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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8:17:05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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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抵御市场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市级储备粮油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储存、结构优化、安全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泉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下文执行。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粮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粮油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计划,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动用计划下达动用指令,签发《市级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或《市级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承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限出(入)库。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实物量管理,并规划和制定市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及规模,审核认定承担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质量、数量、安全及轮换情况。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布局、规模不合理时,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调整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项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发行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等所需贷款,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市审计局应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定期对有关市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在本县(区)内的行政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并责成县(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做好相关业务的管理。同时接受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由具备条件的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存(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储企业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二)交通便利,环境整洁,无污染源;有效仓容2000吨以上,仓库完好率不低于80%;具有常规的粮仓机械设备和必需的粮(油)检化验设备、仪器;

(三)具有与承储市级储备粮油任务相适应的储检专业人员,储检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市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市以上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职责如下:

(一)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市粮食局制定的“八项制度”和“三个办法”,达到“四无”粮仓(油罐)标准;

(二)市级储备粮油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严禁在简易仓和露天储存;储存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准随意变更。需变更时,承储企业必须报市粮食局批准,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备案;

(三)积极采用先进储粮技术,实施科学保粮,科学保粮率达到100%;

(四)市级储备粮油必须做到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建立《市级储备粮油专帐》、《市级储备粮油专卡》和《市级储备粮油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粮油储存安全,对所储存粮油的质量、品质指标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填入《市级储备粮油专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汇报;

(六)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质量标准中等(含中等)以上标准。市级储备粮油品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指标,粮油品质始终保持在“宜存”状态。卫生检验项目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补贴专户实行拨补;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季拨付。市级储存的拨付到市储备粮油管理中心,县(区)储存的先拨付到县(区)财政局,再拨付县(区)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标准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相关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以及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主要用于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和储存环节的开支;轮换补贴用于储备粮轮换期间所轮换粮油的费用支出。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和轮换补贴费用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财政局要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是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必须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农发行另文下达。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和动用或解除过程中形成的价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发行另文制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制度。各承储单位要本着推陈储新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品质和保管年限适时轮换,建立高效、灵活的储备粮油轮换机制。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要以国家《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储存年限为依据,对判定为不宜存或接近不宜存指标的粮油和超过或接近规定储存年限的粮油,承储企业均应依据入库年度提出轮换申请。储存年限确定为:1、小麦3—5年,玉米2—3年。2、食油2年。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程序:

(一)承储企业根据所储存粮油的质量、品质情况和储存年限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粮食局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市粮食局根据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轮换计划。

(二)承储企业按照轮换任务,对轮换销售和购进的粮油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标方法轮换;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主要采取等量随进随出,保持库存量不变;确需架空轮换的,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根据当时市场风险和轮换数量确定,每年轮换量控制在总量的30%以内。轮换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处理。

(三)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时,所占用贷款,采取“购贷销还”的办法,即轮出时货款全额收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四)轮换期间,承储企业每周向市级粮食局报告轮换进度和质量情况,并在当月《市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中反映。

(五)轮换完毕后,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对轮入粮油的品种、质量、品质、数量、成本等进行检查验收。凡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储企业凭市粮食局签发的《市级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入库。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粮油,一律不准作为市级储备粮油储存,须重新购入符合要求的粮油补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和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对违反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挪用或轮换市级储备粮油,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虚报库存,拒不执行动用命令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由市粮食局取消该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给市级储备粮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承储企业要认真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全面上报会计、统计报表,不得虚报、迟报和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计划、统计、会计等文件资料和报表均属于国家机密,必须妥善保存,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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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13号



本办各科室:

  现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办公室纸质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纸质公文处理工作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所有从事纸质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学习和掌握有关专业知识。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

  第三条纸质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要提高办文效率,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完成;一般文件必须在15天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各承办纸质公文处理的科(室),要增强全局观念,互相支持,主动配合,反对彼此推诿、扯皮,以确保纸质公文处理的时效和质量。

  

第二章 接收纸质公文

  

  第五条送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纸质公文(含电报、请柬等),均由第一秘书科负责签收、拆封(署名信件除外),并按规定编号、登记。

  机要文件及上级正式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保密室负责签收、登记、发送。

  第六条以下各类文件应纳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含办公厅〈室〉,下同)文件;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市级单位和市直各部门(含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中级法院、检察院、军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双重领导机构,下同)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的主送件;其它需要纳入收文编号、登记的文件。对上述文件应按收文规定,进行编号、登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抄送件、越级请示件、多头请示件和各类简报、资料、情况反映等,均不纳入收文登记。

  第七条收文按以下五类分别编号、登记:

  (一)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含办公厅〈室〉)文件;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厅)文件;

  (三)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文件;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主送件;

  (五)传真电报(含传真文件)以及需要纳入收文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收文登记一般应登记以下内容:

  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来文标题、密级、份数、承办单位或分送范围。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的各类文件,由第一秘书科按各科(室)的分工,分送有关科(室)承办。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办文的领导确定主办科(室)办理。

  第十条各承办纸质公文的科(室)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对纸质公文运转的管理,保证收到的纸质公文件件有着落。

  第十一条市直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纸质公文提出的处理意见,一般应在3天内送回有关承办科(室)。

  第十二条凡纳入收文登记的文件,在周转时各科(室)、各部门均应在收文登记簿(卡)上签收。

  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市信息咨询中心(文印室)要建立和完善纸质公文(电报、请柬、信件等)处理制度,对收到的纸质公文要及时交接或办理。

  第十三条市电子政务公文流转系统和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全面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再接收系统应用单位的纸质公文,但特殊情况,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纸质公文办理

  

  第十四条对各类收文的办理方法如下:

  (一)上级文件:国务院(含办公厅)及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含办公厅)及各部门发给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有关领导阅批后承办。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请示件,由第一秘书科编号登记后,分送有关科(室),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再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给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抄送件、情况反映、简报等,由第一秘书科分送有关科(室)阅处,重要的送有关领导。

  (四)越级请示、一文多事、多头请示、不盖印章以及夹带有请示事项的报告,由第一秘书科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办理。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的文件除外。

  一般不办理未编号登记的文件,防止倒流纸质公文和纸质公文“体外循环”。

  第十五条各科(室)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或阅知的文件,领导阅批后由各送文科(室)取回办理。领导审批纸质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同意。

  第十六条催办、督办。各科(室)对送批或交办的纸质公文,要及时催办、督办,防止漏办或压误。做到紧急纸质公文跟踪催办、重要纸质公文重点催办、一般纸质公文定期催办。

  第十七条市直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纸质公文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所提意见,对纸质公文进行二次承办。各承办人员在二次承办中提出的拟办意见,应先经该科(室)负责人审核,再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送批。如纸质公文由几个部门承办,且意见又不统一的,应协调一致后再送批。

  第十八条处理各部门的请示,应坚持先拟办、后审批的原则。领导不受理、不批办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承办科(室)注批的纸质公文,防止出现倒流纸质公文。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对未纳入收文的零星纸质公文作了批示,又确需办理的,有关承办科(室)应及时送第一秘书科补编收文号,并统一登记后再分送办理。

  

第四章 纸质公文发文办理

  

  第二十条要广泛使用电子公文行文,纸质公文发文要严格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使用纸质公文行文。

  第二十一条纸质公文文稿处理主要按照拟稿、会签、核稿、送审、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发送、归档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草拟文稿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纸质公文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附注、附件说明、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纸质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印刷“绝密”、“机密”纸质公文要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纸质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签发人为二人以上的,他们的姓名竖式平排。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办公电话号码。

  (六)纸质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纸质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纸质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1.市人民政府对下级机关文件的处理用“批转”,对本级文件用“印发”,或写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对上级机关文件的处理用“转发”。

  2.标题上已有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称的规范性文件,落款只落成文日期。

  3.标题排列一般不超过五行。排列形式可分别用上宝塔、下宝塔和中间长、上下短的排法,力求美观大方。

  (六)主送机关

  1.除“公告”、“通告”外,纸质公文一般都应标明主送机关。

  2.“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报送其他上级机关,应用抄报形式。不得抄送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3.主送机关一般写在正文抬头顶格处,情况特殊时也可写在文尾。主送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即主送机关为国务院各部委或国家总局时,委和局前均加“国家”二字,如“国家旅游局”;部前可不加“国家”二字,如“财政部”。主送机关为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时,一般不加“广西”字样,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等。

  4.主送机关的排列顺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七)抄送机关

  1.抄送机关的排列顺序,按隶属关系分,同级机关在前,其次为下级机关。按系统分,其顺序为:党、军、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排在后面,但应另起一行。再排下来是,各民主党派,也应另起一行。

  2.如主送、抄送机关为“市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时,承办科(室)要具体列出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名单,以便发文和归档备查。

  (八)层次。正文部分需要标明层次时,分层标识为:

  第一层:“一、”,“二、”,“三、”,……

  第二层:“(一)”,“(二)”,“(三)”,……

  第三层:“1.”,“2.”,“3.”……

  第四层:“(1)”,“(2)”,“(3)”,……

  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视需要用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九)纸质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和文件订在一起,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要按照《国务院纸质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用黑体字标注。

  (十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用词用字要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纸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再次引用该纸质公文,可以只引文号,不引标题。日期写具体的年、月、日。

  第二十三条拟稿应坚持“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

  (一)拟稿一般由各有关相应科(室)科长、副科长或工作人员具体承办。重要文稿的拟稿由领导直接指导、主持进行。

  (二)文稿首页必须用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稿纸,并按规定详细填写各项内容。

  (三)草拟、修改和签批纸质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归档要求,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左侧书写。

  (四)市直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纸质公文代拟文稿,代拟部门主要领导要对代拟稿内容和文字认真把关方可签字,并以本部门名义对拟稿、会签等有关情况作出文字说明,打印、加盖本部门印章后方可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拟规范性文件,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10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玉政办发〔2005〕188号)办理。

  (五)市长在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上涉及全局性的报告、讲话,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代拟或综合起草,相关部门和单位还要负责提供所需资料和情况;市长、副市长在有关部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由会议承办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把关。

  (六)市直各部门起草的代拟稿和市人民政府领导讲话稿,凡质量不合格、不按行文规则和报文程序办理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一律作退文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为止。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领导起草的讲话稿,原则上应在会前5天送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起草公文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纸张,用黑色、蓝黑墨水书写或者打印,字迹要工整,标点符号要清楚。公文文稿内不得出现错字、别字,不得书写异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繁体字。修改较多而难以辩认的文稿,应清稿誊正。拟稿中引用其他公文,应将其公文标题及发文字号全部引出。拟稿所用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一般均用阿拉伯数码。文稿中的计量单位,一律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四条会签。文稿送批前,对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严格执行会签制度。规范性文件则一律须经市法制办公室审核会签。

  (一)凡需会签的文稿,必须由每一会签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凡需会签的文稿,一般应由拟文科(室)或拟文部门与有关单位联系,送请会签。市直各部门送来的需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包括代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拟的文稿),则退回来文单位重新办理会签手续;特殊情况,可由承办科(室)帮助协调。

  (三)如会签、协调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在拟办中提出建议和意见,一并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第二十五条核稿。对部门代拟的文稿和办公室承办科(室)草拟的文稿,都必须认真进行审查、核对、把关。核稿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文稿从政策、文字、格式到会签手续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核稿主要审核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否需要发文,以何种形式发文,是否需要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如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专题会议纪要、不成熟的文件等可以不发文的,以及可以口头、电话等其他方式处理的事项,均应建议不发或由部门自行发文。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则应提请起草单位弄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修改;如属在原规定基础上有所发展的新的政策规定,则应写出说明。

  (三)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调一致。凡未经协商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四)文件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或者脱离实际、过于繁琐之处,应与报文单位研究修改。

  (五)引文是否无误,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严密、简炼、生动,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凡需提请有关会议审定的文件,承办科(室)应提出交何种会议审定的建议,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报请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阅确定后,送第一秘书科列入议程。

  第二十六条复核。各科(室)承办的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电报等),文稿起草完毕,必须经科长初审后,方可呈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上述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相关科(室)交第一秘书科对纸质公文进行统一复核后呈送分管办文工作的领导核定并签呈有关领导最后签发。

  第二十七条签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人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市人民政府文件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2.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3.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4.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5.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同意发”等字样,并将签发人的姓名和签发的年、月、日书写齐全。

  第二十八条缮印、校对、用印。

  (一)纸质公文纸采用A4型纸。

  (二)正式文件(含传真电报)一律交由第二秘书科统一编号后由承办科(室)送文印室打印。

  (三)文印字体、字号按以下标准使用:标题字用2号、小2号小标宋体;正文及文号用3号、4号仿宋体;秘密等级、缓急时限用3号、4号黑体;文内小标题及重点字句用3号、4号黑体或楷体;“主题词”本身3个字用3号、4号黑体;主题词内容用3号、4号宋体;其它均与正文类同,用3号、4号仿宋体。。

  (四)各种文件分发范围均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由第一秘书科核定。已经签发的文件,未经领导同意,承办科(室)不得随意更改文件内容和分发范围。

  (五)纸质公文文稿应规范和符合存档要求。对用铅笔和圆珠笔书写的、文字混乱而无法存档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文稿,第一秘书科在接件时有权退回,待符合要求后再接件。

  (六)文件按轻重缓急程度和先后顺序安排打印,平件一般在3天内完成,在未遇到急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当天的文件当天完成,特急件由分管办文的领导签字确定后可即办。

  (七)校对一般实行“谁承办、谁校对”的原则,文稿打出清样后,由打字员通知承办单位派员校对。校对人员校对后需在文稿“校对”栏签名,以示负责。如属部门代拟稿,有关部门校对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需再行校定,方可付印。

  (八)凡市直各部门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的会议通知,各部门拟好通知稿后送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统一登记并分流到职能科(室)按纸质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九)所有文件材料要环环把关,确保质量,成品件文字差错率要控制在2‰以内,并做到清晰美观,无错装漏页。

  (十)上级机关的文件,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或秘书长批准,可以翻印和复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机关、时间、份数、分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复印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公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十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正式文件除会议纪要外都必须用印。联合上报的非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文件,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对单一机关行文和两个单位联合发文,落款处如盖印章,发文机关名称可省略;三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所有的行文单位都要署单位名称,将印章加盖在单位名称上。用印要注意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凡需用市人民政府印章,需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经授权)同意,凡需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需经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意。文稿上(包括传真电报)凡无领导人同意发文(电)的批示,不得用印。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原件同时用印,以表示该文件已正式印发。

  第二十九条发送。传递纸质公文,必须确保安全。

  (一)文件的发送实行“按需发文”的原则,只发给与该工作有关的单位,不按单位的级别、政治待遇发文。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办公室的文件缮印、校对、用印后,由第二秘书科发送。纸质公文发送必须及时,平件一般应在1—2天内发出,急件应随到随发或在要求的时限内发出。发送急件的信封应分别标出“急件”、“特急”或“会议通知即到即送”的字样。

  (三)凡新成立的机构需要发给文件时,必须由该机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给文件。

  

第五章 办结

  

  第三十条各承办科(室)对已经处理过的文件,要定期于每周星期一上午进行清理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办结。并将清查情况报分管办文的领导及第一秘书科。第一秘书科要做好督办工作。

  (一)确定文件办结应力求准确,不应把正在办理的文件划入办结文件一类,也不宜把已办结文件长时间放在正在办理类文件中。确定文件办结的原则如下:

  1、各类周知性文件、调查报告、情况报告,分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和部门阅知后,而无批示或其他意见的;

  2、各类交办文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的;

  3、需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决定的事项,领导批示后,已书面、口头或电话答复来文单位的;

  4、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事项,业已行文的;

  5、国务院及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来文中,应转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业已交办的;

  6、其他可确定为已经办结的文件。

  (二)已办结的文件,在正式立卷前,除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底稿应立即送第二秘书科存档外,其余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暂存。

  (三)承办科(室)应对暂存文件作适当整理,要注意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和有机联系,保持材料的完整齐全。

  

第六章 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一条纸质公文办结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及时将纸质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纸质公文归档以本机关形成的纸质公文为重点,按有关规定进行,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地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联合办理的纸质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四条整理完备的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纸质公文、文稿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没有存档和存查价值的纸质公文,经过鉴别和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纸质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纸质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与党委机关相关文件的处理按照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纸质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玉办发〔2004〕58号)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03〕7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负责解释。

关于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盲目发展现象严重,市场供过于求,急需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的盲目发展。为了贯彻国家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的行业管理政策,一切生产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的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按
规定缴纳增值税。现在已经减税免税的,一律恢复征税。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并报经税务总局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减免税。
本通知从1988年6月1日起执行。
注:1984年4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对配套合装的化装品等征税问 题的通知》规定:“1、对化妆品同护肤护发品、化妆用具等配装盒所形成的盒装产品,按‘化妆品’子目依45%的税率征税。2.对护肤护发品同化妆用具等配套装盒所形成的盒装产品,按‘
护肤护发品’子目依30%的税率征税。”



198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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