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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7:59:06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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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是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经批准减、免的税额。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开一张税票,分税计算,同时交库。
第四条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省辖市、地辖市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纳税人所在地范围的划分,原则上以行政区划为准。对城市的市区与非市区,县城、建制镇与非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划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凡纳税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月税额不超过一元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取得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开支范围,编制市、县、乡、镇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八条 自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之日起,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仍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原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等三种办法即停止执行。
第九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提价或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违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授权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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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先进评选及表彰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先进评选及表彰办法
1995年1月20日,机械工业部

为充分调动机械工业政务信息网各成员单位及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根据《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在机械工业政务信息网成员单位中产生。
(二)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及专兼职信息员中产生。
(三)好信息在机械工业部政务信息刊物上采用的信息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1、单位领导及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信息意识强,重视政务信息工作,能够做到有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及检查,专兼结合,组织全员抓信息。
2、政务信息队伍、网络、制度、手段等基础建设基本完善并不断强化,信息工作基本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能够有序运行。
3、能较好地完成部办公厅规定的信息报送任务,每年专报信息不少于50条。信息质量较高,时效性较强,采用量较多,无重要信息漏报和失实、失密现象。
4、能够为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5、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评选10名,在符合评选条件和年度考核总得分排前的单位中产生。
(二)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
1、成员单位领导和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负责同志,应是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并切实对政务信息工作起领导作用;能够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爱护、支持和关心信息员,善于调动信息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意发挥信息机构的整体功能,善于利用信息进行决策和指导工作;积极组织指导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成绩显著;能够身体力行,亲自动手收集、编写信息;能够为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献计献策;在本单位上报的专报信息不少于45条。
2、信息员应是热爱信息工作,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埋头苦干,勇于进取,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收集、加工、通报政务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传输快、作用大;积极协助组织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收集、编写、上报的信息不少于40条。
3、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每年评选30名,在符合评选条件及年度考核总分排前的单位中产生。先进单位视情况可给予2名指标。
(三)好信息
1、围绕中心工作,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较大参考价值的调研信息。
2、反映改革开放中的具有典型性、对工作有较强指导作用的新经验、新思路、新举措。
3、反映经济工作中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利于领导察微知著、防患于未然的预警预报信息和超前性信息。
4、引起部以上领导重视,并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地方借鉴、推广、解决问题的信息。
报送的上述信息事实准确、及时、文字简炼、清楚。
5、好信息评选比例占全部采用信息的10%左右。
三、记分标准
凡是成员单位报送的“专报”信息,每条记1分;被《机械行业情况通报》、《每日要讯》、《机械工业政务信息专报》三种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被《机械工业部情况反映》采用的信息,每条记4分。
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加分:
1、所报信息得到部领导重要批示的,每条加记4分;
2、所报信息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条加记4分;
3、所报信息得到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包括国务院正、副秘书长)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
四、评选程序
1、网络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全年政务信息工作总结。
2、由部办公厅根据评选条件及各单位工作总结进行综合考核后提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名单及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名单,征求网络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按名额分配请有关单位填报《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和《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推荐表》,盖本单位公章后返回部办公厅;部办公厅核准后正式提出报批名单报请部长办公会或主管部长审定批准后,以机械工业部文件下发。
3、《好信息》的评选工作由部办公厅组织进行。
五、表彰及奖励
1、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均以机械工业部的名义进行。
2、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先进表彰在每年的全国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会议上举行。将向先进单位颁发奖状,向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3、《好信息》表彰以部办公厅的名义、××杯的形式进行。提供《好信息》的信息员将获得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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