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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金保工程建设调度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20:06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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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金保工程建设调度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建立金保工程建设调度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2]22号),及时掌握各地金保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更好地指导金
保工程建设,经研究,从2003年4月起,建立全国金保工程建设情况月度调
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省级数据中心的建
设任务,加强对地市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指定专人负责调
度工作,做好本地区金保工程实施进展的跟踪督促工作。

二、当前金保工程建设调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金保工程在当地政府立项情
况,省、市两级社会保险数据中心筹建情况和联网情况,养老保险全国联网
数据准备情况,以及总体工作部署情况,重点是根据《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
国联网实施意见》(劳社厅函[2003]73号)要求所开展的养老保险全国联网
工作情况。我部将根据工作要求适时调整调度内容,并公布各地金保工程建
设进展情况。

三、请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向后顺延),填写截至到上月末的金保工
程建设情况(见附件),报送我部信息中心,报送方式为传真和电子邮件。
表样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lss.gov.cn)“金保工程”栏目下
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李娜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刘睦平

联系电话:(010)84201276、84220715

传真:(010)84228350

电子邮件:lina@molss.gov.cn

附件:1.金保工程政府立项和资金筹措情况表(略)
2.养老保险全国联网情况表(略)
3.金保工程工作部署情况表(略)

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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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若干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等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若干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工商局 市统计局 市房地产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暂行规定”,保证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有关财政税务方面
一、联营各方在研究联营企业的资金来源、收入分配方案或有关联营合同、协议时,应有财务部门的人员参加。在联营协议中涉及国家财产的转移、估价和利益分配等条款,应征求联营各方的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二、参加联营的各方可用下列财产和资金投资:
1、现有的固定资产和物资;
2、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和税后留利;
3、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
4、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用于联营的资金和财产。
三、下列各项资金和财产不得用于联营投资:
1、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包括应上缴的各种税金、利润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
2、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拨给的专用款项;
3、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已依法征用的可用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投资;
4、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联营的资金。
四、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联营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投资各方分得利润后持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利润转移证明,回各自所在地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五、联营企业如发生亏损,应按协议规定由联营各方分担,联营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而倒闭,应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产、偿还债务。
六、联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主管财政、税务部门。
七、对于目前尚未实行增值税的企业,组成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并要求对其生产的产品试行增值税的,由市税务局商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企业以国家资金或自有资金向联合组织投资而分得的利润及企业向市内外转让技术收入的减免税办法,按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通过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大力发展外地风味饮食业和服务修理业,引进名、特、优、新产品,丰富首都市场,进一步缓解人民生活诸多不便的问题。
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由参加联合的各方,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主办单位申请登记报告,法人代表、资金、生产经营场所证明以及联合经营的协议、企业章程,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经核
准发给营业执照,并持照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十、联合企业尚未形成独立的经济实体,而联合企业各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已经抽调人员和资金组成联合企业的办事机构,并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发给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要提交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经济责
任的证明文件,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十一、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不形成新的经济实体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暂不登记发照。

有 关 统 计 方 面
十二、在京的以本市企事业为主的紧密型、半紧密型联合组织,应统计上报联合企业的各项指标资料,同时列出按协议规定属于我市的部分,以免重复遗漏。各方只报按协议规定归自己所得的那一部分的统计数字,本市各级主管部门在向市统计局报送各项统计数字时,应分别单独列出
本系统参与联合单位和外省市单位的各项数字。
十三、我市企业参与以其他企业为主体的联合组织,只统计按协议比例分得的数字,不报联合组织的全部统计资料。
十四、关于横向经济联合的定期统计制度和统计报表,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共同商定。
全市的横向经济联系统计报表由市统计局制定并汇总上报。

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
十五、本市单位以公有房屋折抵投资或出租参与联合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房管部门报告并交验房屋产权的有关证件,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参与联合手续。
十六、本市单位以自有房屋折抵投资参与联合的,房屋作价应由房管部门按本市房价标准估算,平房房价以1982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价标准的九倍为限;楼房按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算。合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房产所有单位与参与联合的有关各方须共
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房屋产权归合营企业所有。
十七、本市单位以自有房产的使用权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合作各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审核手续。房屋租金参照本市《关于加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和单位租用私有房屋租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议定。
十八、外省市与本市单位联合投资在京兴建的房屋,其产权按出资比例归联合投资各方共有。有关产权所有单位应于房屋竣工后六个月内,持建筑执照、竣工图纸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申领房产证件。
联营一方中途退出联合,退出一方将房屋出售给另一方的,双方按房屋净值结算,并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立契、产权转移手续。
十九、关于征用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外省市在本市城、近郊区范围内联合投资或独资办企业,应视同本市企业对待,所需占用场地或院基地,原使用一方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已用于公用设施的投资,可作为原土地使用一方的投资。
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与另一方合作建房的,房屋产权归出资一方所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享有部分房屋使用权。



1987年6月1日

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政府规定比例1 .5%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第二条 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第二季度末前,按照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与实际安排残疾人的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

年度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
  (一)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对纳入代征范围的保障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由地方税务部门按职能单位要求,代理征收各行政区域内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的应缴纳的保障金。驻麒麟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由曲靖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委托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代收;其余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委托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代收。

(二)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31日前向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年度《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登记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名册表》和在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作为核定单位应缴保障金的依据。单位逾期不上报有关表册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编制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核定应缴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由市、县(市)区地税局结合单位所得税汇算情况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作为依据,核定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三)征收缴纳程序:各级地税机关依据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征收清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交。税务机构代收的保障金办理收入缴库时,由代征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填制《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同存款利息一同集中汇交同级财政部门基金预算管理。

(四)征收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定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

(五)票证管理。保障金征收暂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对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

(六)特困企业或确因特殊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给予当年减免的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对逾期不交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和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保障金及其利息、滞纳金等收入必须纳入财政基金预算,按“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作它用。使用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拟定保障金使用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款,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以贴息方式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二)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及编制预决算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有关报表。经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的年度预决算,同时报送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尚未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暂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

第五条 由于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一定的标准保证保障金的及时足额入库,在征收工作中需要有专门的业务经费用于有关的宣传、培训、各种票据报表的印制等各项业务支出,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地税机构本年实际征收入库的保障金按5%的比例从保障金中安排拨付给地税机构专项业务经费,确保保障金征收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与《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一并执行,凡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曲政办发[2000]93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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