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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42:58  浏览:9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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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1995]64号

1995-07-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地税函[1995]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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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霓虹灯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霓虹灯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为繁荣经济,维护市容,美化夜景,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的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照明设施(以下统称霓虹灯),必须保持设施和功能完好,完整显示光亮。
二、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三、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灯光显示不全,立即修复。
四、市、区(县)、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所,发现灯光显示不全的,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复;对拒绝修复或逾期不修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文字组成的霓虹灯笔划断亮的,每断亮一笔罚款1000元;整字不亮的,每字罚款5000元。
(二)装饰性霓虹灯断亮的,每断亮一段或一处罚款1000元;整体不亮的,罚款5000元。
(三)灯箱内照明设备损坏的,每个灯箱罚款2000元。
(四)电子显示牌不亮的,每个显示牌罚款5000元。
五、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所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罚款200 元。
六、本规定自199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2年4月3日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2001年,财政部将组织中央各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采购方式。为了组织实施好招标采购工作,必须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而为将来实施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工作创造条件。在正式开展资格认证之前,财政部决定暂时试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方可代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现将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已获得下列资格证书之一、无不良执业记录的隶属于中央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向财政部申请登记备案。
  1、外经贸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证书;
  2、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及相关服务代理资格证书;
  3、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4、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5、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
  二、申报资料。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简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2000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政府采购业绩明细表;
  5、专家库主要人员名单;
  6、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7、填制完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详见附件一)。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不予登记备案:
  1、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2、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3、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工作中,存在违背《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现象并受到相应处罚;
  4、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5、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登记备案程序。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揽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3月15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门。隶属中央单位的招标机构,直接将需要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报财政部;其他招标机构,报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五、请各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本地区招标机构传达,组织做好审核把关工作,重点审查核实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业绩情况,签注意见后报财政部登记备案。
  财政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颁发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以此作为代理200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证明。对已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财政部将通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00820)
  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10-68551214 68551264 传真:68551214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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