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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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中国 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12月22日)
中国国家科委代表和蒙古国家发展部代表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承担下列接待蒙古专家考察的项目:
1—1 制定和实施人口政策的经验(三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计划生育委员会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2 考察土地牲畜承包及其执行的机制(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农牧业部
1—3 了解专利机构的活动及获得国外援助的情况(二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专利局
蒙方执行单位:专利局
1—4 考察聚合物混凝土生产(二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建材局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5 考察中国科技情报所,并建立双方科技情报方面的联系(二人,五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中国科技情报所
蒙方执行单位:科技情报中心
1—6 考察中国计量标准事业及计量标准培训工作(四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蒙方执行单位:计量标准研究所、科学生产公司
1—7 考察内蒙自治区中介调解,情报及生产广告机构的活动(二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科技情报中心
1—8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六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体改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9 考察中国食品研究、开发及生产工艺技术(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商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食品研究所
1—10 考察中国植物遗传资源(四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11 考察中医药(五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中医药管理局
蒙方执行单位:卫生部
二、蒙方承担下列接待中国专家考察的项目:
2—1 考察牧草资源及水资源(五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2 哈拉哈河肉牛、乌珠穆沁羊、鄂尔浑半细毛羊选育考察(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3 野生浆果的采集加工利用(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4 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5 铜、金砂成矿地质背景矿床特征(六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地质矿产部、中国科学院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6 测绘技术考察(三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测绘局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测绘局
2—7 相互交流美发美容方面的经验(六人,十天)
中方执行单位:北京市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8 科技综合考察(五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9 中方提出请蒙方提供戈壁—古尔本塞汗绒山羊,五只公羊,十只母羊,蒙方答应回国研究后给予答复。
三、本年度计划的双方执行部门分别为蒙古国家发展部和中国国家科委。
四、执行本计划的费用:派遣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国内费用,包括:食宿及与执行项目有关的当地交通、紧急医疗。零用费按各自国家规定发给。
五、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双方有关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团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考察的项目内容、考察要求旅行日程、交通工具及工作语言,提前一个月通告对方。
六、双方同意每年第三季度举行工作会晤,回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商定下一年度的计划。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委 国家发展部
代 表 代 表
潘葆铮 呼勒道尔吉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1999/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我市发展核心竞争力,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由柳州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奖名额不超过2个,如申报企业(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组织)收取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质量兴市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委托,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四)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五)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选派专家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7-11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五)评审员应经过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再教育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申报企业(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的企业(组织),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他行业的组织也可纳入评选范围。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均取得突出成效。
(三)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以及服务品牌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近3年国家、区、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有出口产品的企业,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集群的龙头、体现“柳州创造”的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自治区、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六)近3年经营发生亏损。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必须不低于标准总分的80%(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标准总分的80%(不含),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质量兴市办公室在我市主要媒体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审并提交自我评审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资料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由质量兴市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企业(组织),按现场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供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入围名单,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经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初选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选名单。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表彰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召开表彰大会,由市长为获奖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获奖企业(组织)将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对外宣传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满3年后方能再次申奖,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获奖企业(组织)每年向质量兴市办公室提交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办公室提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奖后3年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1 .发生重大质量、服务、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2.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 .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