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24:19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10-22



教高[2004]4号

  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 (以下简称《目录》)。为了配合《目录》的使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司。

  对《目录》的管理遵循"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我部每两年对专业目录进行一次调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目录》和《办法》为依据,及时对本地现有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调查并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所有高等学校现设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调整后的情况填写表格(见附件二),并将相应的电子表格(.XLS格式)一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

  综合处:张庆国 010-66096867

  高职高专处:李津石 010-66096232

  E-Mail:gaozhi@moe.edu.cn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6月

  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二、由教育部组织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国家对高职高专教育进行宏观指导的一项基本文件,是指导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教育部将按照专业大类目录原则不变、专业类目录相对稳定、专业目录基本放开的原则对《目录》进行管理。

  三、《目录》所列专业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以职业岗位群或行业为主兼顾学科分类的原则进行划分的,体现了职业性与学科性的结合,并兼顾了与本科目录的衔接。专业名称采取了“宽窄并存”的做法,专业内涵体现了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特点,同一名称的专业,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可以且提倡有不同的侧重与特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在管理和设置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目录》的指导作用。

  四、《目录》分设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财经、医药卫生、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公安、法律19个大类,下设78个二级类,共532种专业。为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管理类专业暂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专业大类中。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检查、评估等方式,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新增专业的数量。原则上,高等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中自主设置和调整目录内专业,也可依据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以“( )”形式标出专业方向或本校该专业内涵的特色。学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专业应报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院校设置和调整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时,还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目录》外专业设置标准与听证制度,以保证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医学类、公安类等国家控制专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范围和年增专业数量等权限应与院校的评估结论挂钩;对连续三年达不到本省份平均就业率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应通过调节招生计划等方式减少或限制招生。教育类专业(分类代码6602)一般限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设置。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2004年开始,于次年1月底前将备案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及相关内容汇总整理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将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以促进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对新增设的《目录》外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目前的代码序列顺序编制相应的专业代码,并在代码后用本省份简称(如“冀”、“鲁”)标出,供本省份使用。教育部将对上报的《目录》外专业进行统筹协调,每两年对《目录》进行一次更新。对于设置较普遍的《目录》外专业,根据举办情况给予正式专业代码并予以公布。

  七、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需要为原则,从本校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实训等办学条件出发,特别应注意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调整和设置专业。同时,应注意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持教育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八、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努力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我国高职高专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九、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本科院校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也可供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参考使用。

  附件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和行业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7·22”京珠高速长途客车燃烧事故和“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共同努力下,今年上半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2.09%和11.24%。但也要看到形势仍比较严峻,特别是6月份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上升,有些地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反弹,乡镇农民违规自建房坍塌事故也时有发生。对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工作部署,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进一步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及施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切实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0号)精神和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安办函[2011]19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防范意识,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预警,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应对措施。当前正值主汛期,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供水、燃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同时,要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汛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等项工作的部署,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要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等行为。要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健全完善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认真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各地要按照我部近期下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有关要求,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政府的批复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上报我部。要依法严格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该注销执业资格的予以注销;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经整顿确认的第三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经整顿确认的第三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3]36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增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了整顿。现公布经整顿确认的第三批共4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已超过5年没有换届的或需调整委员的,在确认后3个月内完成换届或委员调整工作,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实行委员注册登记制度。按换届或调整的先后次序,对新确认的委员进行资格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
三、对新备案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委员将按照备案次序实行定期年审。
四、经整顿确认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