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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1:22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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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5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现有信息,强化增值税管理,市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日常征收管理,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措施的落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征管信息,着重选择地区、行业、税负、用票量等指标,形成相互匹配对比指标,找出异常纳税人,按异常涉税金额大小,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实施三级管理。
  第三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的功能菜单为“税管员平台”下的“监控管理平台”;老征管软件的功能菜单为“征收监控”下的“增值税监控”。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11日(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第1天)进行预警管理。主要工作是:
  (一)及时维护市局下发的税负率、异常涉税金额标准等参数指标;
  (二)查阅出现预警的纳税人名单和红灯报警的内容;
  (三)组织对预警纳税人纳税的评估、核查工作;
  (四)对异常涉税金额200万元(市局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以上的,将有关协查和核实处理结果返还市局。
  第六条 市局(流转税处、征管处和稽查处等相关处室)应在每月底前进行预警监督。主要工作是:
  (一)对分局上报案件(异常涉税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分析(上报案件放置在市局FTP通讯服务器“/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案件上报”目录中);
  (二)定期选择容易产生涉税问题的行业,明确税负率参数标准,通过网络下发(参数标准放置在市局FTP通讯服务器“/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参数标准”目录中);
  (三)定期下发异常涉税金额标准。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中主要指标及分析说明:
  (一)税负
  1.增值税整体税负率[(应纳税额-各种优惠返还数)/计税收入],该指标越低,风险越大。
  2.“四小票”抵扣率(四小票进项抵扣额/纳税人全部进项税额),该指标越高,风险越大。汇总抵扣率目前掌握在15%,为了便于检查,现对“四小票”分别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货运和农产品计算四个扣除率,以便抓住重点核实(在15%的前提下,分项比重拟在50%以上的作为重点)。
  3.专用发票进销差异额(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该指标奇高、奇小,甚至倒挂,均是高风险,存在洗票(“四小票”换开增值税专票)隐患。目前,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掌握在大于240万或等于0,连续一个季度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均要核实(本市将适时调整标准以不断提高监督范围)。
  4.专用发票存根联非正常滞留额。该指标是主动放弃进项抵扣的数额(为了发现隐匿销售收入而放弃进项的犯罪)。对连续3个月滞留金额较大(销售额100万以上),特别是商贸企业,均要核实。
  (二)发票申报综合比对指标
  发票申报综合比对指标是利用各种发票领购量和取得抵扣的发票量与申报进行逻辑匹配计算得出指标。主要有:
  1.异常涉税金额(实际申报税额-测算应纳税额)。
  实际申报税额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数。
  测算应纳税额为下面指标的最小数值:
  当期开具发票使用量×市局下发行业税负率
  当期取得抵扣发票量×市局下发行业反算税负率(购入额×平均增值额×适用税率)
  2.发票囤积和收购发票囤积量。
  发票囤积和收购发票囤积是发票出售系统反映的各种发票购入量减去申报已使用量后的结余量,结余量超过月平均使用量(应进行预警并核实)。
  (三)零税申报次数
  零税申报包括未申报、已申报但实际应纳税额为零、零税申报还在购入发票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异常指标的表示方法。纳税人纳税申报后,通过增值税监控,可以查阅增值税预警情况表,分别列示: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税负率、异常涉税金额和零税申报次数等指标,各项指标用红、绿灯表示。
  出现以下情况将显示红灯:
  (一)纳税人增值税整体税负率小于市局下发标准指标。
  (二)异常涉税金额大于50万(可以按月设定)。
  (三)发票结存量×最高可开销售额×市局下发行业税负率—[当期开具发票使用量×企业连续数月平均税负率(连续数月下降的税负率)]〉0(发票囤积,防止走逃)
  (四)结存收购凭证×最高可开销售额×抵扣率—当期开具收购凭证抵扣额(连续数月平均数)〉0
  上述异常信息核查后,对异常税额大于200万(可设定),需要填报核查结果,才能由红灯转变为绿灯。
  第九条 出现异常预警的审核要求。预警出现异常,必须核实内容和要求:
  (一)货币资金匹配的支付情况,其中:关税、代征增值税必须有银行付款凭证和对账单等;
  (二)存货增减的匹配情况;
  (三)货运发票真实性,开票方纳税人是否具有资格,是否偷漏营业税,是否对增值税抵扣影响;
  (四)废旧物资发票的真实性,开票方纳税人是否具有资格;
  (五)对用票量与实际申报量不相符出现预警的,临时增加发票供应限量,及时恢复正常供应限量;
  (六)核实正确的,必须按户登记和签报,转稽核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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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及未成年人保教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五保供养(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民政所负责。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 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八条 凡符合五保对象的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五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九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三章 五保供养的内容
第十条 五保供养的基本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等主副食品以及燃料和零用钱等;
(二)供给服装、被褥和日常生活用品;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免除其学杂费。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规定;供养标准应当随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而同步提高。
第十二条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以乡、镇为单位,实行乡筹乡管;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款物由乡、镇民政所统一管理和发放,专立帐户,专款专用。
乡、镇统筹的粮食,保存有困难的,可由乡、镇粮管所免费代管。
鼓励社会各界向五保对象和敬老院捐献款物。
第十三条 五保对象承担的费用和劳务一律免除。对从农村中招聘的敬老院工作人员,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免除劳务。
第十四条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四章 五保供养的形式
第十五条 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少数民族乡、镇有条件的可以兴办民族敬老院。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村可以兴办敬老院。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义办敬老院,或者以其他形式义务供养五保对象。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发展院办经济,收入用于收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当地人民政府和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费的照顾。
第十九条 各类敬老院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文明办院,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敬老院的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曲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五保供养协议需要公证的,收取公证费用时应给予优惠照顾。
五保供养协议应当载明三方的职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及受委托的扶养人和护理人员的报酬。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敬老院的财产属农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对敬老院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
第二十二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二十三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经济组织所有;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并实行县、乡、村三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办法;
(二)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五保供养的具体政策,并组织检查落实;
(三)及时协调解决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长是五保供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在五保供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乡、镇的五保对象、敬老院工作人员数量和供应标准等,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按照五保供养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落实供养工作;
(二)抓好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积极筹措兴办和改造乡镇敬老院所需资金,使其建设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指导村办和义办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积极支持发展院办经济;
(三)加强对五保统筹款物和敬老院经济收入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个人占用;
(四)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分散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搞好五保服务网络建设,正确开展社会代养,及时发现和处理五保供养工作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任免乡、镇敬老院院长时,事前应征求县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在五保供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及时筹措五保供养款物;
(二)督促扶养人切实覆行扶养五保对象的职责;
(三)负责解决分散五保对象的住房,并搞好管理;
(四)负责安排年老体弱、生活自理能力差或或病住院五保对象的护理;
(五)承办五保对象的丧葬事宜;
(六)搞好村办敬老院的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扶养人应当做好五保对象日常生活的料理工作;应及时为五保对象请医治病或送院治疗,并妥善护理,帮助五保对象打扫卫生、拆洗被褥和服装;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反映供养工作中五保对象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五保对象档案,妥善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关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报表。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认真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义务供养五保对象,积极捐资兴办敬老院,社会影响较大,事迹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五保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开展向五保对象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中,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其全部退还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刁难、虐待五保对象,侵犯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贪污、挪用、拖欠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侵占敬老院财产的;
(四)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五保对象长期流浪乞讨和造成严重问题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
(六)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或不按协议条款扶养五保对象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办理五保供养手续的,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11月6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铁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二、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予以减免。
三、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折旧)价给予适当补偿。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
五、要加强对铁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六、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七、征地动迁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本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
八、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丹东市铁路工程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表1: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序号 土地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 旱田 亩 13,000  
2 基本农田旱田 亩 17,600  
3 水田 亩 20,000  
4 基本农田水田 亩 26,400  
5 菜田 亩 30,000  
6 基本农田菜田 亩 44,000  
7 林地 亩 6,400  
8 其它农用地 亩 6,400  
9 工矿建设用地 亩 7,200  
10 村民住宅 亩 7,200  
11 道路 亩 7,200  
12 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亩 7,200  
13 空闲地 亩 1,600  
14 荒山、荒地 亩 1,600  
15 荒滩、荒沟 亩 1,600  
16 未利用地 亩 1,600  




表2: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一 房屋(城市规划区内)      
1 楼房(二层以上含二层) 平方米   1,200
2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1,100
(建房10年以内的)
3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1,050
(建房11年以上的)
4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800
(建房10年以内的)
5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50
(建房11-20年内的)
6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00
(建房21年以上的)
7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700
(建房20年以内的)
8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650
(建房21年以上的)
二 房屋(非城市规划区)      
1 楼房(二层以上含二层) 平方米   1,000
2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850
(建房10年以内的)
3 捣(预)制砖砼板结构房 平方米   800
(建房11年以上的)
4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700
(建房10年以内的)
5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650
(建房11-20年内的)
6 砖瓦房 平方米 砖墙木架 600
(建房21年以上的)
7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550
(建房20年以内的)
8 平(草)房 平方米 砖石墙木架 500
(建房21年以上的)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三 其他构筑物      
1 厦子 平方米   120
2 仓房 平方米   120
3 棚厦(含牛马棚) 平方米   60
4 简易棚(含柴草棚) 个   50
5 玉米仓 个 砖石结构 1,000
6 玉米仓 个 铁、木制 80
7 烘干房 平方米 烤烟房 180
8 车库 平方米   120
9 车库 平方米 捣制 300
10 蘑菇棚 平方米   20
11 花窖 平方米   30
12 储水池 平方米   100
13 砖墙 米 砖砌主体高度1.5米以上 50
14 石墙 米 主体高度1.5米以上 50
15 干砌墙 米 含防洪坝,折1.5米高以上 30
16 厕所 平方米 砖石墙带盖、土墙 100
17 厕所 个 篱笆、简易 50
18 化粪池 平方米   130
19 猪舍 平方米 砖石结构捣制拱型窝 100
20 猪舍 平方米 砖石墙草棚、瓦盖 50
21 猪舍 个 土墙、木墙 150
22 专业养鸡舍 平方米   100
23 鸡舍 个 砖石墙一面坡盖 50
24 塑料大棚 平方米 结构完整 30
25 塑料大棚(冷) 平方米   25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26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3米以内) 550
27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5米以内) 750
28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10米以内) 850
29 手压井 眼 含压水设备(10米以上) 1,050
30 饮用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5米以内) 800
31 饮用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内) 1,000
32 饮用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上) 1,500
33 农家排灌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5米以内) 700
34 农家排灌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内) 1,500
35 农家排灌水井 眼 含泵水设备、动力电(10米以上) 2,000
36 排灌大井 眼 含设备、自动喷水系统 10,000
动力电等(深20米以上)
37 简易线杆 根   50
38 木制线杆 根 沥青泡制高7米以上 500
39 砼制线杆(圆) 根 砼、高7米以上 1,000
40 砼制线杆(方) 根 砼、高7米以上 800
41 自动卷帘大棚 平方米 电动 60
42 排灌干渠堤坝 延米   10
43 贮水池 立方米   130
44 景观花池 平方米 水泥砖石结构 100
45 石砌井 眼 石砌深3米以内 500
46 石砌井 眼 石砌深5米以内 700
47 石砌井 眼 石砌深10米以内 800
48 石砌井 眼 石砌深10米以上 1,000
49 采石场 平方米 按采石面积计算 20
50 室外水泥地坪 平方米   25
51 沼气池 个   400


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建(构)筑物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元)
52 大门楼 个   400
53 菜窖 平方米 永久性砖石结构 130
54 菜窖 个 村民的简易菜窖 150
55 坟 座   300
56 自来水管道 延米 塑料管 20
(1吋以下)
57 自来水管道 延米 塑料管 30
(1吋以上)
58 下水管道 延米 瓷管 20
59 下水管道 延米 铸铁管 30
60 电话 部   200
61 有线电视 户   300
62 宅基地土方 立方米   10
63 格栅 延米 含工艺格栅栏 100
64 自制电视天线杆 根 搬迁费 50
65 地下室 平方米 有防水处理 130
66 铁丝网 延米   10
67 凉晒棚 平方米   5
68 设备基础 立方米 水泥砖石结构 300














表3: 林 木 补 偿 标 准

项 次 林木种类 林龄(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一 柞树 1-3 亩 1,200
4-10 亩 1,800
11-20 亩 2,200
21-44 亩 4,400
45-50 亩 6,000
51年以上 亩 2,400
二 红松 1-3 亩 1,200
4-15 亩 2,000
16-20 亩 3,100
21-35 亩 4,600
36-40 亩 6,200
41-70 亩 16,800
71年以上 亩 9,600
三 落叶松 1-3 亩 1,200
4-15 亩 1,800
16-20 亩 3,000
21-25 亩 6,000
26-40 亩 4,000
41-50 亩 2,500
51年以上 亩 1,100
四   1-3 亩 1,200
  4-11 亩 1,800
杨、柳 12-13 亩 3,600
榆、槐 14-15 亩 3,000
  16-20 亩 1,800
  21年以上 亩 1,200
五 灌木   亩 600
六 黄芪、杞柳   亩 8,000
七 桑树   亩 4,000
八 香花槐   亩 5,000
九 药材   亩 4,000
十 苗圃(苗木基地)   亩 20,000

表4: 零 星 树 木 补 偿 标 准

树木种类 树龄(年) 单位 补偿费(元)
一、杨、柳、榆、槐 1-8年 株/年 1
水腊、白腊、白桦 9-10年 株 20
灯台树、九角枫 11-18年 株 22
等阔叶及一般树种 19-20年 株 50
  21年以上 株 11
二、柞 树 1-20年 株/年 1
21-40年 株 20
41-50年 株 10
51年以上 株 3.5
三、落叶林、油松、侧柏 1-20年 株/年 1
桧柏、圆柏、斑棵松 21-30年 株 25
沙地柏、金杉诱、钱菊 31-40年 株 13
等松、柏类 41年以上 株 4.5
四、红 松、冷杉、杜松 1-40年 株/年 1.5
红瑞木、 梓树 41-60年 株 62
清扦云杉、云杉 61-80年 株 35
等珍贵树种 81年以上 株 12
五、蚕场柞树   墩 10
六、灌 木   墩 4
七、银 杏 1-5年 株/年 2
6-10年 株 20
11-15年 株 80
16-20年 株 200
21-25年 株 500
26-30年 株 1,000
31-35年 株 2,000
36年以上 株 5,000



表5: 森 林 植 被 恢 复 费


项次 林地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国家重点防护林地 亩 6,667  
2 特种用途林地 亩 6,667  
3 用材林地 亩 4,000  
4 薪炭林地 亩 4,000  
5 疏林地 亩 2,000  
6 防护林地 亩 5,336  
7 经济林地 亩 4,000  
8 特种用途林地 亩 5,336  
9 苗圃林地 亩 4,000  
10 未成林地 亩 2,667  
11 灌木林地 亩 2,000  
12 宜林地 亩 1,334  
13 采伐遗地 亩 1,334  
14 火烧林地 亩 1,334  






表6: 果 树 补 偿 标 准

果树种类 树龄(年) 单 位 补偿费(元)
一、板栗树 1-3年 株 5
4-5年 株 10
6年 株 20
7-8年 株 180
9-19年 株 200
20-29年 株 300
30-33年 株 600
34-35年 株 900
36年以上 株 720
二、梨树 1-3年 株 5
4年 株 20
5-6年 株 45
7年 株 80
8-9年 株 144
10-20年 株 500
21-23年 株 700
24-25年 株 1,200
26年以上 株 600
三、桃树 1-2年 株 5
3-4年 株 45
5-7年 株 90
8-9年 株 144
10-18年 株 200
19-20年 株 360
21年以上 株 180
四、樱桃树 初期 墩 5
成果期 墩 10
衰果期 墩 5
五、大樱桃树 初期 墩 50
成果期 墩 100
衰果期 墩 50
果 树 补 偿 标 准

果树种类 树龄(年) 单 位 补偿费(元)
六、苹果树 1-3年 株 5
4年 株 20
5-6年 株 90
7年 株 150
8-9年 株 210
10-20年 株 500
21-23年 株 700
24-25年 株 1,200
26年以上 株 600
  1-2年 株 5
七、杂果 3-7年 株 10
(含山楂、核桃 8-9年 株 20
杏树、山里红 10-11年 株 30
灯笼果、榛子 12-23年 株 40
沙果、山定子等) 24-25年 株 80
  26年以上 株 40
八、葡萄树 1年 株 5
2-3年 株 10
4年 株 50
5-6年 株 90
7-10年 株 110
11年 株 180
12年以上 株 80
九、枣树 1-2年 株 5
3-4年 株 10
5-7年 株 40
8-9年 株 80
10-25年 株 240
26-30年 株 650
31年以上 株 320
表7: 电力线路动迁补偿标准

项次 电力线路类别 电压及类型 单位 补偿费(元)
一 低压线路 0.4KV    
电力线路改移 0.4KV 公里 30,000
线路加高 木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根 1,000
线路加高 砼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根 1,500
二 高压线路 10KV    
电力线路改移 10KV 公里 47,000
线路加高 砼单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根 6,000
线路加高 砼H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8,000
变压器台 处 6,000
小铁塔 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50,000
金属杆 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70,000
三 高压线路 66KV    
线路加高 砼单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5,500
线路加高 砼H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8,000
线路加高 砼A杆(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10,000
线路加高 铁塔(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100,000
四 高压线路 220KV(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线路加高 砼双杆 基 20,000
线路加高 铁塔(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基 200,000





表8: 通讯线路动迁补偿标准

项次 线路类别 型 号 单位 补偿费
(元)
一 通讯线路    
1 电话线路 木杆双横担16条线 根 2,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2 电话线路 砼杆双横担16条线 根 3,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3 电话线路 木杆双横担8条线 根 1,35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4 电话线路 砼杆双横担8条线 根 2,3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5 电话线路 木杆双横担4条线 根 1,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6 电话线路 砼杆双横担4条线 根 1,5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二 架空光(电)缆      
1 架空光(电)缆杆 木杆挂一般通讯电话 根 5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2 架空光(电)缆 砼杆挂一般通讯电话 根 1,000
含占地费、话线、瓷瓶、金具、横担、税金等
3 架空光(电)缆 挂在木杆的通讯电缆 米 100
4 架空光(电)缆 挂在砼杆的通讯电缆 米 120
5 架空光(电)缆 挂在木杆的通讯光缆 米 40
6 架空光(电)缆 挂在砼杆的通讯光缆 米 40
三 地下光(电)缆      
1 地下光(电)缆 特殊同轴电缆 米 200
(含地下管道设施)
2 地下光(电)缆 普通光缆 米 100
(含地下管道设施)
四 窨 井   眼 2,000

表9: 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项次 水利设施种类 单位 结构形式 补偿费 备注
(元)
一 水利设施        
1 修改闸门 处 砼结构 5,000- 小型闸门
10,000
2 排灌堤坝 米   10 建完恢
复原样
二 小型水库        
1 水库水面 亩 灌溉并养殖 9,000  
2 水库水面 亩 灌溉 6,000  
3 水库荒滩 亩   100  

















主题词:交通 铁路建设 补偿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丹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省驻丹直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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