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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35:12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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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农口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口事业单位按性质相同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类型。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预算单位。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要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
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于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应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对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单位和向企业化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逐步过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筹集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资金领拨,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努力节约开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补充事业经费不足;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检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成本核算和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成本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 事业财务是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事业财务管理是事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确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领导的统一管理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财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按其性质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办法,具体地说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对差额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归己,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
增收节余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于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额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部门,具体上交比例和金额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正确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挖掘内部的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
预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全额预算单位预算一般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应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全部做为“抵支收入”预算数与“抵支收入”数的差额为申请国家预算拨款数。差额预算单位预算应分为收入数、支出数和差额补助数。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应列出“收入数”、“支
出数”和“上交数”。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及预算拨款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调整预算外,一般不办理
追加减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计划需要调增调减的,可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业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预算数,做为调整预算处理。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收支结余的计算和分配。事业单位预算拨款数与收入数大于决算支出部分,为预算结余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收支结余,扣除专项资金结余后,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40%。三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实行新的财务制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事业单位,
按照新的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各项税金、基金,应如数提出并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需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理收费,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各种收入都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帐。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以及附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与财政拨款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历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支出管理要贯彻供给、服务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三)资金使用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项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给事业单位的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事业提存和设置的专款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医疗基金和修购基金等。(已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农口事业单位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专用基金管理实行计划管理,
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事业单位应建立折旧制度,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修购基金制度,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实现事业计划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保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实现事业计划,促进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其机构和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设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做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盘点和维修制度,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以及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废或调出,以避免积压和浪费。未实行新财务制度的单位其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用于重购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应实行成本核算制。
第二十六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物力、人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经营管理,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两则》的有关规定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乱列成本,乱挤费用。成本(费用)核算应按照实际价格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估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能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人为计算盈
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贯彻执行,贯彻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分析
与监督检查制度,做好分析与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各事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好坏,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体制。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财务工作的检查与奖惩制度,以增强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奖励,惩罚办法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19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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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交纳。逾期不交者,加一至三倍处罚。拒交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填发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当
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或者由园林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7年6月7日

转发南京市引进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经委 档案局


转发南京市引进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经委 档案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引进技术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引进技术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经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档案资料工作的通知》,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技术档案是指在引进技术、引进设备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资料:
1、项目意向方案,资金及技术来源,调研考察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方案等;
2、谈判记录、备忘录、协议、协定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及附件等;
3、技术、设备开箱检验、商检、索赔文件资料,引进技术文件图样(含专利书、专有技术说明书、技术条件、技术标准)、设计计算书、配方和典型工艺文件),以及补充修改资料,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和产品试制鉴定资料;
4、项目用汇计划及执行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图件、报告及鉴定证书等。
第三条 引进技术档案工作是引进技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引进技术档案工作是消化、吸收、利用引进技术的重要和必备的条件。凡有引进技术项目的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引进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档案局是引进技术档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单位的引进技术档案,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引进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均应纳入引进技术工作计划和程序,纳入有关业务、技术部门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外(包括港、澳)签订引进技术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
内容和有关要求,涉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应附有详细清单。
第六条 引进技术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资料,并有同级或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凡竣工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七条 建立、健全引进技术资料的归档制度,严格履行归档手续。
1、引进技术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按照规定,分期分批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长期分散在部门和个人手中。
2、设备开箱和引进技术原文资料启封必须有档案人员参加,并逐件登记。
3、凡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谈判、开会的人员,应妥善保管在活动中形成和搜集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登记备案,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4、单位内涉外机构和涉外人员发生变动,应在本单位档案部门档,或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八条 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
1、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及时组织翻译。翻译副本与原文版本一起归档保存。
2、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地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为保持引进技术档案资料原有的系统性,原文版本一般应设一个独立的类别,以项目为单元进行整理和保管。只有经企业消化处理后的技术文件资料方可按产品、基建、设备等分类分别整理。
3、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必要的统计工作。
4、建立严格的引进技术档案资料更改、补充和审批制度。原文版本一律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另制新图,并和原图一起归档保存,以保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5、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保管必须要有专门的库房和设备,并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尘和防虫等措施。计算机软件、缩微胶片等特殊材料,应配备专用设备,确保安全。要定期检查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的作用,档案管理部门在保证方便借阅的同时,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进行必要的信息加工,编制目录、索引、文摘等检索工具,有条件的还要编写手册、简介、大事记等各种资料,并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引进技术、引进设备的主管部门和市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引进技术档案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引进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
事人的行政责任;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引进技术档案资料损坏、短缺和散失,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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