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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6:20:38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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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建立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等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按照下列建筑面积标准建设:一房或一房一厅为40平方米以下;二房一厅为55平方米以下。
  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水电、厨房和卫生间配套。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0%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城区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审核,并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九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通过城区人民政府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7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市辖县的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 日起施行。2002年1月21日发布的《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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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引荐海外资金、外经合作项目中介费提取及其他奖励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引荐海外资金、外经合作项目中介费提取及其他奖励办法

(1996年1月25日市人民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
第一条 鼓励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引荐外国客商、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来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公务者外,凡引荐外国客商、侨胞、港澳合同胞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性项目,介绍我市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和其他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下统称引荐项目)的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中介费用及其他有关奖励。
中介机构进行的吸引外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荐人引荐项目须提供外方的意向文书和资信证明,协助有关各方建立联系,促进其引荐项目的落实。
第四条 荐项目应签订中介合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引荐人,应在签订引荐项目合作意向书时,与中方单位签订;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的引荐人,应在项目申报前与企业在本市直接隶属的财政部门签订;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项目的,引荐人应与受益单位签订,受益单位属非盈利性质的,引荐人应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财政部门签订。
第五条 荐人应持中介合同,按下列规定办理引荐人资格认定手续。
(一)引荐合资、合作项目和来料、来件、来样加工及补偿贸易的,到项目中方单位所属县(市)、区或石家庄市主管部门办理。
(二)引荐独资项目的,到项目所在地的审批部门办理。
(三)引荐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到石家庄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办理。
(四)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项目的,到受益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
前款第(一)、(二)项认定手续,需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荐中介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引荐外国客商、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市投资兴办国家鼓励或允许的项目的,在投足其认缴的注册资金后,按验资报告确认的实际到位外资额的5‰给付。
(二)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按第一年实得工缴费的6‰给付,补偿贸易项目按合同确定补偿值的2‰给付。
(三)引荐劳务输出项目的,在合同期内按每年每人300元人民币标准给付。
(四)引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工程承包总额0.3‰给付;承包额在500万至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按工程承包总额0.4‰给付;承包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工程承包总额0.5‰给付。
(五)引荐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付。
引荐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投产实施后,技术水平特别先进,经济效益显著的,可另授予引荐人市长特别奖或授予石家庄市对外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人员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 对引荐人给付中介费用外,项目单位可为其优先安排不涉及户粮关系并符合招工条件的1至3名亲属到该企业工作。对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且不愿收取中介费用者,可以将其亲属或指定人员1至3人迁居本市(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其中引进外资50万至100万美元(含本数)的,可办理1人;100万至300万美元(含本数)的,可办理2人;300万美元以上的,可办理3人。
第八条 介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引荐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承办单位在企业开办费用中支付;兴办独资企业的,由外资企业直接隶属的财政部门从其向该企业收取的费用中支付。
(二)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由加工企业在生产成本中支付;补偿贸易项目的,由项目承办企业在销售成本中支付。
(三)引荐输出劳务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由中方签约单位在劳务、工程费中支付。
(四)引荐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性项目的,由受益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受益单位属非盈利性质的,由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财政部门支付。
第九条 居本市的户口、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核并下达专项指标,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付中介费用时,引荐人和项目承办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验资证明;
(二)银行出具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证明;
(三)劳务输出与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引荐输出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证明;
(四)受益单位出具的引荐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性项目的证明。
第十一条 介费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外方资金到位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引荐人提供一次性的支付凭证。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和引荐人奖励审批表准予提取观金。
第十二条 虚做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中介费用或其他奖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荐项目发生纠纷时可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事人对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生效。1992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石家庄市对引荐国外客商、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资金,介绍外经合作项目者奖励的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128号


衢江区、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制订的《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战略,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优化,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市区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政府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区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其他方面的资助和奖励。
  二、技改项目资金资助的范围
  在衢州市区的工业企业(不含驻衢的省、部属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重点资助:
  (一)列入市政府"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重大技改项目;
  (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三)市级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三、技改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的技改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
  (二)在衢州市区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为当年在建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三)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改项目资助的标准
  (一)对列入市政府做大做强企业名单的企业,市财政对其引进技术和购置国际先进、国内一流设备的,可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以银行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计算利息的50%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对一般企业(指除做大做强以外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对其引进技术和购置国际先进、国内一流设备的,可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以银行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计算利息的25%(特别重大的技改项目可到50%)一次性配套资助。
  (三)市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柯城区、衢江区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柯城区、衢江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资助资金。
  五、重点技改项目一次性奖励的标准
  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后第二年企业新增利税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实行一次性分档奖励。
  (一)完成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完成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企业专门用于奖励项目实施中的有功人员。
  市属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奖励;柯城区、衢江区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柯城区、衢江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奖励,以1:1的比例配套奖励。
  六、技改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在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50%的投资额后,可按已完成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的投资额申请资助资金,项目完工投产后再按实际完成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总投资额申请结算资助差额。
  (二)一般项目和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的投资额申请资助。
  (三)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30%的,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40%的,均不予安排资助。
  (四)申请技改项目资助的企业,于每年的4月、9月提出申请,填报《衢州市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附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核准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柯城区、衢江区的技改项目经区经贸局、财政局初审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属的技改项目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列出技改项目资助计划和重点技改项目奖励资助计划,经市技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七、技改项目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再作结算、处理。
  八、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申请技改项目资助的实施单位必须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助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对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要终止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拔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和奖励资金不落实的区,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衢州市区工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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