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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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煤炭工业部
1980/09/16
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0)第1号
为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实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严格执行,促进煤炭生产的发展,必须认真强化安全监察工作。各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矿)必须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把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健全起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煤炭工业系统中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对部、各省(区)煤炭局(厅)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令、规程、条例、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各单位和各级干部要支持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对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不能轻易否定,更不允许限制安监人员行使职权。如发生对安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严肃追查处理。
一、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
1.按照“三大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2.监督检查技术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措工程的完成情况;
3.统计和分析事故,及时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查责任,找出教训,按时上报。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指导群众安全检查网的活动,和工会密切配合并参与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
5.对各部门业务保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受理因坚持按章办事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
对各规程中的有关条文,如因条件限制,而无法执行的,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设安全监察局,并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察站。
监察局局长由同级的局级干部担任,监察站站长由矿级干部担任。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人员。安全监察局要配备总工程师一人,安全监察站要配备主任工程师一人。安监人员必须熟习业务,能胜任工作、身体健康、坚持下井。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大小、矿井分布和自然条件确定。
在建立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时,必须把安全业务机构和业务保安制度建立健全起来。
三、安全监察人员的权限和对失职的处理
安全监察人员在所辖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当发现有造成事故的危险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同一切违反安全生产法令、政策、规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重大隐患和违章问题不报告、不制止而造成事故以及虚报情况,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上一级监察部门对其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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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营企业(包括中省直企业,下同)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重实事,重调查研究,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仲裁机关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由其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组织
第五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负责对本企业内部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 市、县(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七条 市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处理跨地区和重大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三)做好劳动争议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交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
(五)完成上级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八条 县(区)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处理本地区的劳动争议;
(二)监督和检查劳动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并制止、纠正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三)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劳动合同、厂规厂纪的备案;
(五)完成上级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九条 市仲裁委员会可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县(区)仲裁委员会处理;县(区)仲裁委员会必要时可将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报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由市仲裁委员会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市、县(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所需编制,在市行政编制总数内予以解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第十一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企业签发的开除、除名、辞退证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期限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双方的自然情况;
(二)申请仲裁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有关证据和证人。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副本七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处理案件需要,仲裁委员会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并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要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由参加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促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第十九条 调解协议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强迫。
第二十条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意见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意见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前四日,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应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一式五份,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上级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可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六十日内结案。若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结案时间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在调解、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无理纠缠仲裁工作人员,妨碍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调解、仲裁人员违反本办法,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予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仲裁费。收费标准比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由仲裁申请人预交。案件处理终结,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双方按比例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3日
咖啡因管理规定
咖啡因管理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3月16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咖啡因管理规定》于2001年2月1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咖啡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咖啡因属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咖啡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四条 咖啡因原料药(含天然咖啡因,以下统称咖啡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
第五条 凡新建咖啡因生产企业或已定点生产企业的扩建、技改扩产,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六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名称变更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生产的企业取消其咖啡因定点生产资格;破产的企业自然取消定点生产资格。
第八条 咖啡因的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未经批准,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咖啡因的生产计划制定程序如下:
(一) 生产企业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提出本企业下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年实际产量和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以及企业生产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后,择优安排咖啡因年度生产计划。
(二)按照市场需求变化,每半年对年度生产计划调整一次,生产企业每年五月底前提出本企业拟调整的本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按季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咖啡因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数量(含自用咖啡因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咖啡因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数量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咖啡因中间体、半成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咖啡因调剂余缺及战备、灾疫情调拨。非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咖啡因。
第十二条 咖啡因经营企业名称变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十月底前将本辖区咖啡因下年度需求计划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购销咖啡因实行购用证明和核查制度,购买咖啡因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其合法用途和用量并发给咖啡因购用证明(附件一)后,方可到咖啡因定点生产企业或本地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自购买完成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将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交回原发证单位。因故未购买的,须在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将购用证明上缴原发证单位。
办理一张咖啡因购用证明多次购买时,最后一次购买完成后,须书面将分次购买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核发咖啡因购用证明时,应根据购用单位意向或购销合同,确定咖啡因供应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硬性指定咖啡因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 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咖啡因购用证明购买咖啡因。咖啡因生产企业自用咖啡因也应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购用证明,并在内销计划中核销。
第十六条 咖啡因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的发放范围:
(一)批准生产咖啡因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以咖啡因作为中间体生产其它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咖啡因的科研单位。
(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咖啡因的企业,如食品、饮料、饲料添加剂、化妆品、油漆以及其它轻工、化工等有关企业。
(六)持有本年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出口计划的外贸出口企业。
第十七条 咖啡因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购买时必须使用原件。禁止倒卖或转让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
第十八条 咖啡因生产和经营企业销售咖啡因时,必须核查购买者的身份和有关证明,严禁向无咖啡因购用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咖啡因。
一证分次销售咖啡因,每次都要严格购销手续。禁止超过咖啡因购用证明批准数量供应咖啡因。
第十九条 咖啡因的购销活动中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第二十条 购用咖啡因的单位不得自行销售或相互调剂,因故需要将咖啡因调出,应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可由本地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负责销售。
第二十一条 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咖啡因(300克/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统一收购,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
第二十二条 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按季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咖啡因调出、调进以及库存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年调进、调出以及库存数量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咖啡因的出口,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核准的具有医药进出口权的企业才能经营咖啡因出口业务,其它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咖啡因的出口业务。
第二十五条 咖啡因外贸出口企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时,应提交国内咖啡因购销合同复印件,同时办理咖啡因出口购用证明(附件二)。持出口购用证明方能向咖啡因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出口。
第二十六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咖啡因不需办理出口购用证明,但须在办理咖啡因出口准许证后十五天内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咖啡因出口准许证复印件和出口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咖啡因的出口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计划,并参考各外贸出口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上年度的实际出口量制定。根据上半年出口的实际情况,每年七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年度出口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外贸出口企业购买的咖啡因只能用于出口。因故未能在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有效期内出运的,须在有效期满后十五天内将出口准许证和出口购用证明上缴原发证单位,因故延期出口的,应重新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咖啡因外贸出口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度咖啡因出口数量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咖啡因出口数量汇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储运管理
第三十条 咖啡因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仓储制度,要设立专用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并指派专人管理。使用咖啡因的单位也要建立购买、使用的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运输咖啡因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丢失或被盗。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依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削减生产经营计划。
(二)暂停办理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或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
(三)取消定点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以前有关咖啡因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咖 啡 因 购 用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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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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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用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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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复方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主管│ │
│或工业产品名称 │ │部门意见或批准│ │
│ │ │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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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 量 │ │ 生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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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佰 拾 公斤(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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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日期 │ 本次购买数量 │ 累计购买数量 │ 供方经办人 │
│ │ │ │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购买数量(若├──────┼───────┼───────┼───────┤
│分次购买,请│ │ │ │ │
│按要求认真填├──────┼───────┼───────┼───────┤
│写分次购买的│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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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 │ │
│ 签 字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负责人 │ │ │ │
│ 签 字 │ │ │ (印章) │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购用数量用大写数字填写),存档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咖啡因供应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4.本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一联 由购用单位留存 ............
咖 啡 因 购 用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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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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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用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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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复方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主管│ │
│或工业产品名称 │ │部门意见或批准│ │
│ │ │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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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 量 │ │ 生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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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佰 拾 公斤(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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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日期 │ 本次购买数量 │ 累计购买数量 │ 供方经办人 │
│ │ │ │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购买数量(若├──────┼───────┼───────┼───────┤
│分次购买,请│ │ │ │ │
│按要求认真填├──────┼───────┼───────┼───────┤
│写分次购买的│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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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签 字 │ │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印章) │
│ 负责人 │ │ │ │
│ 签 字 │ │ │ 年 月 日 │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购用数量用大写数字
填写),存档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咖啡因供应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4.本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 第二联 交供应单位留存 ................
咖 啡 因 购 用 证 明
┌────┬────────────────────────────────┐
│供应单位│ │
│名 称│ │
├────┼────────────────────────────────┤
│购用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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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复方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主管│ │
│或工业产品名称 │ │部门意见或批准│ │
│ │ │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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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 量 │ │ 生产数量 │ │
├──────┼────────────┴───────┴─────────┤
│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佰 拾 公斤(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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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日期 │ 本次购买数量 │ 累计购买数量 │ 供方经办人 │
│ │ │ │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购买数量(若├──────┼───────┼───────┼───────┤
│分次购买,请│ │ │ │ │
│按要求认真填├──────┼───────┼───────┼───────┤
│写分次购买的│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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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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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签 字 │ │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负责人 │ │ │ (印章) │
│ 签 字 │ │ │ 年 月 日 │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购用数量用大写数字
填写),存档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咖啡因供应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4.本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联 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 .............
附件二:
咖 啡 因 出 口 购 用 证 明
编号:
┌──────┬──────────────────────────────┐
│ 供应单位 │ │
│ 名 称 │ │
├──────┼──────────────────────────────┤
│ 出口单位 │ │
│ 名 称 │ │
├──────┼─────────────┬───┬────────────┤
│ 国内合同 │ │合 同│ │
│ 签订日期 │ │编 号│ │
├──────┼─────────────┼───┼────────────┤
│ 签发出口 │ │序 号│ │
│ 准许证日期 │ │ │ │
├──────┼─────────────┴───┴────────────┤
│出口购用数量│ │
├──────┼─────────────┬────────────────┤
│ 经 办 人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签 字 │ │ 安 全 监 管 司 │
├──────┼─────────────┤ (印 章) │
│ 负 责 人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填写三份,存档一份。出口单位交供应
出口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咖啡因供应出口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第一联 交供应出口单位留存 .............
咖 啡 因 出 购 用 证 明
编号:
┌──────┬──────────────────────────────┐
│ 供应单位 │ │
│ 名 称 │ │
├──────┼──────────────────────────────┤
│ 出口单位 │ │
│ 名 称 │ │
├──────┼─────────────┬───┬────────────┤
│ 国内合同 │ │合 同│ │
│ 签订日期 │ │编 号│ │
├──────┼─────────────┼───┼────────────┤
│ 签发出口 │ │序 号│ │
│ 准许证日期 │ │ │ │
├──────┼─────────────┴───┴────────────┤
│出口购用数量│ │
├──────┼─────────────┬────────────────┤
│ 经 办 人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签 字 │ │ 安 全 监 管 司 │
├──────┼─────────────┤ (印 章) │
│ 负 责 人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填写三份,存档一份。出口单位交供应
出口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咖啡因供应出口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第二联 由出口单位存档 .............
咖 啡 因 出 口 购 用 证 明
编号:
┌──────┬──────────────────────────────┐
│ 供应单位 │ │
│ 名 称 │ │
├──────┼──────────────────────────────┤
│ 出口单位 │ │
│ 名 称 │ │
├──────┼─────────────┬───┬────────────┤
│ 国内合同 │ │合 同│ │
│ 签订日期 │ │编 号│ │
├──────┼─────────────┼───┼────────────┤
│ 签发出口 │ │序 号│ │
│ 准许证日期 │ │ │ │
├──────┼─────────────┴───┴────────────┤
│出口购用数量│ │
├──────┼─────────────┬────────────────┤
│ 经 办 人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签 字 │ │ 安 全 监 管 司 │
├──────┼─────────────┤ (印 章) │
│ 负 责 人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填写三份,存档一份。出口单位交供应
出口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咖啡因供应出口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第三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