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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39:10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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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漯政〔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五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创造良好建设环境,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件程序
  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大型项目;
  (二)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公益事业项目;
  (三)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四)高科技及带动促进行业进步的重大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在漯的中央、省属企业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发展计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二、政策措施
  (一)实行领导代理服务制度。市政府确定的每个重点项目都明确一名市级领导代理服务,从项目的立项审批到最后的竣工验收,全过程协调服务。
  (二)建立部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重点项目,由政府主管副市长牵头,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席办公会议,集中解决重点项目审批和建设的有关问题。联席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临时召开。
  (三) 实行重点项目“绿卡”制度。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市重点项目核发“市重点项目绿卡”。项目建设单位持“市重点项目绿卡”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各部门对“市重点项目绿卡”项目要立即受理,限时办结。市重点项目办理手续受阻时,项目建设单位在“市重点项目绿卡”上如实记录。
  (四)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市重点项目。涉及到农用地的优先转用和征用,工业生产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缴后返。
  (五)工业、农业等重点项目免缴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漯政〔2003〕6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在推进中涉及优惠政策、建设用地、配套资金、区域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七)设立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基金。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经济结构调整等生产性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具体贴息项目由市发展计划、财政等部门按有关政策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八)实行重点项目目标管理。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目标和重点项目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项目年度考核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由目标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市发展计划部门初审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九)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市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


三、建设环境
  (一)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建设环境。各部门制定服务重点项目的承诺书,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涉及“三乱”问题,监察、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应立即受理,坚决查处。公安部门发挥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环境整治的牵头作用,发现影响项目建设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坚决打击。
  (二)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对重点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全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市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设重点项目建设栏目,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宣传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公开曝光干扰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典型案例,营造全市上下关心、支持、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规范管理
  (一)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健全和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验收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二)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凡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确定以及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各有关部门配合,努力为重点项目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三)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治理重点项目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所有从事重点项目管理和建设的各级干部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思想。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各种徇私舞弊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不讲诚信的参建单位,要停止参加重点项目投标,直至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对发生在重点项目建设领域里的腐败案件,有关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惩治腐败分子。


五、考核奖惩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部门和市发展计划部门,对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对重点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及服务部门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考核实行单位自查、市发展计划部门平时督查和年底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月、季考核以发展计划部门为主;年终全面考核由市目标管理部门、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对于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和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年度重点项目实绩考核登记,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的依据。
  (三)对评选出的重点项目管理先进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个人,市政府给予奖励。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推诿扯皮、乱罚乱收、建设环境混乱等问题实行投诉否决制度。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投诉查实情况,对被投诉单位通报批评;出现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由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本规定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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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调动工人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逐步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和工资结合的考工晋级制度。用工单位实行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和岗位职务聘任、岗位职务工资(津贴)制度。普通工、工序工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和考工定岗定级制度。
第三条 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工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实行技术业务考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也可申请技术业务考核。
第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逐步实行统一命题、分级考核、统一证书的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
第六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或属引进新技术设备而设置的新工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会同省劳动行政部门发布施行。
技师、高级技师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
普通工、工序工以《岗位规范》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技术工人按初级、中级、高级顺序考核晋升(实行八级制的行业工种,逐级考核晋升)。初级工晋升中级工实践期为四年,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实践期为五年,技术能力明显高于本等级的优秀者可提前考核晋升。
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从高级技工、技师中考核晋升,其考核、评审办法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级、中级、高级技术业务工种的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省专业考评组负责制定。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设立试题库,储存试题供各级考核点使用。
第九条 技术业务理论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应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考核前两个月发出通知,公布报考条件、考核工种和等级、考试范围、考试日期等。报考者需向本单位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报考资格者,由主考单位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入场考试。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省、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工人技术业务委员会应分级、分工种设置专业技术业务考考评组,具体负责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工作。
各级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由专业技术业务人员、技师和管理人员五至九人组成,考评组成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和聘任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聘书,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省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全省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部分工种的全省性统考,对各类考核进行监督、复查与平衡。
市、县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的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全省各地应建立相应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点,考核点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选定。凡具备考核场地、设备、师资、管理制度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考核点可单独组织考核,上
级主管部门必须派员监考。
第十五条 普通工、工序工的岗位考核由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证书
第十六条 《岗位合格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直属单位在职工人的培训班,由办班单位核发;向社会公开招生办班的,由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按以下权限核发:县级核发中级以下(含中级)的证书,市级核发高级工及以下证书,省级核发直属单位、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各技术等级证书及全省性统考证书。
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行组织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办学单位,其《技术等级证书》由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厨师等级证书的考核、发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普通工、工序工上岗操作的凭证。录用到对口工作岗位者,可免予培训、考核。
《技术等级证书》是技术工人应招、应聘、上岗操作以及劳务输出的技术业务等级凭证,录用到对口工种岗位者,用工单位可按其实际技术业务等级和所任工作难易程序,确定起点工资。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技术等级证书》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在全省通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在本办法生效前已领取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者,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符合规定的,予以验印或更换新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4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9日 财企〔2003〕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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