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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12:36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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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1980年4月1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8月在北京召开;拟定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国务院工作报告,审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等;开会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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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开展成年教育活动的决议

北京市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开展成年教育活动的决议
北京市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开展成年教育活动有利于青年人增强公民意识,是促进青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形式,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一项措施,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成年教育的对象是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重点是在校学生。
二、成年教育活动的内容是: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三、成年教育活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适龄青年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48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年满十八周岁时,应当参加对国旗宣誓的成年仪式,仪式一般在每年五·四青年节前后举行。
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本决议,支持共青团组织和有关学校开展成年教育活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家庭等有关方面,应当对成年教育活动给予关心和帮助。



1996年12月5日

关于印发辽阳市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辽阳市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村会计委托代理费的管理,根据《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委托的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代理村会计业务所发生费用由委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四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费实行“取之于村、用之于村、结余留存、超支不补”的原则,由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费的提取标准为:所辖村数在10个以下的乡每村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2000元;所辖村数在11至20个的乡每村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1700元;所辖村数在20个以上的乡每村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1500元。
第六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从各村提取代理费时,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第七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费主要用于: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外聘财会人员的工资报酬及办公业务经费(包括会计材料费、电话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村会计委托代理费的使用情况向委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县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应当每半年对代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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