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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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二OO六年七月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黑山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黑山共和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黑山共和国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建立使馆和履行公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黑山共和国代表
李肇星
米奥德拉格·弗拉霍维奇
二OO六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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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 [2008] 10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敬老院改扩建成果,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农村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把农村敬老院事业列入县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敬老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应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八条 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农村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对象不得接收入院。
第九条 入住农村敬老院的五保对象统称“院民”,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院民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务,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会计、出纳等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与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原则上按不低于1:10的比例聘用。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与管理。
(一)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
(二)农村敬老院院长实行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制和院民信任度测评制,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以上信任测评(一年两次)信任度达不到50%以上的,应进行调整或解聘;
(三)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测评票决制考核,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连续两次测评信任度达不到50%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本院服务护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服务护理内容:
(一)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二)供应膳食,提供饮用水和洗澡用水;
(三)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四)每月清洗床上用品一次,保持清洁;
(五)组织开展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有益活动。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提供农村敬老院生产经营用地,生产经营用地一般应在3亩左右。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肉、蔬菜、禽蛋自给,实现以副补院。县市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
(一)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
(二)再生产投入;
(三)适当奖励参加劳动生产的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
(四)购置和维修农村敬老院内部设备。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农村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为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资金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敬老院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各项支出应有院民参加,凭证由经手人签名,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账;大额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的财务监督
(一)农村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向院民公布;
(二)县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村敬老院年度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全州散居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其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和县市财政预算统筹解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应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物价和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其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和县市财政预算以及低保资金统筹解决,州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明确规定使用方向的除外)用于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院民及散居五保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院民住院免除门槛费,补助标准提高10%,定点医疗机构对除药费外的其他费用减免10%。同时,以县市统筹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大病医疗基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以县市统筹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丧葬基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院民去世后,根据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
第二十五条 规范院长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院长每人每月不少于7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由县市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经费,按每所每年保证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纳入县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州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农村敬老院补助资金,并逐年予以递增,主要用于敬老院的维护和供养对象的补助等。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等部门对农村敬老院的用水、用电、用气和电视收视等方面,比照城镇低保对象予以优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2011年4月29日,雅加达
一、应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4月28日至30日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和苏西洛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认为访问将成为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三、双方回顾了两国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取得的新进展,一致认为,中印尼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地区和全球战略意义。双方同意在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进一步增进在政治领域业已存在的紧密关系,深化和扩大经贸往来,促进文化交流和民间交往,扩大国际合作。
政治
四、双方重申将继续奉行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苏西洛总统重申印尼坚持一个中国政策的一贯立场,支持中国和平统一进程。温家宝总理对印尼方这一立场表示赞赏,并重申中国坚定支持和尊重印尼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
五、双方对2010年1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落实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感到满意,一致同意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好行动计划,推进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
六、双方认识到加强两国领导人互访和完善高级别战略对话机制的重要性。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印尼政治、法律、安全统筹部长和中国国务院国务委员之间的双边磋商,责成两国外长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监督、评估各领域现有双边合作,并寻找新的合作机遇的机制职能以加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同时,双方同意保持在两国防务与安全磋商、经贸和技术合作联委会等机制下的对话与合作。
七、双方欢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共同行动的谅解备忘录》,以加强两国外交部合作,包括开展相互交流、外交官培训、政策规划研究以及建立两国外交部各级别官员间热线电话等。
八、中方欢迎印尼即将在上海开设总领馆。双方认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关系。
经济、贸易和投资
九、双方重申海上合作对发展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承诺继续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渔业开发活动、打击非法、不报告及不受管制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科研环保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欢迎签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渔业部关于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
十、双方对双边经济关系的积极发展表示满意。双方相信,两国贸易额达到500亿美元的目标有望提前实现,同意努力实现2015年两国贸易额达到800亿美元的新目标。双方强调和重申以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
十一、为此,温家宝总理重申中方坚定致力于扩大从印尼进口并为此提供便利,通过增加中国在印尼工业领域的投资等措施提高印尼工业能力。
十二、双方欢迎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并决心通过互利互惠的方式落实好上述协定。
十三、双方同意积极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增加和扩大双向投资,包括推动双方相关协会间建立直接对话。印尼欢迎中国增加对印尼制造业、高新技术、农业、林业、渔业、清洁能源和旅游业等领域的投资。
十四、印尼欢迎中国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特别是在公私伙伴合作框架下,参与印尼公路、桥梁、港口、电站和水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发展。双方同意就印尼经济走廊的发展加强合作。中方也希望就经济合作区的发展同印尼方加强合作。
十五、双方再次承诺将推进两国农业领域合作,特别是在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粮食储备管理、杂交水稻、共同研发以及应对粮食安全相关问题方面的合作。
十六、双方强调,将巩固扩大两国在油气、煤炭、电力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探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机会。为此,双方强调,充分利用中国-印尼能源论坛,加快实现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目标。
防务和安全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为应对二十一世纪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两国应进一步加强战略防务合作。为此,双方承诺,进一步加强包括联合演习、海上安全、国防工业在内的防务及其能力建设领域的合作,并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社会和文化
十八、双方一致认为,建立双边合作机制,加强防灾、减灾领域协商与协调非常重要,其中包括信息、经验共享及相关人员培训。
十九、双方强调相互尊重对方的传统文化,同意进一步加强艺术、电影、媒体、展览以及双方达成一致的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双方同意进一步推动两国教育领域合作,在教育及相关机构鼓励语言教学,促进学生交流和学者交流,扩大奖学金规模,推进互相承认学历学位工作。
二十一、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青年和青年组织间互访,加强体育合作。
二十二、双方同意推动旅游合作,鼓励联合宣传推广,鼓励两国游客互访。
二十三、双方同意促进两国学术界交流,加深两国国民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增进双方相互理解与信任。双方进一步鼓励双方智库加强交流。
地区和国际问题
二十四、双方强调中国和印尼在促进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拥有广泛共同利益,为此,双方支持构建和完善开放、包容、互利的合作框架。双方重申,将坚定致力于在中国-东盟、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多边框架下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国际和地区问题。双方致力于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以及为本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二十五、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二十年来始终保持密切合作关系。温家宝总理表示相信,在印尼担任东盟主席国期间,中国-东盟关系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十六、双方承诺将继续支持东盟在东亚峰会中的主导作用。双方相信,2011年11月在巴厘举行的东亚峰会将进一步推动各成员国密切合作,以进一步实现本地区的共同稳定、共同安全和共同繁荣。
二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中印尼在多边领域中的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主要发展中国家,中印尼加强对话与合作将为国际社会应对重大挑战作出贡献。中国和印尼愿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保持密切磋商。同时,双方将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调,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和利益,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二十八、双方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进行,应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应在坎昆会议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落实“巴厘路线图”授权,推动南非德班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二十九、双方满意地看到,中国和印尼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中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保持了各自经济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复苏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支持加快落实和深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改革,实现二十国集团匹兹堡峰会确定的量化改革目标,将就此保持密切磋商与协调。
三十、温家宝总理对苏西洛总统以及印尼政府和人民在此次正式访问期间给予他本人和代表团的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这充分体现了两国和两国人民间长久的友谊和互利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