪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本政发[1994]1号 │

│ │见》的通知 │ │

├──┼─────────────────────────┼──────────┤

│ 59 │印发《关于筹措资金,加速本溪经济发展的几点意见》的│本政发[1994]4号 │

│ │通知 │ │

├──┼─────────────────────────┼──────────┤

│ 60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映预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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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本政发[1994]34号 │

│ │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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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溪湖老城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政发[1995]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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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关于转发《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政发[1995]39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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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本政发[1995]41号 │

│ │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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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试行意见│本政发[1995]48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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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6]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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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本政发[1996]35号 │

│ │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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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关于印发《本溪市购房预定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6]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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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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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关于加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本政发[1997]17号 │

│ │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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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印发关于在全市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政发[1997]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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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补充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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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印发关于在全市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若干规定的通│本政发[1999]7号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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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本政发[1999]14号 │

│ │作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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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印发本溪市城市居民采暖费收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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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关于封锁牲畜口蹄疫疫病区的命令 │本政发[199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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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0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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