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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26:14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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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轻工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轻工(一轻)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号)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轻工总会制定了《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规定》中,“对正在建设和准备建设的高级防伪纸张(带水印、安全线、无色、有色纤维)项目进行清理”问题,自接到本文后,不论企业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均须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二),报企业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和轻工(一轻)厅局,由人民银行分行和轻工(一轻)厅局汇总后,于1994年8月31日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轻工总会,按《规定》予以审查、清理。

附: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销售高级防伪纸张的统一管理,保障人民币、有价证券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防伪纸张是指生产纸张时在其中加带水印、安全线及有色或无色纤维等防伪技术的纸张。
第三条 凡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不含中国人民银行所属钞票纸、证券专用纸生产厂,下同),无论其性质和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实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登记注册及备案制度。
第四条 凡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轻工总会进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或名目不同但性质、作用相同的证件。
第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接受高级防伪纸张定货,并享有组织科技人员开发高级防伪纸张新技术、新产品的法律保护专用权。
第六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不用即行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虽未期满,但产品结构、品种有重大修改和变动的;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满,仍然继续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生产许可证,须将产品纸样(包括水印图案、安全线材质、纤维原料实物和物化指标等技术资料)同时上报审批。卷烟纸水印条纹图案除外。
第八条 经审批凡获准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按规定一次性交纳管理费和产品鉴定检验费(具体交费办法另定)。
第九条 凡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应定期(半年)将生产的数量、品种、用途和销往单位的细表及订货销售合同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处罚办法: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属于违法生产,对违法生产的全部收入予以没收,并根据给国家造成损失情况处以非法收入的5-20%罚款,对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如取得银行贷款,人民银行有权指定有关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和抽回资金,专业银行不准予以贷款。
(三)对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避开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而自行销售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除没收其全部销售收入外(包括未销售完的库存产品),要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处以非法收入的50-100%的罚款,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1.不按批准的产品样进行生产。
2.将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包括自办的附属企业和联办企业)。
3.申请报批时弄虚作假。
被吊销的生产许可证,从批准吊销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许可证退回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接到吊销生产许可证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听候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生产高级防伪纸张企业调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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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证费和认证费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签证费和认证费的规定

1990年1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加强签证费和认证费的管理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公民(含法人)收取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应计收人民币。
二、各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将收入的人民币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兑成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时,须出具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公函及每笔费用的收据或一份明细清单,包括申请人姓名、护照号码及金额。
三、授权中国银行负责审核上述函件及清单,符合规定者予以供汇。
四、本规定自1990年3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公布皖南事变烈士陵园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公布皖南事变烈士陵园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


安徽省民政厅:
国务院于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批准你省皖南事变烈士陵园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请根据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民[1987]优字6号)的规定, 对皖南事变烈士陵园设置保护标志,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建立标志后的正面照片请报我部存档。



199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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