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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39:01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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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等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市发【200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综治办、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环保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综治办、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局、版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管理,构建文明娱乐环境,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文化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定了《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中央综治办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版权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必要性

娱乐市场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发展最快的文化市场门类之一,娱乐场所已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为改善娱乐业行业形象,提升娱乐业产业层次,构建文明娱乐环境,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文化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版权局决定联合实施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

(一)阳光工程是实现娱乐场所社会功能的必然要求

娱乐场所是大众休闲娱乐的场所。通过“阳光工程”的实施,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优化娱乐市场结构,着力解决大众娱乐形式非大众化的问题,以内容积极健康、形式丰富多彩为要求,以服务大众为目的,以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为标志,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需要的娱乐市场。

(二)阳光工程是体现娱乐场所本质属性的重要途径

娱乐场所是文化的场所。通过“阳光工程”的实施,切实增加娱乐场所的文化含量,努力建设具有中国作风、中国气派、中国精神的娱乐文化,使娱乐场所真正成为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场所。

(三)阳光工程是提升娱乐业产业水平的内在需求

娱乐场所是文化创新的场所。要通过“阳光工程”的实施,大力增强我国娱乐业的创新能力,从原创音乐等内容上创新,从技术装备方面创新,从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方面创新,从管理手段上创新,努力打造具有创新精神、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娱乐业品牌项目、品牌企业。

(四)阳光工程是改善娱乐业社会形象的重要手段

娱乐场所是文化市场矛盾最集中的场所。要通过“阳光工程”的实施,努力解决娱乐场所无证照经营问题;部分娱乐场所经营不规范,治安秩序混乱,安全意识、版权保护意识淡薄问题以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娱乐场所秩序,加大执法力度,改善娱乐业社会形象,构建和谐娱乐环境。

二、指导思想、宗旨和原则

(五)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营造文明娱乐环境;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准则,建立娱乐场所人际规范和行为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娱乐场所的可持续发展。

(六)宗旨:坚持依法行政,倡导阳光管理;坚持诚信守法,倡导阳光经营;坚持文明礼仪,倡导阳光服务;坚持健康向上,倡导阳光消费。

(七)实施原则: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参与;长远规划、虚实结合、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指导相结合,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行业作用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相结合。

三、主要内容与工作安排

(八)加强舆论宣传,创建阳光娱乐氛围

充分运用大众传媒、文艺表演、群众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宗旨,倡导守法经营、文明娱乐,使阳光娱乐的理念深入人心。从2008年开始,将每年的5月11日至17日确定为“阳光娱乐主题宣传周”,由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在全社会开展大规模的阳光娱乐宣传活动。

(九)评选阳光金曲和阳光场所,打造阳光娱乐品牌

1. 开展阳光金曲评选活动

通过群众参与、行业推荐、专家评定等方式,选出内容积极、旋律优美、传唱度高的百首阳光金曲,由文化部向娱乐场所推荐使用。组织全国阳光金曲卡拉OK大家唱活动,扩大阳光金曲的影响。

2.开展阳光娱乐场所评选活动

文化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定“阳光娱乐场所评选办法”,评选诚信守法经营、节目内容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正版作品、消防卫生达标、效益规模突出、治安秩序和设施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一流、内容形式新颖的大众化娱乐场所,授予“阳光娱乐场所”称号。

(十)推动娱乐场所标准化服务、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业转型升级

1.文化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制定并推广《全国娱乐场所管理服务行业标准》,明确娱乐场所各项服务的基本程序和应具备的服务要求,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标准化的娱乐服务,提升娱乐场所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推动娱乐场所特色化经营,鼓励应用高新科技改进既有娱乐形式,引进、开发新的娱乐方式,提升娱乐业产业层次,发展一批具有企业特色、地区特色、民族特色的娱乐场所,实现娱乐场所的大众化、多元化、连锁化发展。

(十一)各部门分工协作,建立阳光管理长效机制

1.文化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依法经营的观念深入人心。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促进行业自律。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文化市场平安建设,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确保娱乐场所的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要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为依法加强对卡拉OK场所经营内容的监管、保障娱乐内容的健康与安全提供成熟的技术支持。

2.综治办要切实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努力调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综合治理,探索建立以各职能部门依法管理为主,娱乐场所自律管理和全社会共同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娱乐场所的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3.公安机关要强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加大对娱乐场所营利性陪侍、卖淫嫖娼、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和禁赌、禁毒、禁娼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娱乐场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工商部门要积极会同文化、公安等部门加大对无证照经营场所的查处力度,为娱乐场所的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卫生部门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展娱乐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及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并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娱乐场所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噪声和油烟污染的监管,确保周边群众生活秩序不受干扰。版权部门要加强有关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推进娱乐场所使用正版作品,提高娱乐场所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四、实施步骤:

(十二)启动阳光娱乐工程


阳光娱乐工程从2008年起实施,1月11日至17日开展为期一周的“阳光娱乐”主题宣传活动:

(1)组织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代表发布《阳光娱乐经营倡议书》,倡议全国娱乐场所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创建阳光娱乐环境;

(2)相关部委统一印制并发放宣传海报进入各娱乐场所,倡导文明娱乐、守法经营;

(3)各地文化、综治、公安、卫生、工商、环保、版权部门组织普法宣传活动;

(4)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对“阳光娱乐”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阳光娱乐氛围。

(十三)举办阳光娱乐论坛和征文活动

文化部将组织业内人士和国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娱乐业阳光发展论坛,探讨娱乐业发展定位,研究娱乐业发展方向,交流国内外管理模式和经验,为加快娱乐业转型升级出谋献策。文化部将联合有关报刊,在全社会开展阳光娱乐征文活动,对优秀论文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并将优秀论文结集出版。

(十四)开展评选活动

2008年3月至5月,制定“阳光金曲评选办法”、“阳光娱乐场所评选办法”,启动阳光金曲、阳光场所评选活动,调动娱乐场所参选积极性和社会公众投票积极性。2009年评选出阳光金曲和阳光场所。

(十五)全面推广娱乐场所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2008年1月底前完成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制定,并全面启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2008年召开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会议,总结试点经验,总体部署在全国开展系统建设工作。

(十六)阶段性成效

2008年全年,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公布并广泛宣传阳光金曲、阳光场所评比办法并开展评选活动。制定“娱乐场所管理服务行业标准”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在阳光工程启动一周年之际推行行业标准,部署下一阶段活动。年底前全面铺开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

(十七)巩固发展

2010年,开展娱乐场所阳光工程总结表彰活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投入使用,地市级以上城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政府监管能力大幅提高。标准化服务和特色化经营娱乐模式逐步推广,初步完成娱乐场所阳光品牌建设。通过阳光工程的实施,到2010年,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城乡居民娱乐消费满意度明显提高,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大众化、健康、文明、诚信的娱乐产业。

五、工作要求:

(十八)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文化、综治、公安、卫生、工商、环保、版权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娱乐场所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把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作为全面加强娱乐场所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认真部署,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明确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团结协作,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联络服务工作,建立部门联系、信息交流、督促检查等制度。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地的对口指导,确保娱乐场所阳光工程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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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励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2010〕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鼓励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鼓励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
投资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决定》(武发〔2010〕4号)精神,为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快速发展,完善示范区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吸引国内外企业资本投资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示范区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接受年检等监管,并在示范区内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各种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各类投资者积极从事创业投资和科技创业活动,在示范区建立创业投资企业或者发起组建基金管理企业,培育专业投资机构和人才队伍,壮大示范区资本市场投资主体。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园区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购房补贴标准为500万元,自购房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或者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格给予每年20%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 对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并且累计3年在示范区投资资金超过其投资总额70%的创业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安排奖励基金,第一年和第二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减半奖励。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示范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业绩激励机制。鼓励示范区创业投资企业制定“高管持股”等制度,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等激励措施,有效激发企业高级管理及核心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规范企业的投资和管理活动。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者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外商独资、中外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国际惯例制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第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撤出后继续投资。
  第九条 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与成长性企业的对接。搭建示范区创业投资企业与成长性企业进行信息交流、项目洽谈、投融资需求对接的平台,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与成长性企业的合作。
  第十条 在示范区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争取引入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为示范区基础建设、产业发展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第三章 企业股权投资风险补贴
  第十一条 管委会设立股权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股权投资风险补贴:
  (一)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示范区成长性企业,该企业从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
  (二)创业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
  (三)承诺在完成投资后,2年内不得退出投资。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风险补贴额度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创业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创业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示范区内被投资企业,且在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取得股权变更法律文件的6个月之内提出股权投资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向管委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示范区股权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的示范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股权投资企业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第十四条 管委会对申请股权投资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并为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办理补贴拨款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政策的,责令其退回相应奖励和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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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加强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及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我司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周期内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请各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协助审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项目范围和方式
此次审计的项目为2000—2002年立项的“973”(中期检查项目)、“863”(1000万元以上项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合作”、“条件专项(仪器改造)”、“社会公益”、“科技基础性工作”共7大类1000余个项目(含子项目)。
具体审计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你单位被审计项目及负责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发文通知。
二、时间安排
按照本次审计工作统一安排,审计时间从2004年6月28日至8月31日。具体审计时间由会计师事务所与你单位协商。
三、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实际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日期与金额;实际收到匹配资金的日期与金额;项目外协合同;有关技术水平、专利获得、经济效益、配套物质条件方面的证明材料;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收支明细账;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明细表;项目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食宿费自理。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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